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金涛委员:
您好!您提交的《关于简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建议》提案已由区政协转至我局。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经研究,现将相关意见反馈如下: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务院80号令)是不动产登记部门据以履行档案查询工作职责的依据。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受托人(含律师)应当如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确立了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中的行政管理规则。
2、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以上特别条款均限定了律师作为受托方查询的方式、可获得的查询反馈结果等。
3、不同情形下,律师可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范围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与委托人本身的权限一致。二是律师接受无法提交利害关系证明的当事人委托的,由于律师具有专业法律从业者的身份,其可以查询的范围从不动产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形式及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扩展至包括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三是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的,可查询范围根据调查令明确的范围确定。
4、《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中的行政管理规则并不抵触,而三十五条同时也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而,《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调查权,但从平等保护查询主体与被查询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调查权的使用,应当遵循必要的规则,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所限定的内容。故部门规章在特定领域所作的具体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前提,应当予以适用。该论述可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行终599号“关于律师是否可凭律师证、律所介绍信、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以人查房”的《行政判决书》中获悉。
5、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公民的户籍信息和企业登记信息均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直接调取”,经征询相关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执业律师查档确实可按上述方式依法依规进行。
综上所述,您建议中的第一点凭律师证及律所介绍信、案件受理通知书即可“以人查房”的方式还需遵循《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中关于受托查询方式以及以法院调查令确定的调查范围查询的规则办理,如后续放开,也需要通过立法层面予以解决。第二点查询及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结果及原始资料)的诉求,因利害关系人仅可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即权属证明),如需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结果及原始资料),目前也仍需在调查令中一并予以明确。
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负责人:宋建勇 经办人:林燕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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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金涛委员:
您好!您提交的《关于简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建议》提案已由区政协转至我局。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经研究,现将相关意见反馈如下: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务院80号令)是不动产登记部门据以履行档案查询工作职责的依据。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受托人(含律师)应当如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确立了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中的行政管理规则。
2、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以上特别条款均限定了律师作为受托方查询的方式、可获得的查询反馈结果等。
3、不同情形下,律师可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范围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与委托人本身的权限一致。二是律师接受无法提交利害关系证明的当事人委托的,由于律师具有专业法律从业者的身份,其可以查询的范围从不动产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形式及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扩展至包括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三是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的,可查询范围根据调查令明确的范围确定。
4、《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中的行政管理规则并不抵触,而三十五条同时也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而,《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调查权,但从平等保护查询主体与被查询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调查权的使用,应当遵循必要的规则,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所限定的内容。故部门规章在特定领域所作的具体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前提,应当予以适用。该论述可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行终599号“关于律师是否可凭律师证、律所介绍信、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以人查房”的《行政判决书》中获悉。
5、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公民的户籍信息和企业登记信息均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直接调取”,经征询相关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执业律师查档确实可按上述方式依法依规进行。
综上所述,您建议中的第一点凭律师证及律所介绍信、案件受理通知书即可“以人查房”的方式还需遵循《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中关于受托查询方式以及以法院调查令确定的调查范围查询的规则办理,如后续放开,也需要通过立法层面予以解决。第二点查询及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结果及原始资料)的诉求,因利害关系人仅可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即权属证明),如需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结果及原始资料),目前也仍需在调查令中一并予以明确。
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负责人:宋建勇 经办人:林燕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