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2-13557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1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仲裁公告】黄鹭、张慧、王伟、杨敏琪、胡旭日、张恩、李炳玮、纪婷婷、童蓝与杭州巧妙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九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11-14 09:33 浏览次数:
杭州巧妙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鹭、张慧、王伟、杨敏琪、胡旭日、张恩、李炳玮、纪婷婷、童蓝与杭州巧妙传媒有限公司【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2)1278号、1283号、1284号、1318-1322号、1438号】,申请人黄鹭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9228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申请人张慧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0220元;申请人王伟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9987元;申请人杨敏琪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36923.0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00元;申请人胡旭日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216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申请人张恩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24677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奖金补偿金7500元;申请人李炳玮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538元;申请人纪婷婷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5384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申请人童蓝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20049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九案分别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00分(黄鹭)、1月10日9时30分(张恩)、1月10日10时00分(李炳玮)、1月10日14时00分(胡旭日)、1月10日14时30分(张慧)、1月10日15时00分(王伟)、1月11日9时00分(杨敏琪)、1月11日9时30分(纪婷婷)、1月11日10时00分(童蓝)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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