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信息的管理,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区政府根据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确定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并做好动态调整更新。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全区目录框架确定本单位公开目录,做好相应的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对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同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需对公开目录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