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2-0616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2-1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仲裁公告】杭州简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徐良玉、征明慧、张凯玲、朱益辉、蔡红梅、王华荣劳动争议六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2-15 18:17 浏览次数:
杭州简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良玉、征明慧、张凯玲、朱益辉、蔡红梅、王华荣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六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2)14-16号、24号、27号、28号],申请人徐良玉要求支付2021年9月6日至10月9日工资14506.7元,并为其补缴2021年9月、10月的养老、医疗保险。申请人征明慧要求支付2021年9月1日至14日工资4468.97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一倍工资15000元并为其补缴2021年6月至9月的养老、医疗保险。申请人张凯玲要求支付2021年8月1日至31日的工资58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一倍工资9166.67元并为其补缴2021年6月、7月的养老、医疗保险。申请人朱益辉要求支付2021年9月、10月工资146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一倍工资22750元并为其补缴2021年6月、9月至11月的养老、医疗保险。申请人蔡红梅要求支付2021年9月、10月工资950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一倍工资23400元并为其补缴2021年6月、7月、9月、10月的养老、医疗保险。申请人蔡红梅要求支付2021年9月、10月工资950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一倍工资23400元并为其补缴2021年6月、7月、9月、10月的养老、医疗保险。申请人王华荣要求支付2021年9月1日至13日工资3434.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一倍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415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六案分别定于2022年3月29日9时10分[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2)14号]、3月28日14时10分(15号)、3月28日9时10分(16号)、3月29日15时10分(24号)、3月28日13时00分(27号)、3月29日13点00分(28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区综合治理中心辅楼6楼)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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