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0599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1-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临平政征补字〔2022〕第1号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1-30 15:47 浏览次数:

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650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栋  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被征收人):沈*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5********0052。住址: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联系电话:1360681****。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3日作出杭临平政征字〔2021〕第3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决定对东湖街道星火苑区块多高层安置房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与被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2022年1月5日向本机关报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申请人房屋位于东湖街道星火苑区块多高层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内,系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余出国用(2011)第101-81号;地号:33010910100100999;用途:综合性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3年3月18日;使用权面积:67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沈*峰。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临移字第0015622号;建筑面积:4767.35平方米;产权人:沈*峰;产权性质:私有;设计用途:非住宅。经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的[2021]估字LPDH11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评估价值为5464448元,不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经杭州广源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广评估字(2021)第248号《土地估价报告》,该土地评估价值12663430元。被申请人在杭临平政征字〔2021〕第3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要求及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为保障该地块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以及《东湖街道星火苑区块多高层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的内容,现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一、土地价值补偿:按照土地权属登记面积6718平方米,评估价补偿12663430元。

二、房屋价值补偿:按照房屋权属登记面积4767.35平方米,评估价补偿5464448元。

三、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待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后另行补偿。

四、机器设备设施的补偿和搬迁费:按照房屋面积4767.35平方米,综合用房为30元/平方米,合计补偿143021元。

五、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房屋面积4767.35平方米,安置费为44元/平方米,补偿期限为12个月,合计补偿2517161元。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补偿,房屋面积4767.35平方米,安置费为44元/平方米,综合用房补偿期限为15个月,合计补偿3146451元。

被申请人须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费用结算支付手续,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被申请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 1月 29 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杭临平政征补字〔2022〕第1号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0599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1-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650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栋  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被征收人):沈*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5********0052。住址: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联系电话:1360681****。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3日作出杭临平政征字〔2021〕第3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决定对东湖街道星火苑区块多高层安置房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与被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2022年1月5日向本机关报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被申请人房屋位于东湖街道星火苑区块多高层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内,系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余出国用(2011)第101-81号;地号:33010910100100999;用途:综合性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3年3月18日;使用权面积:67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沈*峰。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临移字第0015622号;建筑面积:4767.35平方米;产权人:沈*峰;产权性质:私有;设计用途:非住宅。经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的[2021]估字LPDH11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评估价值为5464448元,不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经杭州广源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广评估字(2021)第248号《土地估价报告》,该土地评估价值12663430元。被申请人在杭临平政征字〔2021〕第3号《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要求及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为保障该地块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以及《东湖街道星火苑区块多高层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的内容,现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一、土地价值补偿:按照土地权属登记面积6718平方米,评估价补偿12663430元。

二、房屋价值补偿:按照房屋权属登记面积4767.35平方米,评估价补偿5464448元。

三、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待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后另行补偿。

四、机器设备设施的补偿和搬迁费:按照房屋面积4767.35平方米,综合用房为30元/平方米,合计补偿143021元。

五、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房屋面积4767.35平方米,安置费为44元/平方米,补偿期限为12个月,合计补偿2517161元。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补偿,房屋面积4767.35平方米,安置费为44元/平方米,综合用房补偿期限为15个月,合计补偿3146451元。

被申请人须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费用结算支付手续,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被申请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 1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