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2-13 16:50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4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13125

电子邮箱:344625352@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05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临平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临平区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根据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兑现等管理工作。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区内常住户籍,或持有区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其中外省副高及以上职称需先办理调入资格确认手续),或高级(含)以上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和浙江省职业能力服务平台上能查到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得证书后需满2年再申请);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四)申请人须在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区内的营业执照和6个月(含)以上完税证明;    (四)申请家庭在区内无房;

(五)申请家庭未享受区内人才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六)申请家庭需提供租赁备案证。

(七)申请家庭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中的申请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未婚、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保障对象的,需区内户籍或持有区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实行线上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员登录企业账号按程序进行信息填报。

(二)机审。系统经过各方面自动比对核查,符合条件审核通过。如机审不通过,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后台提出异议上传佐证材料。  

(三)异议处理。由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公积金等对后台提出的异议根据职能进行人工审核。

(四)补贴兑现。机审通过和异议处理后,符合条件的由系统进行直接兑现。

四、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补贴的享受金额为每平方米18元,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差;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赁房源租金为准。

五、申请家庭在区内的下列房产纳入核查范围: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私有房产;

(二)申请家庭承租的各类公房;

(三)申请家庭有农村批地建房;  

(四)申请家庭已拆迁(含货币安置)的或享受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的。

以上各项中所涉房产因买卖、赠予、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查范围。房产核查以《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租赁证》中注明的承租人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对象为准。

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年审复核方法为: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6年,区住建局定期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取消保障资格。

七、申请人及申请单位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补贴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及申请单位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并返还骗取的租金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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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2-13 16:50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4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13125

电子邮箱:344625352@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05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临平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临平区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根据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兑现等管理工作。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区内常住户籍,或持有区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其中外省副高及以上职称需先办理调入资格确认手续),或高级(含)以上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和浙江省职业能力服务平台上能查到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得证书后需满2年再申请);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四)申请人须在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区内的营业执照和6个月(含)以上完税证明;    (四)申请家庭在区内无房;

(五)申请家庭未享受区内人才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六)申请家庭需提供租赁备案证。

(七)申请家庭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中的申请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或未婚、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保障对象的,需区内户籍或持有区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实行线上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员登录企业账号按程序进行信息填报。

(二)机审。系统经过各方面自动比对核查,符合条件审核通过。如机审不通过,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后台提出异议上传佐证材料。  

(三)异议处理。由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公积金等对后台提出的异议根据职能进行人工审核。

(四)补贴兑现。机审通过和异议处理后,符合条件的由系统进行直接兑现。

四、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补贴的享受金额为每平方米18元,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差;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赁房源租金为准。

五、申请家庭在区内的下列房产纳入核查范围:

(一)申请家庭拥有的私有房产;

(二)申请家庭承租的各类公房;

(三)申请家庭有农村批地建房;  

(四)申请家庭已拆迁(含货币安置)的或享受农民多高层公寓安置的。

以上各项中所涉房产因买卖、赠予、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查范围。房产核查以《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租赁证》中注明的承租人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对象为准。

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年审复核方法为: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6年,区住建局定期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取消保障资格。

七、申请人及申请单位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补贴的,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及申请单位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并返还骗取的租金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