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1161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4-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马瑾璐与耀宾(杭州)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4-22 17:00 浏览次数:

耀宾(杭州)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马瑾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3005号],申请人马瑾璐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29日工资4615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当事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6月20日15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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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瑾璐与耀宾(杭州)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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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宾(杭州)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马瑾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3005号],申请人马瑾璐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29日工资4615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当事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6月20日15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