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22586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5-08-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吴广与平湖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8-08 16:37 浏览次数:

平湖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813号),申请人吴广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5年4月、5月拖欠的绩效工资20000元;2、经济补偿金110000元;3、2025年6月工资20000元;4、2025年7月在岗期间的工资13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13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文书领取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7室。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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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广与平湖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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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813号),申请人吴广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5年4月、5月拖欠的绩效工资20000元;2、经济补偿金110000元;3、2025年6月工资20000元;4、2025年7月在岗期间的工资13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13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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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