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活动。
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调整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畅通依申请公开网络申请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一、收件登记。各级行政机关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签收、登记。
二、补正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10个工作日)。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办理。对明确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明确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地做好答复工作,必要时应征求同级司法部门、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的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需要收件人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或者将申请寄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互联网件或传真件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因信息资料处理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答复。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以及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答复文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不得以到付方式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五、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相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自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坚决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学习研究。各级行政机关应及时总结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加强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八、考核。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对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被纠错或者行政诉讼败诉以及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