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1319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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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5-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陈萌萌与杭州凡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裁决书公告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5-07 17:05 浏览次数:

杭州凡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萌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41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萌萌与被申请人杭州凡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9月1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杭州凡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萌萌2023年7月工资517.87元、2023年8月工资1824元、提成570.6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639.85元,以上款项共12552.38元。

三、驳回申请人陈萌萌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41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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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萌萌与杭州凡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裁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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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凡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萌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41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萌萌与被申请人杭州凡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9月1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杭州凡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萌萌2023年7月工资517.87元、2023年8月工资1824元、提成570.6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639.85元,以上款项共12552.38元。

三、驳回申请人陈萌萌的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41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