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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5-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5-05-29 17:09 浏览次数:

1.临平区公租房保障形式有哪些?

临平区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

2.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有哪些?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为已具有临平区公租房保障资格且剩余保障期限3个月(含)以上的家庭,包括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3.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审核条件是否与货币补贴保障对象一致?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的审核条件与货币补贴家庭一致。经年度复核发现不再符合临平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公租房。

4.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积是多少?

答:(1)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54平方米。

注:保障家庭核定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中扣除。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5.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领取期限需合并计算,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临平区公租房保障以3年为一个保障周期,保障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

6.选定实物房源的保障家庭,货币补贴何时停发?

选定实物房源的保障家庭,配租前可继续领取货币补贴,配租后自租赁合同生效当月起停发补贴,其保障资格由货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保障期限合并计算。

7.临平区公租房保障家庭放弃承租公租房有什么影响?

申请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并纳入选房范围的保障家庭,选房后放弃承租的,以及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单方面违约退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并计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且2年内不得享受我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8.实物配租家庭因故退出保障的,腾退公租房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时,由杭州临平公租房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公司”)安排合理的搬迁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市场价格按照《关于临平区公租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3〕15号)规定的第四档超面积部分租金价格执行,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有其他住房的,区公租房公司将根据住房租赁协议及相关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承租公租房能否落户,落户应如何办理?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在满足落户政策的情况下,可将户籍迁入公租房。公租房住户可前往区公租房公司签署《户口迁移承诺书》及《关于承租公租房证明》后,至所住小区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实物配租家庭因故退出保障的,在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前,应将落户于该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的,由区公租房公司代为将落户于该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户迁至本家庭合法固定住所,或区公租房公司和公安部门认可的其他地址。

10.实物配租家庭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违规行为?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租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并要求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期间按市场价格补缴房租: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9)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10)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对有第4、5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

对于第8项规定情形的家庭,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

11.其他未尽事宜如何咨询?

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186505、0571-89186527;

房源(含软装、车位)咨询电话:19357070067;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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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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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平区公租房保障形式有哪些?

临平区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

2.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有哪些?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为已具有临平区公租房保障资格且剩余保障期限3个月(含)以上的家庭,包括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3.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审核条件是否与货币补贴保障对象一致?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的审核条件与货币补贴家庭一致。经年度复核发现不再符合临平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公租房。

4.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保障面积是多少?

答:(1)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54平方米。

注:保障家庭核定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中扣除。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5.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领取期限需合并计算,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临平区公租房保障以3年为一个保障周期,保障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

6.选定实物房源的保障家庭,货币补贴何时停发?

选定实物房源的保障家庭,配租前可继续领取货币补贴,配租后自租赁合同生效当月起停发补贴,其保障资格由货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保障期限合并计算。

7.临平区公租房保障家庭放弃承租公租房有什么影响?

申请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并纳入选房范围的保障家庭,选房后放弃承租的,以及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单方面违约退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并计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且2年内不得享受我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8.实物配租家庭因故退出保障的,腾退公租房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时,由杭州临平公租房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公司”)安排合理的搬迁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市场价格按照《关于临平区公租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3〕15号)规定的第四档超面积部分租金价格执行,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有其他住房的,区公租房公司将根据住房租赁协议及相关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承租公租房能否落户,落户应如何办理?

答:临平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在满足落户政策的情况下,可将户籍迁入公租房。公租房住户可前往区公租房公司签署《户口迁移承诺书》及《关于承租公租房证明》后,至所住小区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实物配租家庭因故退出保障的,在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前,应将落户于该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的,由区公租房公司代为将落户于该房的所有家庭成员户迁至本家庭合法固定住所,或区公租房公司和公安部门认可的其他地址。

10.实物配租家庭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违规行为?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租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并要求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期间按市场价格补缴房租: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9)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10)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对有第4、5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

对于第8项规定情形的家庭,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

11.其他未尽事宜如何咨询?

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186505、0571-89186527;

房源(含软装、车位)咨询电话:19357070067;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