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5-22056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王诗淇和杭州艾必西商贸有限公司案裁决书公告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7-02 17:26 浏览次数:
杭州艾必西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诗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779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艾必西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诗淇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7月28日的工资差额46129.9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189.32元,合计53319.28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77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5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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