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1302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5-0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陈嘉威与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5-06 16:55 浏览次数:

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嘉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982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嘉威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的工资37191.19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9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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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威与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1302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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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嘉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982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嘉威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的工资37191.19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9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