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06231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2-1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平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2-17 17:23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平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2月27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5750

电子邮箱:yhszgyzx@163.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藕花洲大街西段160号611室,邮编:311100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第1号令)以及《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二、本费用缴纳主体为使用本区城市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超过额定计划,除按浙价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外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三、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用水单位应协助供水企业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水表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单位原因致使计量设施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计量设施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五、用水计划确定。

1.现用水单位以本办法实施年度前3年平均用水量的1.2倍作为年度用水计划量。用水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期限折算。

2.新用水单位在正式投入使用3个月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其平均用水量的1.2倍确定用水计划。

3.特殊情况处理。对出现部分非常规用水情况致使影响用水计划合理下达的,用水单位需在3个月内自行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分析用水情况,查找原因,并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用水计划。

六、用水计划调整。

1.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调整用水计划。

2.用水单位向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说明新增用水计划的理由,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

3.需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

4.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调整用水计划。如基本达到合理用水和节水要求,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内部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按实际情况调整当年用水计划;如达不到要求,必须限期整改,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调整用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用水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计划水量用水,超过批准水量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加价费:

1.超计划用水量在20%(含)以内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计收。

2.超计划用水量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计收。

3.超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计收。

八、超计划加价收费程序。

1.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和当年用水量发出超计划用水通知书。用水单位根据超计划用水通知书要求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2.用户对超计划用水通知书如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并及时反馈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规定确定是否调整收费意见。

3.用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九、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加价费;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减免理由,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可减免的条件:

1.因水管突发爆裂、扑灭火灾大量用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超计划用水可酌情减免。

2.当年节水整改方案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抵免当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50%。

3.因市政建设、水表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确实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十一、用水单位在收到超计划加价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缴纳超计划加价费。逾期未缴纳加价费的,用水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停止供水。

十二、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超计划加价费,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

十三、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为国有资源类非税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应全额上缴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十四、超计划加价费应用于节约用水专项工作。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其承担的管理职能编制单位预算,经区财政审核批复,用于开展下列主要工作:

1.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编制。

2.节水器具、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建设补助。

3.节水培训、用水节水评估。

4.节水宣传。

5.节约用水管理等相关事项。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超计划加价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超计划加价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超计划加价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六、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超计划加价费的。

2.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使用超计划加价费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减免超计划加价费的。

4.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七、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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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2-1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杭州市临平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2月27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5750

电子邮箱:yhszgyzx@163.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藕花洲大街西段160号611室,邮编:311100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第1号令)以及《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二、本费用缴纳主体为使用本区城市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超过额定计划,除按浙价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外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三、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用水单位应协助供水企业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水表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单位原因致使计量设施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计量设施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五、用水计划确定。

1.现用水单位以本办法实施年度前3年平均用水量的1.2倍作为年度用水计划量。用水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期限折算。

2.新用水单位在正式投入使用3个月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其平均用水量的1.2倍确定用水计划。

3.特殊情况处理。对出现部分非常规用水情况致使影响用水计划合理下达的,用水单位需在3个月内自行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分析用水情况,查找原因,并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用水计划。

六、用水计划调整。

1.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调整用水计划。

2.用水单位向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说明新增用水计划的理由,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

3.需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

4.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调整用水计划。如基本达到合理用水和节水要求,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内部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按实际情况调整当年用水计划;如达不到要求,必须限期整改,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调整用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用水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计划水量用水,超过批准水量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加价费:

1.超计划用水量在20%(含)以内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计收。

2.超计划用水量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计收。

3.超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计收。

八、超计划加价收费程序。

1.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和当年用水量发出超计划用水通知书。用水单位根据超计划用水通知书要求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2.用户对超计划用水通知书如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并及时反馈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规定确定是否调整收费意见。

3.用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九、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加价费;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减免理由,由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可减免的条件:

1.因水管突发爆裂、扑灭火灾大量用水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超计划用水可酌情减免。

2.当年节水整改方案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抵免当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50%。

3.因市政建设、水表面锈黄等原因造成确实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十一、用水单位在收到超计划加价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缴纳超计划加价费。逾期未缴纳加价费的,用水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停止供水。

十二、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超计划加价费,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

十三、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为国有资源类非税收入,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应全额上缴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十四、超计划加价费应用于节约用水专项工作。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其承担的管理职能编制单位预算,经区财政审核批复,用于开展下列主要工作:

1.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编制。

2.节水器具、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节水设施建设补助。

3.节水培训、用水节水评估。

4.节水宣传。

5.节约用水管理等相关事项。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超计划加价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超计划加价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超计划加价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六、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超计划加价费的。

2.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使用超计划加价费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减免超计划加价费的。

4.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七、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