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2-15 14:33 来源: 区教育局

关于《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我单位研究起草了《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拟对区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进行谋划部署。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2017年出台的《余杭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过适用期,杭州市在2021年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21〕23号),批复明确提高了各区县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百户比要求。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亟需更新出台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保障我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

(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明确我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配建标准、责任主体、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促进我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助力打响“学前临平”美好教育品牌。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在前期调研基础上,2021年8月开始起草该办法,9月、10月期间,先后多次征求我区各部门意见,经教育局党委会集体讨论,进行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并已完成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后修改并制订本行动计划。

(二)制定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21〕23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临平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拟定《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24日

联系电话:临平区教育局0571-86166907

附件:《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临平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临平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范围内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学校。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发改局、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管委会、临平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委会(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管委会、临平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平台)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与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规划原则

(一)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以及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和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12生,小学24生,初中12生(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将托班设置纳入我区所有新建公办幼儿园的规划中,每个新建幼儿园规划3个及以上班级为托班(托班招收24个月及以上幼儿,每班设20个托位),保障托班资源供给。南融板块及崇贤新城绕城以南区域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区域宜按照初中、幼儿园不少于15生/百户,小学不少于30生/百户的标准测算生源数。如有新规范出台,按新规范执行。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百户指标”为依据,会同区教育、发改、住建等部门根据我区教育资源布局现状,在分区规划、相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和《临平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布点规划(2017—2035年)》等规划阶段,结合居住区规划,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

(三)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尽可能划出扩建教育用地,专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

四、建设管理

(一)拟出让地块时,按规划要求需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由做地主体同步新建或改扩建(含装修),建成并验收合格,办好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后(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移交给区教育局。按我区现行教育管理模式,移交后的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公办为主的原则。

(二)已出让地块中,规划已明确是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按原出让协议有关约定办理并逐步清理,小区配套幼儿园须移交给区教育局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幼儿园制定相关部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对于房产开发商已开办但无意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或者建成后因自身条件所限难以开办学校的,且出让协议中未明确移交政府等相关事宜的,可在土地、房产权属不变的情况下,房产开发商委托政府举办公办学校。属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也可协议收回应配套的办学场所。

(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土地开发单位分期建设住宅区时,做地主体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第一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编制教育布点专项规划,拟定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区高中、社区学院、教育学院、特殊学校的建设;在规划部门组织下参与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协调镇街、平台、国有公司等建设主体进行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2.各平台:在各平台辖区内应按要求同步配置足量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并明确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相关规划建设要求和指标等;督促承建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3.做地主体:做地主体(学校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时,应充分考虑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时序,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并负责保障辖区范围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含改扩建)工程建设资金落实。

4.区发改局:负责项目前期可研、初设审批,对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变更管理等送审文件优先进行审查。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主导编制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已编制的教育布点规划,在各项规划审批中落实教育布点规划;负责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论证、设计方案审查;优先开展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前期审批及竣工规划核实、用地复核验收等工作,优先保证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提前一年落实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局部规划调整及农转用指标。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的资金落实,优先审核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资金来源、预算、工程变更、结算、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

7.区住建局:负责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环节的审批与现场监督工作,优先开展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及竣工备案等工作。

8.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涉及的跨部门的并联审批和重大复杂事项审批,及时解决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审批事项快速高效。

9.区人社局:负责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征迁中失地农民参保事宜的办理。

10.区民政局:负责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及配套道路的地名审核。

11.区委编办:负责新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的配置。

12.各平台、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招生情况预测,作为排定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征迁交地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提前谋划,及时报批,原则上要求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在秋季开学前半年交付。

13.区环境(水务)集团、区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给排水、电力、燃气的提前到位。

六、附则

(一)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对因城市改建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应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教育布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二)规划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规资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区教育局要会同规资、住建等行政部门对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管、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规资、住建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补足配齐配套教育设施。未按规划建设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必须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学生入学(入园)需求。

(六)住宅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设施的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做地主体的相关年度考评。

(七)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需遵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国家、省、市级建设规范进行。新规范标准出台时,应依照要求及时执行。

(八)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按出让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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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2-15 14:33 来源: 区教育局

关于《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我单位研究起草了《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拟对区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进行谋划部署。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2017年出台的《余杭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过适用期,杭州市在2021年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21〕23号),批复明确提高了各区县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百户比要求。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亟需更新出台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保障我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

(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明确我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配建标准、责任主体、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促进我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助力打响“学前临平”美好教育品牌。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在前期调研基础上,2021年8月开始起草该办法,9月、10月期间,先后多次征求我区各部门意见,经教育局党委会集体讨论,进行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并已完成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后修改并制订本行动计划。

(二)制定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21〕23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临平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拟定《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24日

联系电话:临平区教育局0571-86166907

附件:《临平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临平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临平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范围内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学校。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发改局、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管委会、临平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委会(临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管委会、临平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平台)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与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规划原则

(一)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以及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和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12生,小学24生,初中12生(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将托班设置纳入我区所有新建公办幼儿园的规划中,每个新建幼儿园规划3个及以上班级为托班(托班招收24个月及以上幼儿,每班设20个托位),保障托班资源供给。南融板块及崇贤新城绕城以南区域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区域宜按照初中、幼儿园不少于15生/百户,小学不少于30生/百户的标准测算生源数。如有新规范出台,按新规范执行。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百户指标”为依据,会同区教育、发改、住建等部门根据我区教育资源布局现状,在分区规划、相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和《临平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布点规划(2017—2035年)》等规划阶段,结合居住区规划,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

(三)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尽可能划出扩建教育用地,专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

四、建设管理

(一)拟出让地块时,按规划要求需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由做地主体同步新建或改扩建(含装修),建成并验收合格,办好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后(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移交给区教育局。按我区现行教育管理模式,移交后的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公办为主的原则。

(二)已出让地块中,规划已明确是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按原出让协议有关约定办理并逐步清理,小区配套幼儿园须移交给区教育局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幼儿园制定相关部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对于房产开发商已开办但无意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或者建成后因自身条件所限难以开办学校的,且出让协议中未明确移交政府等相关事宜的,可在土地、房产权属不变的情况下,房产开发商委托政府举办公办学校。属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也可协议收回应配套的办学场所。

(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土地开发单位分期建设住宅区时,做地主体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第一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编制教育布点专项规划,拟定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区高中、社区学院、教育学院、特殊学校的建设;在规划部门组织下参与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协调镇街、平台、国有公司等建设主体进行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2.各平台:在各平台辖区内应按要求同步配置足量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并明确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相关规划建设要求和指标等;督促承建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3.做地主体:做地主体(学校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时,应充分考虑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时序,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并负责保障辖区范围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含改扩建)工程建设资金落实。

4.区发改局:负责项目前期可研、初设审批,对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变更管理等送审文件优先进行审查。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主导编制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已编制的教育布点规划,在各项规划审批中落实教育布点规划;负责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论证、设计方案审查;优先开展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前期审批及竣工规划核实、用地复核验收等工作,优先保证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提前一年落实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局部规划调整及农转用指标。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的资金落实,优先审核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资金来源、预算、工程变更、结算、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

7.区住建局:负责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环节的审批与现场监督工作,优先开展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及竣工备案等工作。

8.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涉及的跨部门的并联审批和重大复杂事项审批,及时解决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审批事项快速高效。

9.区人社局:负责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征迁中失地农民参保事宜的办理。

10.区民政局:负责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及配套道路的地名审核。

11.区委编办:负责新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的配置。

12.各平台、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招生情况预测,作为排定项目的重要依据,同时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征迁交地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提前谋划,及时报批,原则上要求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在秋季开学前半年交付。

13.区环境(水务)集团、区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给排水、电力、燃气的提前到位。

六、附则

(一)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对因城市改建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应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教育布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二)规划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规资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区教育局要会同规资、住建等行政部门对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管、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规资、住建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补足配齐配套教育设施。未按规划建设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必须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学生入学(入园)需求。

(六)住宅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设施的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做地主体的相关年度考评。

(七)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需遵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国家、省、市级建设规范进行。新规范标准出台时,应依照要求及时执行。

(八)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按出让协议有关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