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1-0204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人防办、民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人防办、民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09-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 发布时间: 2021-09-28 16:12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13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13125

电子邮箱:344625352@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05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1年9月2日



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行为,进一步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临平区阳光征收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临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集体用地上的住宅、辅房及其附属物补偿适用本意见。

二、补偿内容

(一)被补偿人

被补偿人指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补偿房屋

1.房屋占地面积确认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被补偿宅基地上实有房屋占地面积结合现有家庭常住在册人口数认定;

(2)认定标准为我区最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房屋建筑面积=主房面积+辅房面积+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技术层、隔热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占地3.5层所含面积及认定的辅房建筑面积之和。

相关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如下:

(1)辅房:一宗宅基地上辅房建筑面积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最多不超过60㎡。

(2)架空层(有永久性上下楼梯)、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

(3)阁楼(有上下楼梯)高度在2.2米以上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阁楼2.2米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的25%计算。如阁楼涉及有多个独立、高低不一的人字形顶的,该部分按投影面积的75%计算。

(4)技术层、隔热层按实际面积的15%计算。

3.挑阳台、挑廊、敞开式楼梯、走廊、廊檐、炮台及门厅不计占地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偿区块内宅基地上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结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5.突击加层:以区政府发布征收计划文件为时间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加层,加层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三)装修、附属物等补偿

1.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将采用两种补偿办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被补偿人自行选择一种进行评估补偿。具体如下:

(1)按实补偿法:

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

(2)包干补偿法:

以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包干标准为1000元/㎡。

2.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实补偿。

3.被补偿人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三箱电表、燃气入户初装费按相关部门现行标准价给予移位补偿。

4.突击装修:以区政府发布征收计划文件为时间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装修或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搬家费、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参照区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五)奖励、补助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结合历年补偿标准,以相对平衡的补偿原则进行区域平衡和综合调整,对按期完成签约、腾空的被补偿人进行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房屋补偿办法按照重大决策议事规则讨论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同意送区征迁办备案。

三、其他

1.存在一户多宅(合法继承的除外)或建新不拆旧情况的,只能按一处一宗宅基地进行补偿,其余按违章建筑处理。

2.因铁路、轨道、市政道路等线形工程进行补偿时,红线范围内只征收辅房的,不带征宅基地上的主房。

3.在规定时间腾空住房的被补偿人,不可对已补偿的物品进行拆除。如有拆除则根据评估清单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扣除。腾空房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开具腾空联系单,被补偿房屋腾空后统一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宅基地补偿工作时,要建立健全阳光征收工作机制,使用统一补偿协议文本,遵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被补偿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工作和房屋拆除工作,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

四、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月×日施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1-0204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人防办、民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人防办、民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1-09-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13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13125

电子邮箱:344625352@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05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1年9月2日



临平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行为,进一步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临平区阳光征收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临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集体用地上的住宅、辅房及其附属物补偿适用本意见。

二、补偿内容

(一)被补偿人

被补偿人指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补偿房屋

1.房屋占地面积确认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被补偿宅基地上实有房屋占地面积结合现有家庭常住在册人口数认定;

(2)认定标准为我区最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房屋建筑面积=主房面积+辅房面积+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技术层、隔热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占地3.5层所含面积及认定的辅房建筑面积之和。

相关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如下:

(1)辅房:一宗宅基地上辅房建筑面积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最多不超过60㎡。

(2)架空层(有永久性上下楼梯)、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

(3)阁楼(有上下楼梯)高度在2.2米以上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阁楼2.2米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的25%计算。如阁楼涉及有多个独立、高低不一的人字形顶的,该部分按投影面积的75%计算。

(4)技术层、隔热层按实际面积的15%计算。

3.挑阳台、挑廊、敞开式楼梯、走廊、廊檐、炮台及门厅不计占地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偿区块内宅基地上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结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5.突击加层:以区政府发布征收计划文件为时间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加层,加层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三)装修、附属物等补偿

1.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将采用两种补偿办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被补偿人自行选择一种进行评估补偿。具体如下:

(1)按实补偿法:

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所有装修,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

(2)包干补偿法:

以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包干标准为1000元/㎡。

2.对被补偿人一宗宅基地上的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实补偿。

3.被补偿人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三箱电表、燃气入户初装费按相关部门现行标准价给予移位补偿。

4.突击装修:以区政府发布征收计划文件为时间节点,节点之后发生的装修或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搬家费、过渡费

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参照区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五)奖励、补助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结合历年补偿标准,以相对平衡的补偿原则进行区域平衡和综合调整,对按期完成签约、腾空的被补偿人进行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房屋补偿办法按照重大决策议事规则讨论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同意送区征迁办备案。

三、其他

1.存在一户多宅(合法继承的除外)或建新不拆旧情况的,只能按一处一宗宅基地进行补偿,其余按违章建筑处理。

2.因铁路、轨道、市政道路等线形工程进行补偿时,红线范围内只征收辅房的,不带征宅基地上的主房。

3.在规定时间腾空住房的被补偿人,不可对已补偿的物品进行拆除。如有拆除则根据评估清单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扣除。腾空房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开具腾空联系单,被补偿房屋腾空后统一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

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宅基地补偿工作时,要建立健全阳光征收工作机制,使用统一补偿协议文本,遵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被补偿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工作和房屋拆除工作,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预案。

四、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