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7/2022-13846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审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2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22-11-29 10:22 浏览次数:
杭州市临平区审计局现有行政执法事项22项,其中,行政检查事项14项,行政处罚事项6项,行政强制事项2项。根据法治杭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临平区审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共14项)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
1 | 330627014000 | 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2 | 330627013000 | 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
3 | 330627012000 | 对国有资源资产以及环境资源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
4 | 330627011000 | 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督。” | |
5 | 330627010000 |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 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6 | 330627009000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 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利用经核查的审计结果。” | |
7 | 330627008000 |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 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 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 |
8 | 330627007000 | 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9 | 330627006000 | 对财政收支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 | |
10 | 330627005000 | 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11 | 330627004000 |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12 | 330627003000 |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13 | 330627002000 |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
14 | 330627001000 | 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临平区审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 6 项)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
1 | 330227003000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330227002000 | 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 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3 | 33022700100Y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或者不配合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实施联网审计等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330227001003 | 对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或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 | |
5 | 330227001002 | 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对单位以及相关个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 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四)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 | |
6 | 330227001001 | 对和个人在运用计算机对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临平区审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共 2 项)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
1 | 330327002000 | 对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
2 | 330327001000 | 对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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