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1-0330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1-11-1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临平政征字(2021)第4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 发布时间: 2021-11-19 17:09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及城市双修的要求,满足城市品质新区功能定位的需求,保障当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需求,也符合当地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
二、征收范围:西至禾丰港、北至北沙西路,门牌号:临平区北沙西路9号,具体以本项目征收红线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征收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东湖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天内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现场办公地点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手续。
办公地址:东湖街道办事处4楼411办公室
联系电话:86138926
被征收人如对杭临平政征字(2021)第4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及城市双修的要求,满足城市品质新区功能定位的需求,保障当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需求,也符合当地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
二、征收范围
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沙西路9号,具体以本项目征收红线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评估机构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的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以东湖街道办事处依法认定并经公示确定的结果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企业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内容如下:
1.房屋产权调换
(1)进行现房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临平区经济开发区北沙西路20号(共1间),房屋用途:非住宅,建筑面积:5868.72平方米。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同等价值部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
(2)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2.货币补偿
(1)机器设备设施的补偿和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中涉及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和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现值结合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补偿后的机器设备,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处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搬迁费进行补偿,一次性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一次性搬迁费具体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与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认为搬迁费超过一次性搬迁标准的,以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搬迁费。
(2)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照项目实施时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与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费。
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助和奖励内容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选择按照下述方式中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但选择下述方式进行补偿的每个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工业用房) 。
以上计算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评估价值之和。
2.按照征收补偿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分别为工业用房26个月。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年度税后平均净利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一年。上述纳税报表为生产经营者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纳税报表。被征收人纳税时间满一年(含)但不满三年的,按实际连续月份计算平均净利润;不满一年的,不能选择本方式;无法分割计算项目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纳税额度的,不能选择本方式。
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经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50%计算,补偿时间为12个月。
(二)工业用地容积率补助
企业土地的地类为工业用地(创新型工业用地除外)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评估价值给予容积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被征收人容积率小于等于2.0的,容积率每降低0.1,补助系数增加4%,补助系数最高不超过80%。容积率计算采用向上全进位法保留一位小数核算补助基数。
(三)奖励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币补偿签约、搬迁,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货币补偿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与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面积之和,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计算表
序号 | 计算档次(万元) | 比率(%) |
1 | 5000以下的部分(含5000) | 6 |
2 | 5000-10000的部分(含10000) | 4 |
3 | 10000-15000的部分(含15000) | 2 |
4 | 15000以上的部分 | 0 |
七、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天内。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内。
九、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内容。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临平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本方案可参照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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