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平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1-29 16:34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平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2月14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13125

电子邮箱:344625352@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05室,邮编:311100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平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1月2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平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深化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为创新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两金”)的分级管理使用工作机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区物业“两金”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发挥区域创新优势,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推动我区“最多跑一次”改革走在前列,以“优化资金管理、细化职责分工、简化审批流程”为目标,切实体现物业“两金”在解决物业公共设施设备、公共部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急处置方面的保障作用,有力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职责分工

1.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物业“两金”的归集、存储、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物业“两金”的使用审批、拨付及纠纷协调工作。

3.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两金”的申请使用工作,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并组织实施。

4.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物业“两金”使用,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5.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针对物管区域内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协助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

区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两金”的相关工作。

三、使用审批

由镇(街道)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受理辖区内物业“两金”使用工作,根据物业“两金”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物业“两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踏勘、审价及拨付等工作。

使用物业保修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单位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后,由镇(街道)确认维修事宜。共有部分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的,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划转

镇(街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两金”使用审批,通过审批后向区住建局开具《资金划转单》;区住建局在收到《资金划转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向镇(街道)物业“两金”使用专户直接划转资金(《资金划转单》中的流程和要求由区住建局制定)。

五、工作要求

1.区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全区物业“两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对物业“两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加强对物业“两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2.镇(街道)要严格做好物业“两金”的使用审批、拨付工作,要缩短审批时限,防止多头跑、长期跑,最大限度地缩短物业“两金”申领时间,强化物业“两金”的申请使用效率,保障维修事项的真实性及资金使用的便捷性。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镇(街道)做好物业“两金”的申请审批、现场踏勘等工作。

3.申请单位违反物业“两金”管理办法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两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镇(街道)未按物业“两金”管理办法做好使用审核,造成物业“两金”流失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资金缴交事项

(一)物业保修金免交情形。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分割的且不用于销售的物业,给予办理物业保修金免交手续。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缓交情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为单一产权的,给予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缓交手续,在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向区住建局房管处书面说明其单一产权新建物业的相关情况,并书面承诺其新建物业只领取一本产权证,且因交易等原因致使该物业的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按规定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缴等义务。2.产权变更后,由变更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按各自的产权面积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原单一产权的产权人代收代缴,并按该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区住建局房管部门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规划为同一物业,但空间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同部位,无论结构是否关联,如规划确认可以独立使用的,也可视作单一产权。

本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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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平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1-29 16:34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平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2月14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113125

电子邮箱:344625352@qq.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05室,邮编:311100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平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1月2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平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深化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为创新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两金”)的分级管理使用工作机制,缩短办事时限,提高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优化全区物业“两金”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发挥区域创新优势,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推动我区“最多跑一次”改革走在前列,以“优化资金管理、细化职责分工、简化审批流程”为目标,切实体现物业“两金”在解决物业公共设施设备、公共部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急处置方面的保障作用,有力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职责分工

1.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物业“两金”的归集、存储、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物业“两金”的使用审批、拨付及纠纷协调工作。

3.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两金”的申请使用工作,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并组织实施。

4.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物业“两金”使用,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5.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针对物管区域内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协助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

区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两金”的相关工作。

三、使用审批

由镇(街道)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受理辖区内物业“两金”使用工作,根据物业“两金”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物业“两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踏勘、审价及拨付等工作。

使用物业保修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单位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后,由镇(街道)确认维修事宜。共有部分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的,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划转

镇(街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两金”使用审批,通过审批后向区住建局开具《资金划转单》;区住建局在收到《资金划转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向镇(街道)物业“两金”使用专户直接划转资金(《资金划转单》中的流程和要求由区住建局制定)。

五、工作要求

1.区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开展全区物业“两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对物业“两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加强对物业“两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2.镇(街道)要严格做好物业“两金”的使用审批、拨付工作,要缩短审批时限,防止多头跑、长期跑,最大限度地缩短物业“两金”申领时间,强化物业“两金”的申请使用效率,保障维修事项的真实性及资金使用的便捷性。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镇(街道)做好物业“两金”的申请审批、现场踏勘等工作。

3.申请单位违反物业“两金”管理办法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两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镇(街道)未按物业“两金”管理办法做好使用审核,造成物业“两金”流失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资金缴交事项

(一)物业保修金免交情形。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分割的且不用于销售的物业,给予办理物业保修金免交手续。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缓交情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为单一产权的,给予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缓交手续,在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向区住建局房管处书面说明其单一产权新建物业的相关情况,并书面承诺其新建物业只领取一本产权证,且因交易等原因致使该物业的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按规定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缴等义务。2.产权变更后,由变更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按各自的产权面积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原单一产权的产权人代收代缴,并按该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区住建局房管部门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规划为同一物业,但空间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同部位,无论结构是否关联,如规划确认可以独立使用的,也可视作单一产权。

本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