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4/2022-00001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1-0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公告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1-02 09:23 浏览次数:
受案编号:杭公临平(南)受案字[2021]00768号
被告知人:杨国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公告如下:
2021年10月28日23时许,杨国政与孙某飞(另行处理)在临平区南苑街道新梅社区东田怡丰城4幢3单元某室因生活噪音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杨国政以拳打身体和酒瓶砸头部的方式对孙某飞实施殴打,后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飞的伤势达轻微伤标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告知等证据证实。
杨国政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国政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临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临平区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南苑派出所
2022年1月2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雪海路7号南苑派出所
联系人:庄警官 曹警官 联系电话:0571-862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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