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5-21540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2〕126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5-05-27 14:58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平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平区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可能影响临平区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四)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妥善处置。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要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
3.快速反应,相互协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原则,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二、事件风险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将辐射事故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初步总结和最终总结上报省市政府。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经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平台)。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分析有关辐射事故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审议、决定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编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承接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辐射事故报告;请示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组织和领导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统一发布辐射事故的信息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牵头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协助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区经科局:协助督促工业企业在发生辐射事故或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调查侦破;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对辐射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区住建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负责确定和提供辐射事故人员疏散地下避难场所,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地下避难场所,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水路、道路辐射事故信息接收和报告,协助做好事故处理;负责组织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等。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稳定民心的说服、动员、宣传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伤员转移,送往医院救治,开辟医院绿色通道;负责统计人员救治情况;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防治工作;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参与区本级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监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工作;负责指导辐射事故中涉及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生活垃圾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负责管辖的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协助做好辐射物质意外排入城市排水的污染事件应急相关处理;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辐射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进行事件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各镇街(平台):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疏散和撤离情况;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二)办事机构与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区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定(修订)和管理本预案;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应急救援队伍
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四)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邀请省、市相关专家,临时组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负责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区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等;向区领导小组提供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建议等;参与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工作,对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件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辐射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一)信息监控
区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二)预警措施
按照辐射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规定执行。
区领导小组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根据辐射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视情况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快速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组建专家组,确保应急行动有序进行。
(三)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辐射工作单位加强监管,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辐射事故应急响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提供指导。
按照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响应)、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响应)。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环境污染进行处置,未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杭州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响应):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将事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对辐射事故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的支持。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响应):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将事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随即启动。由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后,省生态环境厅迅速将事件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及时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辐射事故发生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并按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应对。
1.先行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和各镇街(平台)报告,同时迅速做出反应,启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切断污染源,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组织自救他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
2.应急调查
接辐射事故报告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迅速查明事件基本情况,报告区领导小组,同时上报区政府。区领导小组紧急研究启动本预案。
3.设立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区政府办根据区领导小组的要求,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专人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负责协调指挥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响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于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有效的预处置,区政府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4.应急措施
(1)迅速对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实施紧急救援,抢救受害者,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派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快速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
(3)邀请有关专家临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4)开展辐射应急监察与监测,邀请省、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尽快确认涉及的物质及危害,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恢复有益于应急工作的装置,控制辐射危害和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随时了解事态进展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监测结果并听取专家组意见,组织实施污染消除措施。
(5)对事件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依法对造成事件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辐射事故发生在区际边界时,经区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7)当一般辐射事故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5.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现场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三)信息报告
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生态环境厅。
对于重特大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即时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1)报告的分类和时限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四类:初报从确认事件起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两周内上报。
(2)报告方式和内容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四)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辐射事故,区应急管理、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五)信息发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专家组、监察监测组撰写事件公报送审稿,经区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由区政府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
六、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对一般辐射事故,区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其应急响应终止由上级政府批准后宣布。
(三)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2.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七、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一)恢复社会秩序
应及时解除某些或全部管制措施,恢复当地社会正常秩序。
(二)事件现场恢复
对事件造成的场地污染进行清理,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必要时监控食物和水源。
(三)剂量评估和医疗救治
对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四)监测和评估
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五)废物处置
根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妥善处理和处置放射性污染物。
(六)受灾人员安置和灾后重建
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七)征用补偿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的人力、物力等,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八)归档和总结
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修改应急响应计划和程序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八、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支持系统建设、应急装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对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区有关部门提出,经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审核并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区财政局申请从应急经费中列支。
(二)物资装备保障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配备必要的特种车辆以保证快速到达现场,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辐射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辐射事故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不断加强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故发生后,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公安(交警)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进行事件现场的消毒、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七)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九、监督管理
(一)宣传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辐射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二)培训
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相关公务人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教育。
(三)预案演练
区领导小组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进行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和应急能力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本预案。
(四)奖惩与责任追究
1.保障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
2.责任追究
造成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性物质: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牵头制定。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预案演练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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