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3/2021-04779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1-12-1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2021年杭州市临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清单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1-12-14 15:16 浏览次数:
序号 | 决定书 文号 | 当事人 | 案由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违则 | 罚则 | 处罚时间 |
1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号 |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葛北洲电器商行(葛北洲)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葛北洲电器商行摆放有《摩登岳父》、《金牌老爸》等光盘用于零售,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没收非法财物230件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021.03.19 |
2 | 杭余文综罚字〔2021〕8号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所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4人,2021年5月25日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4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1.06.25 |
3 | 杭余文综罚字〔2021〕9号 | 浙江余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浙商开元名都酒店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 | 浙江余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浙商开元名都酒店所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3人,2021年06月10日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2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1.08.05 |
4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0号 | 杭州菲力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 | 杭州菲力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所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4人,2021年6月23日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10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1.08.05 |
5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5号 | 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 | 杭州晨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所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3人,2021年7月7日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5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1.08.11 |
6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5号 | 杭州乐品健管理有限公司乔司分公司 |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杭州乐品健管理有限公司乔司分公司所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3人,2021年7月28日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3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1.08.20 |
7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6号 | 杭州健强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杭州健强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所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应配备救助人员5人,2021年7月29日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5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1.08.13 |
8 | 杭临平文综罚字[2021]1号 | 杭州阡陌网吧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 2021年9月15日,未成年人彭某某进入杭州阡陌网吧上网。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2021.10.08 |
9 | 杭临平文综罚字[2021]2号 | 杭州吴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案 | 2021年10月14日,杭州吴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有“汇之果®”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品正在印刷,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该印刷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 警告,罚款10000元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1.11.18 |
10 | 杭临平文综罚字[2021]4号 | 杭州余杭崇贤纸箱厂 | 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案 | 2021年11月10日,杭州余杭崇贤纸箱厂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未能在其办公室和车间内发现企业五项管理制度上墙,在场当事人也不能出示印刷企业五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资料。 | 警告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1.11.19 |
11 | 杭临平文综罚字[2021]5号 | 杭州兴刚纸业有限公司 | 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案 | 2021年10月10日,杭州兴刚纸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未能在其办公室和车间内发现企业五项管理制度上墙,在场当事人也不能出示印刷企业五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资料。 | 警告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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