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148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5-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吴尽、王海彬与杭州临平启点理发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5-22 16:16 浏览次数:

吴尽、王海彬:

本委已受理你二人与被申请人杭州临平启点理发店(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122、112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二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7月15日9时10分、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按你二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文书领取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3室。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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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尽、王海彬与杭州临平启点理发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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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尽、王海彬:

本委已受理你二人与被申请人杭州临平启点理发店(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122、112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二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7月15日9时10分、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按你二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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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