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5-22198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焦景月与杭州临平区星桥街道潮派贸易商行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7-09 17:42 浏览次数:
杭州临平区星桥街道潮派贸易商行: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焦景月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324号]已经审理终结。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324号案的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杭州临平区星桥街道潮派贸易商行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焦景月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4日工资4902.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500元,以上共计8402.5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324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领取上述文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社会治理中心解纷大楼7楼),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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