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平区人大一届一次会议第18号议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1-13 17:03 来源: 办公室

尊敬的俞春富代表: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户籍管理工作的关注与关心!根据区人大审查委员会的意见,您的《关于对农村分户政策实施严管的建议》的建议交由我局主办。因您的建议涉及农村宅基地、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对此建议,我局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要求公安户籍部门对农村分户政策实施严管的建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下称《省规》)关于分户政策调整的背景及原因

户口登记是一项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标志的民事登记行为。户口登记的户是指共同居住于同一处的住户单元,属管理单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户不同于户口登记的户,是指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单元,属经济单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社员身份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规定来执行,不能简单理解为户口登记在某村的“居民”,就是该村的“村民”,就是“社员”,就能享有集体经济利益。

过去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政策要求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进行征地拆迁安置,片面理解“一户一宅”等法律政策规定,认为分户就要分宅基地,放宽分户会给宅基地审批、征地拆迁带来压力,把户口登记的户等同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户,将立户分户与宅基地审批、征地拆迁安置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直接捆绑挂钩,对分户实行比较严格的限制,群众意见大。

为解决直接捆绑挂钩,省公安厅多次与基层座谈讨论,并多次与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级职能部门探讨商定,放宽分户条件,调整为凭分家析产协议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申报分户登记,即第十一条规定: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2、《省规》分户政策执行前后的汇报、对接工作

为了确保《省规》新政顺利实施,解决农村房屋权属证明及户口与利益脱钩问题,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中旬向区委区政府进行汇报,提出相关建议,同时积极对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2020年5月1日《省规》施行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原有的宅基地审批、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调整,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

二、对于您提出的分户后影响拆迁赔偿安置问题。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省规》正式实施之前,对《省规》实施可能对我区拆迁赔偿安置等工作的影响进行了预估和研判,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出台了《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20]32号)《关于规范余杭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通知》(余建[2020]133号)。以上两政策已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新规》实施对我区拆迁赔偿安置工作的影响,具体如下:

安置面积方面:被补偿人家庭,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属地镇街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征迁时,一宗宅基地中存在多个子女分户,需全部子女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册,或第二个子女未婚但年满28周岁的,由村出具意见,镇街审核同意,可作为多个被补偿人家庭进行安置。

实施征迁时,一宗宅基地中存在因离婚分户,离婚后一方再婚满两年的,由村出具意见,镇街审核同意,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计算安置面积。

征迁补偿方面:文件中取消按“户”为单位的补偿政策(含奖励补助和虚拟面积奖励补助等内容),以“一宗宅基地”为单位设置征迁补偿政策。

三、对于您提出的分户后影响宅基地问题。

区农业农村局在《省规》实施后出台了《余杭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余政办〔2020〕52号),根据文件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五)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单独申请宅基地的。故分户新政对于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单独立户的,文件明确申请建房不予审批。

对于您提出的《省规》执行后放宽分户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申请、拆迁赔偿安置等造成的影响,我们会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汇报反映。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关注,我们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宗旨,尽最大的努力做好工作。




主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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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平区人大一届一次会议第18号议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1-13 17:03 来源: 办公室

尊敬的俞春富代表: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户籍管理工作的关注与关心!根据区人大审查委员会的意见,您的《关于对农村分户政策实施严管的建议》的建议交由我局主办。因您的建议涉及农村宅基地、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对此建议,我局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要求公安户籍部门对农村分户政策实施严管的建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下称《省规》)关于分户政策调整的背景及原因

户口登记是一项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标志的民事登记行为。户口登记的户是指共同居住于同一处的住户单元,属管理单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户不同于户口登记的户,是指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单元,属经济单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社员身份的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规定来执行,不能简单理解为户口登记在某村的“居民”,就是该村的“村民”,就是“社员”,就能享有集体经济利益。

过去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政策要求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进行征地拆迁安置,片面理解“一户一宅”等法律政策规定,认为分户就要分宅基地,放宽分户会给宅基地审批、征地拆迁带来压力,把户口登记的户等同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户,将立户分户与宅基地审批、征地拆迁安置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直接捆绑挂钩,对分户实行比较严格的限制,群众意见大。

为解决直接捆绑挂钩,省公安厅多次与基层座谈讨论,并多次与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级职能部门探讨商定,放宽分户条件,调整为凭分家析产协议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申报分户登记,即第十一条规定: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2、《省规》分户政策执行前后的汇报、对接工作

为了确保《省规》新政顺利实施,解决农村房屋权属证明及户口与利益脱钩问题,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中旬向区委区政府进行汇报,提出相关建议,同时积极对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2020年5月1日《省规》施行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原有的宅基地审批、征地拆迁安置政策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调整,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

二、对于您提出的分户后影响拆迁赔偿安置问题。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省规》正式实施之前,对《省规》实施可能对我区拆迁赔偿安置等工作的影响进行了预估和研判,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出台了《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20]32号)《关于规范余杭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通知》(余建[2020]133号)。以上两政策已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新规》实施对我区拆迁赔偿安置工作的影响,具体如下:

安置面积方面:被补偿人家庭,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属地镇街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征迁时,一宗宅基地中存在多个子女分户,需全部子女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册,或第二个子女未婚但年满28周岁的,由村出具意见,镇街审核同意,可作为多个被补偿人家庭进行安置。

实施征迁时,一宗宅基地中存在因离婚分户,离婚后一方再婚满两年的,由村出具意见,镇街审核同意,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计算安置面积。

征迁补偿方面:文件中取消按“户”为单位的补偿政策(含奖励补助和虚拟面积奖励补助等内容),以“一宗宅基地”为单位设置征迁补偿政策。

三、对于您提出的分户后影响宅基地问题。

区农业农村局在《省规》实施后出台了《余杭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余政办〔2020〕52号),根据文件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五)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单独申请宅基地的。故分户新政对于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单独立户的,文件明确申请建房不予审批。

对于您提出的《省规》执行后放宽分户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申请、拆迁赔偿安置等造成的影响,我们会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汇报反映。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关注,我们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宗旨,尽最大的努力做好工作。




主办单位:区公安分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