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1-01960 | 文件编号 | 临平住建〔2021〕39号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人防办、民防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人防办、民防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要求企业做好自建燃气设施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申报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 发布时间: 2021-09-22 17:16 浏览次数:
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吸取“6.13”湖北十堰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按照省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浙安委办〔 2021〕31 号) 和市安委会《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杭安委〔2021〕9号)工作部署,现就我区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消防审验工作明确如下:
一、审验范围
全区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指企业已建及新建的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卸车、储存、气化、调压、输送、使用等设施。
二、审批程序
1.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自建燃气设施均须按本规定补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2.新建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三、审查适用规范及要点
1.《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燃气储罐或气瓶组安全间距应满足《城镇小型燃气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DB33/T1155-2018)表4.1.2和表4.1.3规定;
4.燃气储罐或气瓶组应固定地点露天(或罩棚下)设置,不应设在室内或封闭,储罐四周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储罐总容积的防护堤;
5.项目至少应设置1个消防出入口,消防车道应能从出入口到达储罐(气瓶组)区且净宽不小于4米;
6.储罐组或气瓶组及其配套设施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2米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7.燃气储罐、气瓶组存放和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能在现场和控制室或值班室进行声光报警。
四、审批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发改部门立项文件;
2.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3.消防专项图审合格书;
4.设计单位资质文件(燃气工程设计资质);
注:施工图审查需通过“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审信息系统”,选择“石油化工类”;需上传电子版文件包含且不限于总平面布置图、给排水总图、结构基础图纸、电气总平图、消防设计专篇、立项文件、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1.全套施工图纸(包含且不限于总平面布置图、给排水总图、结构基础图纸、电气总平图);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五、后续措施
1.对不符合发改部门、规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
2.对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后,限期内未完成补办手续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予以处罚。
联系人:李逸冰 联系方式:0571-86161137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5日
抄送:市建委,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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