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37/2021-04814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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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12-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解读】《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5)》

来源:大运河(科创城、超山)管委会   发布时间: 2021-12-15 13:58 浏览次数:

一、规划背景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自设立起应当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对规划进行评估及决定是否修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超山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

超山风景名胜区地处临平区大运河畔,逶迤丁山湖湿地,是在199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也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以梅花文化和金石文化著称。

三、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概况

本轮规划是在原规划基础上的修编,2018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了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规划期限至2035年,近期规划至2025年。

《总规》将超山风景名胜区定义为以“十里梅花香雪海”为特色,融金石文化于一体,适宜观光休闲、文化体验的城市园林类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定超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6.01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为0.64平方公里。另外,把风景名胜区向外拓展100~500米的区域划定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为3.05平方公里。

《总规》按照2个大类8个中类20个小类细分,一共列出超山风景名胜资源53处(其中19处自然景观资源和34处人文景观资源)。根据对景观资源的评价,超山风景名胜区景点体系由19处景点构成(其中3处是规划景点),现有的16处现状景点中有一级景点1个、二级景点9个、三级景点6个(详见《游赏规划》专篇)。

《总规》分别从风景资源保护、景区景点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点协调发展、与相关规划衔接等5个方面对超山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绘制了发展总图。

《保护规划》专篇按照分级分类(分区分项)的方式对风景资源进行保护。

《总规》将超山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三个层次,实施分级控制保护,并对一、二级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控制。

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又叫严格禁止建设范围(简称“禁建区”),面积0.64平方公里,包括大明堂和山上等区域(不包括上圣殿“玉喜寺”)。在一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游客规模,严格保护地质地貌、文物遗址,加强植被抚育和水源涵养,严禁建设与风景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建筑物(包括机动车道、停车场),区内不得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在《省条例》里有所规定),新建的风景保护和游赏建筑层数控制在1~2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6米以内。

二级保护区又叫严格限制建设范围(简称“限建区”),面积4.32平方公里。如图所示,在6.01平方公里范围内,除去核心景区和黄色图块的地方之外的所有区域都是二级保护区,面积占比最大,是超山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景点、景群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的区域。在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与风景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建设,严格保护景点自然环境,营造风景林,要合理处理好风景名胜区与农、林、水的关系,严禁毁林、垦荒造田和违法占用水域。区内以游赏项目为主,并确定相应的开发强度,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合理配置旅游服务设施。区内建筑主要是风景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如亭、廊、阁、公厕、小型售卖亭等,建筑体量不能过大,建筑层数控制在1~2层、局部可以3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9米以内。

三级保护区又叫控制建设范围(简称“控建区”),面积1.05平方公里,也就是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如图所示黄色图块的这些位置,是风景名胜区重要的设施建设区或者叫环境背景区,主要包括居民社会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交通用地、园地、耕地等。区内应编制详细规划,对建设活动进行引导和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此外,根据分类保护要求,主要对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梅花种群、古树名木、森林植被、水系水体、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等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指导意见。

《游赏规划》专篇将超山风景名胜区划分为7大景群和19处景点(有3处是规划景点),对植物和建筑等特色景观作了总体规划,并对游客容量进行了测算(主要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游客安全)。

《设施规划》专篇对景区内外交通包括停车场、步行系统和水上游线、游览设施、给排水、电力通讯、环卫设施、综合防灾明确了指导意见。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专篇明确了景区内居民点调控政策,鼓励农业人口向旅游服务业转化,需要有效统筹协调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与居民社会发展关系,恢复超山周边山林秀色,提升超山风景区整体环境风貌;景区内农村私人建房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相关规划协调》专篇要求执行《总规》过程中要与城市、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林业、水资源、文物、旅游等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实现多规协调,并明确了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管控要求。

同时,《总规》对近期实施重点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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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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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背景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自设立起应当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对规划进行评估及决定是否修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超山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

超山风景名胜区地处临平区大运河畔,逶迤丁山湖湿地,是在199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也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以梅花文化和金石文化著称。

三、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概况

本轮规划是在原规划基础上的修编,2018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了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规划期限至2035年,近期规划至2025年。

《总规》将超山风景名胜区定义为以“十里梅花香雪海”为特色,融金石文化于一体,适宜观光休闲、文化体验的城市园林类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定超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6.01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为0.64平方公里。另外,把风景名胜区向外拓展100~500米的区域划定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为3.05平方公里。

《总规》按照2个大类8个中类20个小类细分,一共列出超山风景名胜资源53处(其中19处自然景观资源和34处人文景观资源)。根据对景观资源的评价,超山风景名胜区景点体系由19处景点构成(其中3处是规划景点),现有的16处现状景点中有一级景点1个、二级景点9个、三级景点6个(详见《游赏规划》专篇)。

《总规》分别从风景资源保护、景区景点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点协调发展、与相关规划衔接等5个方面对超山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绘制了发展总图。

《保护规划》专篇按照分级分类(分区分项)的方式对风景资源进行保护。

《总规》将超山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三个层次,实施分级控制保护,并对一、二级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控制。

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又叫严格禁止建设范围(简称“禁建区”),面积0.64平方公里,包括大明堂和山上等区域(不包括上圣殿“玉喜寺”)。在一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游客规模,严格保护地质地貌、文物遗址,加强植被抚育和水源涵养,严禁建设与风景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建筑物(包括机动车道、停车场),区内不得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在《省条例》里有所规定),新建的风景保护和游赏建筑层数控制在1~2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6米以内。

二级保护区又叫严格限制建设范围(简称“限建区”),面积4.32平方公里。如图所示,在6.01平方公里范围内,除去核心景区和黄色图块的地方之外的所有区域都是二级保护区,面积占比最大,是超山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景点、景群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的区域。在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与风景保护和游赏无关的建设,严格保护景点自然环境,营造风景林,要合理处理好风景名胜区与农、林、水的关系,严禁毁林、垦荒造田和违法占用水域。区内以游赏项目为主,并确定相应的开发强度,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合理配置旅游服务设施。区内建筑主要是风景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如亭、廊、阁、公厕、小型售卖亭等,建筑体量不能过大,建筑层数控制在1~2层、局部可以3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9米以内。

三级保护区又叫控制建设范围(简称“控建区”),面积1.05平方公里,也就是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如图所示黄色图块的这些位置,是风景名胜区重要的设施建设区或者叫环境背景区,主要包括居民社会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交通用地、园地、耕地等。区内应编制详细规划,对建设活动进行引导和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此外,根据分类保护要求,主要对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梅花种群、古树名木、森林植被、水系水体、地质遗迹、文物古迹等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指导意见。

《游赏规划》专篇将超山风景名胜区划分为7大景群和19处景点(有3处是规划景点),对植物和建筑等特色景观作了总体规划,并对游客容量进行了测算(主要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游客安全)。

《设施规划》专篇对景区内外交通包括停车场、步行系统和水上游线、游览设施、给排水、电力通讯、环卫设施、综合防灾明确了指导意见。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专篇明确了景区内居民点调控政策,鼓励农业人口向旅游服务业转化,需要有效统筹协调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与居民社会发展关系,恢复超山周边山林秀色,提升超山风景区整体环境风貌;景区内农村私人建房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相关规划协调》专篇要求执行《总规》过程中要与城市、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林业、水资源、文物、旅游等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实现多规协调,并明确了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管控要求。

同时,《总规》对近期实施重点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