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6/2021-05113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1〕27号 |
责任部门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12-21 14:3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第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分析、事件分类及分级................................................6
2.1 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2.2 突发事件分级
3 应急预案体系........................................................................9
3.1 区总体应急预案
3.2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3.3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3.4 镇街应急预案
3.5 部门应急预案
3.6 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3.7村(社区)应急预案
4 组织体系..............................................................................11
4.1 领导机构
4.2 指挥机构
4.3 办事机构
4.4 工作部门
4.5 专家组
4.6 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
4.7 应急联动机构
5 运行机制..............................................................................14
5.1 预防
5.2 监测与预警
5.4 先期处置
5.5 应急响应
5.6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26
6.1 通讯信息
6.2 应急队伍
6.4 医疗卫生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人员防护
6.8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29
7.1 应急预案演练
7.2 宣传教育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临平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规范,快速反应;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加强基层,全民参与。
2 风险分析、事件分类及分级
2.1 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2.1.1 自然灾害
临平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主城区东北部,是浙江省最年轻的区。东与海宁市、桐乡市交界,南与钱塘区、上城区毗邻,西与余杭区、拱墅区交界,北与德清县相接,临平区地处杭嘉湖平原西端,往西遥望浙西丘陵山地,以堆积平原为主体,间杂分布超山、临平山、皋亭山等兀立孤丘,地势低平,塘漾棋布,京杭运河环抱,是著名的杭嘉湖水网平原,海拔仅2~3米。常年6月中旬入梅,7月上旬出梅,雨量相对集中,梅雨结束即进入盛夏,受热带高压控制,天气晴热、温度高、日照强、蒸发大,易有伏夏。秋季,秋高气爽,天气比较稳定。冬季,盛吹西北风,寒冷、干燥,如遇北方强冷空气,就出现寒潮。临平境内有京杭运河、上塘河,河流一般以4~10月为汛期,其中又以6~7月的梅汛为主。
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台风、洪涝、暴雨、暴雪、雷电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1.2 事故灾难
临平区现有户籍人口58万,常住人口117.58万。面积286平方公里,下辖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崇贤街道和塘栖镇共8个镇街。随着杭州国际化城市推进和行政区划调整优化,临平区城市建设任务非常繁重,住宅、地铁、亚运场馆、道路桥梁、河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仍是防范重点。同时,临平区无专属化工园区,危化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分散,造成相关事故灾难的发生具有小而分散的特征。
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贸企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市运行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
2.1.3 公共卫生事件
临平区境内公路通车总里程637.555公里,包括:绕城、沪杭、杭浦、申嘉湖杭4条高速公路;3条国道(G104、G320、G525),2条省道(S101、S304)和24条县道、20条乡道、301条村道以及1条专用公路;公路桥梁143座。1条高速铁路(沪杭高铁)以及杭州地铁9号线、杭州地铁3号线(在建)和杭海城际线。1条主要河流(京杭大运河)。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药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尤其是高铁站、地铁站和各大商业综合体等区域。
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1.4 社会安全事件
当前,临平区正围绕杭州市委赋予的融沪桥头堡、未来智造城、品质新城区战略定位,以争创共同富裕示范区样板为牵引,推动城市能级、经济动能、治理效能“三大跃升”,打造长三角开放高地、数智化变革高地、全景式幸福高地,高水平建设“数智临平·品质城区”的重要阶段。征地拆迁、老旧城区改造和有机更新、劳动欠薪、金融领域投资以及其它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群体突发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以及涉外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强,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灾害仍将是全区易发、危害和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如网络借贷)、人群拥挤踩踏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 应急预案体系
临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基本架构为:区总体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镇街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原则上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启动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未制订区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和区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3.1 区总体应急预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总纲,由区政府负责制订并公布实施,报杭州市政府备案。
3.2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区政府审定后发布。
3.3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由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在本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市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区各相关牵头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活动筹办机构的整体安排或总体预案制订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3.4 镇街应急预案
镇街应急预案是镇街应对其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其行政区域内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
3.5 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3.6 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名单由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并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7村(社区)应急预案
基层村(社区)为应对本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离撤离和自救互救等。由社区或村负责制订,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4 组织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基层组织(含镇街、村[社区])、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4.1 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负责本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执行国家、省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统筹制定本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4.2 指挥机构
区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区领导按照分工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突发事件主管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区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可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宣传舆情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工程抢险组、后勤保障组、涉外联络组、环境处理组、善后处理组和调查评估组等应急行动组。
4.3 办事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区政府相关部门分别牵头协调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处置;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协调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处置;区公安分局牵头协调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处置。
区各类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主管单位。必要时,由区政府办公室与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共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4.4 工作部门
应急工作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保障工作的部门,其职责由各类非常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4.5 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相应的应急工作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
4.6 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并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是基层治理、风险防范的重要主体,住宅小区、自然村和各企事业单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重要单元。
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最小单元,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4.7 应急联动机构
驻本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区县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联动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其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联动机构的支援。
5 运行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的流程包括预防,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全流程),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期处置等环节。
5.1 预防
5.1.1 风险防范与基层治理
(1)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并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镇街、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公共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协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区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4)各镇街、部门和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对职责范围内容易引发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各镇街、部门要通过深化和创新协商共治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及时调处化解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6)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共场所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订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1.2 预案制订与修编
各部门、镇街和企事业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日常预防工作,根据本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使应急管理工作进基层、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各类各级预案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5.1.3 重大活动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省、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重大活动的承办或协办部门(单位)、重点部门(单位)、重点岗位要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隐患。
5.2 监测与预警
5.2.1 监测与预警系统
区、镇街、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监测预警资源,应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相关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形成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社区延伸,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
5.2.2 预警等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5.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发布主体应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显示屏和移动通信网络,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进行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5.2.4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和各基层组织等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提醒或要求公众采取相应措施。
5.2.5 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要终止已采取的措施。
5.3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5.3.1 信息收集与报送
有关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风险隐患、初期征兆、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各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要根据省、市、区关于紧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5.3.2 信息发布
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信息发布负主要责任。
应急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序开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条件下,按规定先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在24小时之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5.3.3 情况通报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公安分局、侨办、台办协调,同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先期处置
区“110社会应急联动”是突发事件应对的重要先期工作机制之一,各部门要按照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动指令要求,迅速赶往现场,依据职责范围,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5 应急响应
5.5.1 应急响应启动
区总体预案设置四级响应(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视情况报请启动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启动一级响应,成立总指挥部,区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同时须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镇街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或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启动二级响应,成立总指挥部,区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镇街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或者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的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区专项指挥机构启动三级响应,区分管领导进岗到位;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镇街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四级响应:发生其他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区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四级响应;相应镇街和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相关指挥机构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5.5.2 基本响应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①指挥协调。参与事件处置的应急工作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
②撤离救护。组织营救、救治伤病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采取科学防护,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措施。
③现场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某些公民权利和增加某些公民义务等措施。
④事态评估。利用大数据相关技术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疫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⑤监控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⑥控制危险源(点)。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或传染源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或隔离传染源、疫点疫区消杀、病媒生物控制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⑦抢修救援。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⑧舆论引导。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导向作用,运用新媒体等平台的交流功能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加强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及其影响,做好舆论引导。
⑨资源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募集,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依法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除采取上文相关基本响应措施外,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5.5.3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6 后期处置
5.6.1 善后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专项机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相关部门和所在镇街、社区(村)应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组织做好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必要时请求杭州省市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4)补偿。相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6.2 社会救助
区级层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侨联应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华侨、侨胞赈灾工作。
5.6.3 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5.6.4 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健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5.6.5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突发事件的牵头协调部门要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总结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讯信息
区经科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及电信、移动、联通、华数数字电视等部门(单位),按职责联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
6.2.1 综合应急队伍
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推动建设区、镇街 “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6.2.2 专业应急队伍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的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
6.2.3 志愿者和民间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鼓励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加强社区、居(村)民自治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6.3 交通运输
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4 医疗卫生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 物资保障
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特点、区域实际,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能源资源、物资、装备、设备等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制定物资储备清单,加强信息与物资共享。
6.6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预案、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突发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审计和应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6.7 人员防护
区有关应急工作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6.8 技术保障
区经科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引导发挥科技型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精密智控。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相关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组织并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2 宣传教育培训
7.2.1 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新闻宣传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7.2.2 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镇街、各部门要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探索与地方高校共建培训基地,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
7.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各应急工作部门和镇街进行监督检查。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实施动态修订机制,随着区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评估结论,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临平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及主管部门
2.临平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组及基本职能设置
3.临平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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