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方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蜜饯企业迫切请求修建生产用房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蜜饯产业是我区的一大特色产业,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由于当时土地管理相对比较宽松,部分厂房直接建设在自家的承包地中,随着食品行业的标准逐渐规范,小型作坊及不达标的企业自动关闭,目前留存的企业质量较高。目前蜜饯企业大都分布于超山周边,由于超山风景区管控、集体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使用、厂房破旧等原因,限制了蜜饯行业的发展,阳关房的质量已不符合食品行业的生产标准,阳光房、纱网房、钢架棚有待修缮加固。
2020年9月,蜜饯协会召开了蜜饯企业解困座谈汇报会,原余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参加,对要求厂房改造的参会企业的资料进行逐一审阅,并指出需要补齐的资料内容。12月塘栖镇和规划窗口进行对接,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有7家企业分别有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基本符合改造条件。2021年1月与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窗口又一次进行了对接,规划窗口要求出具改造设计方案,企业分别进行了改造方案的设计,后并将改造的设计方案及所需资料报送了规资窗口。2021年3月12日,规划窗口召集改造企业的业主及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及红线再次进行逐一审查,并对每个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后各单位将修改后的图纸提交了规划窗口,目前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此项工作暂时搁置。
根据《落实城市开发边界外生态保护理念与乡村振兴发展的规划管控意见》要求,位于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工业项目如确需提升改造的,在环境与产业能级正向发展的前提下,取得环保部门同意,通过规模减量进行建设。单个企业改造建筑面积按1:0.8控制,存量违建不计入;现有企业厂房如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所在镇街明确近期不纳入土地全域整治、征迁计划和提升改造规划的,经经信部门明确产业符合导向要求,环保部门明确符合环境承载力的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翻建,引导对散乱空间进行整合但特殊风貌控制区一般不得增加单体建筑占地和高度,同时简化程序,业主单位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危房鉴定报告、设计方案由规划资源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镇街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下一步,塘栖镇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需要修建及重建阳光房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并对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暨大运河科创城建设指挥部明确征迁范围,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在不影响拆迁、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阳光房、纱网房、钢架棚的修缮加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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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方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蜜饯企业迫切请求修建生产用房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蜜饯产业是我区的一大特色产业,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由于当时土地管理相对比较宽松,部分厂房直接建设在自家的承包地中,随着食品行业的标准逐渐规范,小型作坊及不达标的企业自动关闭,目前留存的企业质量较高。目前蜜饯企业大都分布于超山周边,由于超山风景区管控、集体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使用、厂房破旧等原因,限制了蜜饯行业的发展,阳关房的质量已不符合食品行业的生产标准,阳光房、纱网房、钢架棚有待修缮加固。
2020年9月,蜜饯协会召开了蜜饯企业解困座谈汇报会,原余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参加,对要求厂房改造的参会企业的资料进行逐一审阅,并指出需要补齐的资料内容。12月塘栖镇和规划窗口进行对接,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有7家企业分别有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基本符合改造条件。2021年1月与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窗口又一次进行了对接,规划窗口要求出具改造设计方案,企业分别进行了改造方案的设计,后并将改造的设计方案及所需资料报送了规资窗口。2021年3月12日,规划窗口召集改造企业的业主及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及红线再次进行逐一审查,并对每个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后各单位将修改后的图纸提交了规划窗口,目前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此项工作暂时搁置。
根据《落实城市开发边界外生态保护理念与乡村振兴发展的规划管控意见》要求,位于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工业项目如确需提升改造的,在环境与产业能级正向发展的前提下,取得环保部门同意,通过规模减量进行建设。单个企业改造建筑面积按1:0.8控制,存量违建不计入;现有企业厂房如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所在镇街明确近期不纳入土地全域整治、征迁计划和提升改造规划的,经经信部门明确产业符合导向要求,环保部门明确符合环境承载力的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翻建,引导对散乱空间进行整合但特殊风貌控制区一般不得增加单体建筑占地和高度,同时简化程序,业主单位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危房鉴定报告、设计方案由规划资源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镇街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下一步,塘栖镇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需要修建及重建阳光房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并对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暨大运河科创城建设指挥部明确征迁范围,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在不影响拆迁、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阳光房、纱网房、钢架棚的修缮加固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