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5/2021-03136 文件编号 临民〔2021〕34号
责任部门 区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10-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对社会组织进行自查及“双随机”抽查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组织人事和计划财务科)   发布时间: 2021-11-17 15:09 浏览次数:

各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全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清廉社会组织的通知》(浙民民〔2021〕168号)、杭州市推进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市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执法平台应用办〔2021〕1号)和《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杭民发〔2021〕34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社会组织廉政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正能量”,进一步规范临平区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按照省市工作时间节点与要求,特就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社会组织及“双随机”抽查对象,本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分为五类: 

第一类:审批成立的经营性公墓。

第二类: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第三类:依法登记、备案的在运营的养老机构。

第四类:依法登记、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类: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村)减负增效工作。

二、检查类别与比例

1.经营性公墓50%;2.民办非企业(教育学科类、教育非学科类、科技类、民政社会类、农业类、体育文化类、卫生类、其他类)、社会团体(工商业类、教育类、科技类、社会类、农业类、体育文化类、卫生类、职业类、宗教类、其他类)、基金会6%;慈善组织:50%;3.养老机构20%;4.居家养老服务机构1%;5.社区(村)4%。

三、检查内容与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办国办、省市区有关“双减”工作、《临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临民〔2021〕15号)、《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临民〔2021〕14号 )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等文件要求,采取自查与“双随机”检查等方式,检查内容(一)民办非企业类: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8.设立分支机构的;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私设“小金库”;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4.有无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情况的;1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二)社会团体类:1.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2.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3.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4.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经批准的;6.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9.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10.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有效投诉举报的;11.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12.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包括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16.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17.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18.有无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情况的;19.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20.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未按期换届的;21.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22.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2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三)基金会类: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9.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0.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单位资产、私设“小金库”;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未经审批私自开展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2.有无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情况的;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4.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未被列为抽查对象的单位,采取自查的方式进行。全区社会组织自查工作,需在10月30日前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及区民政局审核(自查表见附件)。

四、检查结果

所有“双随机”任务均需在设置完成期限内完成,检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和审核并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按期进行复查。整改结果的后续处置,原则上任务结束后3个月内完结并录入系统,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文件条例、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自查及“双随机”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民政业务监管的有力手段。各被检查单位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规范实施。执法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根据部门职责,提高部门联合检查率,规范设置任务,及时录入并公示。

(三)强化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确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管理,确保各监管主体合规合法、有序发展。

附件:社会组织自查情况表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社会组织自查情况表

社会组织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1

是否存在变异公款吃喝、违规吃喝问题

是或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如已纠正,也请说明。

2

是否存在以学习培训考察为名公款旅游问题

——

——

3

是否存在违规参加各类研讨论坛问题

4

是否存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5

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

6

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细则制度机制

7

涉及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是否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决策制度机制

备注

自查自纠对象:1、未经批准的公职人员担任“一把手”(含党组织书记)的社会组织;2、未经批准的退休领导干部兼职会长(理事长、院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副院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等的社会组织;3、文件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及《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等。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业务主管单位盖盖

登记机关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登记机关盖盖

注:邮寄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460号四楼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收件人:楼老师,电话:862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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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组织进行自查及“双随机”抽查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5/2021-03136 文件编号 临民〔2021〕34号
责任部门 区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10-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全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清廉社会组织的通知》(浙民民〔2021〕168号)、杭州市推进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市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执法平台应用办〔2021〕1号)和《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要求》(杭民发〔2021〕34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社会组织廉政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正能量”,进一步规范临平区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按照省市工作时间节点与要求,特就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社会组织及“双随机”抽查对象,本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分为五类: 

第一类:审批成立的经营性公墓。

第二类: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第三类:依法登记、备案的在运营的养老机构。

第四类:依法登记、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类: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社区(村)减负增效工作。

二、检查类别与比例

1.经营性公墓50%;2.民办非企业(教育学科类、教育非学科类、科技类、民政社会类、农业类、体育文化类、卫生类、其他类)、社会团体(工商业类、教育类、科技类、社会类、农业类、体育文化类、卫生类、职业类、宗教类、其他类)、基金会6%;慈善组织:50%;3.养老机构20%;4.居家养老服务机构1%;5.社区(村)4%。

三、检查内容与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办国办、省市区有关“双减”工作、《临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临民〔2021〕15号)、《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临民〔2021〕14号 )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等文件要求,采取自查与“双随机”检查等方式,检查内容(一)民办非企业类: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8.设立分支机构的;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私设“小金库”;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4.有无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情况的;1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二)社会团体类:1.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2.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3.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4.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经批准的;6.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9.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10.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有效投诉举报的;11.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12.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包括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16.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17.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18.有无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情况的;19.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20.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未按期换届的;21.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22.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2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三)基金会类: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9.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0.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单位资产、私设“小金库”;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未经审批私自开展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2.有无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情况的;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4.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未被列为抽查对象的单位,采取自查的方式进行。全区社会组织自查工作,需在10月30日前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及区民政局审核(自查表见附件)。

四、检查结果

所有“双随机”任务均需在设置完成期限内完成,检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和审核并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按期进行复查。整改结果的后续处置,原则上任务结束后3个月内完结并录入系统,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文件条例、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自查及“双随机”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民政业务监管的有力手段。各被检查单位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规范实施。执法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根据部门职责,提高部门联合检查率,规范设置任务,及时录入并公示。

(三)强化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确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管理,确保各监管主体合规合法、有序发展。

附件:社会组织自查情况表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社会组织自查情况表

社会组织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1

是否存在变异公款吃喝、违规吃喝问题

是或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如已纠正,也请说明。

2

是否存在以学习培训考察为名公款旅游问题

——

——

3

是否存在违规参加各类研讨论坛问题

4

是否存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5

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

6

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细则制度机制

7

涉及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是否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决策制度机制

备注

自查自纠对象:1、未经批准的公职人员担任“一把手”(含党组织书记)的社会组织;2、未经批准的退休领导干部兼职会长(理事长、院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副院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等的社会组织;3、文件依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及《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等。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业务主管单位盖盖

登记机关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登记机关盖盖

注:邮寄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460号四楼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收件人:楼老师,电话:862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