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6/2013-00318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2013〕253号 |
责任部门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13-08-2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12-21 15:1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制定本《预案》的目的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控制和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8)《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3 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
本预案不适用于火灾、交通(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事故)、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烟花爆竹、矿山、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国防科研和核能物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1.4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4.1 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积极运用教育的方法,疏导的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
1.4.2 预防为主
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工贸行业企业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4.3 分级负责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4.4 协调配合
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力军,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1.4.5 整合资源
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事故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事故的合力。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事故类别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区 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区新闻办、区人防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国土余杭分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新闻传媒中心、区广电台、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工商余杭分局、质监余杭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气象局、余杭供电公司、电信余杭分公司、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指挥工作;
(3)负责对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的审定工作;
(4)负责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配合上级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及救援专业组的设立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的设立及职责
在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级别(含Ⅲ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或其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2 救援专业组的设立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安全监管局、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组
组成:由区安全监管局或事故发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牵头,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提供的事故现场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3)抢险救援组
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业救援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营救、搜救、疏散人员;排险、灭火、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等。
(4)新闻报道和网络舆情组
组成:由区新闻办牵头,区广电台、区新闻传媒中心等新闻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及救援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5)医疗救护组
组成: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事故伤害人员医疗抢救、技术和设备支援等。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组成: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及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7)治安警戒交通保障组
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预防群体性事件;负责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8)应急通信组
组成:由电信余杭分公司牵头,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专业通信保障队伍。
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9)环境监测组
组成: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消防及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环境、气象等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10)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组成: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经信、财政、交通运输和商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物资调运;保障应急经费。
(11)事故调查组
组成:由区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善后工作组
组成: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司法、卫生、人社、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
主要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款物;处理遇难者遗体;办理理赔、救助捐赠等善后工作。
2.3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3 预警预防及事故报送
3.1 预警信息监控与报告
各镇街、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和行业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要设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大力推进信息的预警预报。
3.2 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镇街、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社会各界和公众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各镇街、开发区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
(5)信息报送要点: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及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4 预案的启动、响应、终止
4.1 预案的启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当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进行抢救,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及险情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启动预案实施救援,省市或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则按上级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4.2 应急响应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当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根据事态影响范围,向周边地区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辨识、确认危害范围及危害程度;
(4)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需要社会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应及时提出请求给予支持。
4.2.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镇街(开发区)、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4.2.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Ⅱ级 、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批准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立即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现场指挥部应当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指挥部应当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4 响应的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联络系统,保证应急参与部门(单位)之间联络畅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环保等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专业或业余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5.3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区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在紧急情况下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管制,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5.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区120紧急医疗救治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各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工作。
5.5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5.6 物资保障
区民政部门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当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5.7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5.8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 附则
6.1 本应急预案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制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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