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9-28 16:15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13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13125

电子邮箱:344625352@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05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1年9月2日


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行为,切实依法、合理地做好企业货币补偿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区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临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补偿内容

补偿内容包含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土地、装饰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设施、过渡费和搬家费等。

1.被征收人数量

计算口径为:同一项目范围内,以不动产权属登记为依据,存在同一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下的多家企业或同一企业存在多个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的合并计为一家。

2.容积率的计算

容积率以土地出让协议或规划审批指标为准,容积率不明确的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面积+未登记建筑认定视同权证登记面积+其他类型面积)/不动产权属登记土地面积”计算。只征收企业部分土地和房屋的,容积率以企业整体房屋土地为基数,按照上述方式计算。

3.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按照权属登记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对于房屋未登记建筑部分,按照《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后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性质及补助奖励以土地权属登记地类为依据,不区分房屋用途,统一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经区级相关部门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土地的补偿

按照权属登记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价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出让土地评估确定价的45%给予补偿。

工业用地上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并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补助当年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工业用地上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内,对已补交土地收益金改变用途的房屋、经区“退二进三”政策审批改变用途的房屋、经区级部门依法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的房屋,在按照工业企业房屋补偿后,可再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房屋和土地评估价值的20%。

5.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

装饰装修、附属物按实评估,根据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

6.机器设备设施的补偿和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中涉及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和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现值结合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补偿后的机器设备,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处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搬迁费进行补偿,一次性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一次性搬迁费具体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50元/平方米,综合用房30元/平方米,住宅30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与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认为搬迁费超过一次性搬迁标准的,以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被征收人的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搬迁费。

7.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照项目实施时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与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的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补助和奖励内容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住宅用房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工业、商业和综合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的5%进行补偿,也可选择下述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但选择下述方式进行补偿的每个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工业用房)、6%(商业用房)和5%(综合用房)。

以上计算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评估价值之和。

(2)按照征收偿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分别为工业用房26个月、商业用房20个月和综合用房15个月。被征收人的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3)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年度税后平均净利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一年。上述纳税报表为生产经营者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纳税报表。被征收人纳税时间满一年(含)但不满三年的,按实际连续月份计算平均净利润;不满一年的,不能选择本方式;无法分割计算项目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纳税额度的,不能选择本方式。

(4)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50%计算,补偿时间为12个月。

2.工业用地容积率补助

企业土地的地类为工业用地(创新型工业用地除外)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评估价值给予容积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被征收人容积率小于等于2.0的,容积率每降低0.1,补助系数增加4%,补助系数最高不超过80%。容积率计算采用向上全进位法保留一位小数核算补助基数。

3.奖励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币补偿签约、搬迁,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货币补偿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与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面积之和,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计算表

四、其他

1.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企业应配合实施单位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2.被征收人为集体土地上的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土地补偿外,房屋、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设施、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业停产损失和奖励等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3.临平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个人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停业停产损失补助外,房屋、土地、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设施、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奖励等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4.对已经通过立项等审批手续且有相关部门要求其停止项目建设通知的被征收人,其前期投入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作为补偿依据。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月×日施行,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项目,继续沿用已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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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9-28 16:15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13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13125

电子邮箱:344625352@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05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1年9月2日


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临平区国有土地上企业货币补偿行为,切实依法、合理地做好企业货币补偿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区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临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补偿内容

补偿内容包含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土地、装饰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设施、过渡费和搬家费等。

1.被征收人数量

计算口径为:同一项目范围内,以不动产权属登记为依据,存在同一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下的多家企业或同一企业存在多个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的合并计为一家。

2.容积率的计算

容积率以土地出让协议或规划审批指标为准,容积率不明确的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面积+未登记建筑认定视同权证登记面积+其他类型面积)/不动产权属登记土地面积”计算。只征收企业部分土地和房屋的,容积率以企业整体房屋土地为基数,按照上述方式计算。

3.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按照权属登记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对于房屋未登记建筑部分,按照《临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后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性质及补助奖励以土地权属登记地类为依据,不区分房屋用途,统一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经区级相关部门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土地的补偿

按照权属登记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价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出让土地评估确定价的45%给予补偿。

工业用地上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并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补助当年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工业用地上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内,对已补交土地收益金改变用途的房屋、经区“退二进三”政策审批改变用途的房屋、经区级部门依法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合法经营的房屋,在按照工业企业房屋补偿后,可再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房屋和土地评估价值的20%。

5.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

装饰装修、附属物按实评估,根据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

6.机器设备设施的补偿和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中涉及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和设施,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现值结合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补偿后的机器设备,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处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搬迁费进行补偿,一次性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一次性搬迁费具体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50元/平方米,综合用房30元/平方米,住宅30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与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认为搬迁费超过一次性搬迁标准的,以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被征收人的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搬迁费。

7.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照项目实施时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与其他类型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的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补助和奖励内容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住宅用房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工业、商业和综合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的5%进行补偿,也可选择下述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但选择下述方式进行补偿的每个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工业用房)、6%(商业用房)和5%(综合用房)。

以上计算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评估价值之和。

(2)按照征收偿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分别为工业用房26个月、商业用房20个月和综合用房15个月。被征收人的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3)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年度税后平均净利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一年。上述纳税报表为生产经营者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纳税报表。被征收人纳税时间满一年(含)但不满三年的,按实际连续月份计算平均净利润;不满一年的,不能选择本方式;无法分割计算项目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纳税额度的,不能选择本方式。

(4)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50%计算,补偿时间为12个月。

2.工业用地容积率补助

企业土地的地类为工业用地(创新型工业用地除外)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评估价值给予容积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被征收人容积率小于等于2.0的,容积率每降低0.1,补助系数增加4%,补助系数最高不超过80%。容积率计算采用向上全进位法保留一位小数核算补助基数。

3.奖励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币补偿签约、搬迁,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货币补偿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与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面积之和,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计算表

四、其他

1.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企业应配合实施单位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2.被征收人为集体土地上的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土地补偿外,房屋、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设施、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业停产损失和奖励等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3.临平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个人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停业停产损失补助外,房屋、土地、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设施、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奖励等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4.对已经通过立项等审批手续且有相关部门要求其停止项目建设通知的被征收人,其前期投入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作为补偿依据。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月×日施行,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项目,继续沿用已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