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8/2025-20800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3-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3-31 10:21 浏览次数:

当事人: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K;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科城街180号*****室;

法定代表人:邢**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企业形象策划;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社会经济咨 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健身休闲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专业设计服务;体育竞赛组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管理;销售代理;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小食杂店(三小行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01月0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Gonim旗舰店店铺的举报:商家销售护手霜宣传“滋养”涉嫌对商品功效的虚假宣传。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Gonim旗舰店”店铺由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经过核查,本局认为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2025年01月08日,经领导审批,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天猫店铺“Gonim旗舰店”由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该网店于2024年12月13日起,在其销售的“【活动价】GONIM高觅护手霜男女提亮滋润保湿补水女男香氛长效留香伴手礼”产品页面上宣传“滋养”。经核查,该商品的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浙)2022000277,备案功效为保湿,并无滋养的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商品具有滋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2笔,销售金额118.00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5年01月0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以及案件登记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2、2025年01月0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店铺“Gonim旗舰店”运营主体信息、涉案产品销售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交易快照,证明当事人宣传“滋养”的事实。

2025年0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平市监网罚告字〔2025〕J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无法证明该商品有滋养功效的情况下,于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滋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量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 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平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 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书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复议”模块提交。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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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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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3-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当事人: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K;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科城街180号*****室;

法定代表人:邢**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企业形象策划;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社会经济咨 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健身休闲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专业设计服务;体育竞赛组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管理;销售代理;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小食杂店(三小行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01月0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Gonim旗舰店店铺的举报:商家销售护手霜宣传“滋养”涉嫌对商品功效的虚假宣传。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Gonim旗舰店”店铺由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经过核查,本局认为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2025年01月08日,经领导审批,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天猫店铺“Gonim旗舰店”由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该网店于2024年12月13日起,在其销售的“【活动价】GONIM高觅护手霜男女提亮滋润保湿补水女男香氛长效留香伴手礼”产品页面上宣传“滋养”。经核查,该商品的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浙)2022000277,备案功效为保湿,并无滋养的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商品具有滋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2笔,销售金额118.00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5年01月0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以及案件登记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2、2025年01月03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云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店铺“Gonim旗舰店”运营主体信息、涉案产品销售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交易快照,证明当事人宣传“滋养”的事实。

2025年0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平市监网罚告字〔2025〕J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无法证明该商品有滋养功效的情况下,于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滋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量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 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平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 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书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复议”模块提交。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