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1-00946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07-1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仲裁公告】杭州兴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海林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1-07-12 14:53 浏览次数:

杭州兴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海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156号],申请人黄海林要求你单位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的工资27609.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3141.4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8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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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杭州兴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海林劳动争议一案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1-00946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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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兴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海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156号],申请人黄海林要求你单位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的工资27609.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3141.4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8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