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7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5750
电子邮箱:yhszgyzx@163.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藕花洲大街西段160号611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市卫健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住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5】214号)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临平区范围内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多高层住宅、排屋和别墅等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只能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多高层住宅、排屋和别墅等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
第四条 按照“统一新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对我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逐步加以理顺和规范,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将按有偿自愿原则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运维管理产权15年: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按照“属地政府负责、相关部门联动、小区业主自愿、供水企业实施”的总体原则进行改造与管理,具体政策参照关于临平区相关文件执行。委托管理前继续由原管理模式负责运行维护。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建设或维护管理的,需一次性向供水企业缴纳相关费用,标准以供水企业建设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成本为依据,由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开发或产权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二)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对二次供水用户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
(四)水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第七条 对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2.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附件1
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为理顺我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和《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统一新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和有偿自愿原则,我区住宅二次供水由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逐步进行接收管理,运维管理产权15年,现明确相关要求和细则。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务集团供水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多高层住宅、排屋和别墅等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因属于超高层建筑,不列入接收管理范畴。
2.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费水表(或流量计)前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
二、实施方式
1.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水务集团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签订相关合同,并一次性向水务集团缴纳相关费用。
2.已建成投运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委托水务集团进行改造和管理,签订相关合同,并一次性向水务集团缴纳相关费用。
三、相关费用参考价
1.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成本参考价:住宅建筑高度在45米(含)以下的按32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45米—75米(含)之间的按34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75米—100米(含)之间的按37元/平方米计取。
2.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成本参考价:住宅建筑高度在45米(含)以下的按21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45米—75米(含)之间的按25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75米—100米(含)之间的按30元/平方米计取。
3.同一地块按每幢建筑物的高度相应收取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服务费用,建筑高度以黄海标高计算。建筑面积不足25000平方米的按25000平方米计算收取,计算的建筑面积中不包括地下车库。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建、通讯线路、泵房及管理用房的照明、电力部门至泵房配电柜的线路费用。
5.水务集团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
四、建设要求
1.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等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并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不得与消防或其他设施混用。
五、设施移交
1.接管条件:
(1)改造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向区水务集团提出委托管理申请,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2)水费等相关费用须全部结清;
(3)资料齐全;
(4)水务集团只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权,原工作人员及原产权单位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水务集团无涉。
2.管理分界:
(1)水务集团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后,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对住宅居民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小区居民和物业用水将按照物价文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2)计费水表(或流量计)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目录
一、总 则
二、基本要求
三、系统选择
四、泵房
五、设备与设施
5.1 水泵
5.2 水箱与压力水容器
六、控制与保护
6.1 控 制
6.2 保 护
6.3 安防系统
七、管道、阀门及仪表
7.1 管道
7.2 管道井
7.3 阀门
7.4 水表
7.5 其他仪器仪表
八、施工
8.1一般规定
8.2 设备及设施安装
8.3 管道敷设
九、水质保障
9.1 一般规定
9.2 消毒设备
9.3 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
十、调试及验收
10.1 调试
10.2 验收
一、总 则
1.1 为加强我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现根据《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基本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供水保障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m以上、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多住宅、排屋和别墅等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1.3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4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2010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
《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CJ/T 352-2010
《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GB/T 26003-2010
《罐式叠压给水设备》GB/T 24913-2015
《箱式叠压给水设备》GB/T 24603-2016
《矩形给水箱》12S201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2010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31-2013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29-201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
《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71-2019
二、基本要求
2.1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临平区给水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
2.2 二次供水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2.3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水务集团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2.4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5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6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完善程度确定,水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2.7 一般采取分区加压方式。二次供水系统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确定,住宅二次供水最不利点处的最低工作压力应≥0.1Mpa。
2.8 为确保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充分保证材质及设备质量,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获得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荐产品或经过技术鉴定的成熟产品。所采用的无负压供水设备需符合水务集团相关无负压供水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
2.9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同时不得与消防、热水、中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混用。
2.10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污染、防冻、防曝晒、防雷击等防护措施。
2.11 二次供水设备应设置标志标牌,并标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执行标准、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水箱和气压罐还必须标明容积和材质。
2.12二次供水设施所采用的机泵、电气设备、控制设备应使用效率高、能耗低、噪音小的产品。
三、系统选择
3.1 原则
3.1.1 系统分设
住宅二次供水,其生活用水与商业、消防等不同性质用水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前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分别装表计量。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网、水箱(池)、水泵、控制系统、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
3.1.2 加压方式
供水方式的选择应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供水现状、近远期供水规划,根据接入管口径压力、供水干管的输送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小区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分布、建筑物类别、用水性质、设备安装条件、运维管理便利、节能环保等因素,经水务集团审核后最终确定二次供水方式,切实保障用水安全。
住宅二次供水严禁使用屋顶或高位水箱,可采用低位食品级优质不锈钢储水箱与变频泵联合供水方式(以下简称水箱加变频),也可以采用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以下简称为无负压),无负压供水分为罐式无负压和箱式无负压。
3.1.2.1 变频供水设备适用条件
下列用户严禁采用无负压供水,宜采用变频供水方式:
①特大居住小区,用水等级较高,要求不间断供水的;
②处于管网末梢、不具备环状管网条件的区域;
③红线外市政供水管网<DN300,压力<0.25Mpa的区域;
④结合周边加压设备使用情况,市政供水管网承载能力,综合考虑须无法采用无负压的情况。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便可选用。
3.1.2.2 罐式无负压适用条件
①不会因水量不足而导致经常性停水的住宅类项目;
②红线外,市政供水管线具备双路供水条件,其中至少一路口径≥DN300mm;
③市政供水管网压力≥0.25Mpa;
④红线内,接入供水干管管径≤DN150mm且每小时过流总量能满足最大供水量的区域;
⑤采用该方式供水的小区,单套设备流量不超过80m3/h,面积不超过20万m2。
以上条件均须满足,方可选用。
3.1.2.3 箱式无负压适用条件
①用水时间比较集中,瞬间用水量较大的用户;
②红线外,市政供水管线口径≥DN300mm,但用水区域处于管网末端;
③市政供水管网压力≥0.25Mpa;
④红线内,接入供水干管管径≤DN150mm且每小时过流总量不能满足最大供水量的区域;
⑤结合周边无负压使用情况,市政供水管网承载能力,综合考虑须无法采用罐式但可采用箱式无负压的情况。
以上条件均须满足,方可选用。
3.2 竖向分区
3.2.1 住宅二次供水系统一般根据建筑高度进行分区,宜采用竖向分区并联供水的供水系统。
①建筑黄海标高18米及以下,可直接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
②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采用二次分区加压供水方式,每7—10层分一个区;
③各分区中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若大于0.35Mpa的,应加设减压或调压设施。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得小于0.1Mpa。
④采用减压设施的供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应采用入户表前减压的供水方式。
四、泵房
4.1 生活用水加压泵房不得与其它公用设施合用,与商业、消防泵房应严格分开、独立设置(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泵房环境噪声与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不应贴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同时满足建筑首层为非住宅或公共部位。不满足上述条件,可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原则上不设置下沉式泵房。建议泵房地坪高出地下室地坪或做好防水挡水处理,以防突发时泵房被水淹。
②位于地上(室外)泵房,室内地坪须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
③原则上不允许有其他桥架贯穿泵房。泵房及周边5m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且泵房内不应有污水和废水管道穿越。泵房距渗水坑、堆放垃圾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2 泵房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且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m。泵房位置宜靠近用水大户并考虑设备进出方便性。改造工程尽可能利用原有泵房位置,原泵房通风排水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同步列入改造范围。泵房面积一般要求为40 m2,其中长不少于6m,宽不少于4.5m,每增加一套设备,相应增加面积20 m2,水箱占有位置单独考虑。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5m。建议泵房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当泵房形状为不规则形状或泵房内有大量剪力墙及柱子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适当增加泵房面积,原则上增加泵房面积不少于泵房总面积的5%。
4.3 泵房应安装坚固的防火、防盗门窗,泵房门采用甲级钢制平开防火防盗门并需符合消防相关要求。泵房门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最小宽度1.8m,最小高度2m),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地上泵房要考虑阳光照射,向阳面的窗户要有遮阳设施,以免控制柜内电子原件、电线因阳光照射而老化。
4.4 泵房应有独立照明和应急照明措施。泵房用电应单独计量,电源应双回路供电,有备用电源,配电柜与自动控制柜分开独立设置,动力电源必须从低压配电间直接引入,不采用二级配电方式,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
4.5 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放于专门的设备间,并有防水、防潮措施。水泵基础、控制柜与配电柜基础均需高出地面30厘米。
4.6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4.7 泵房应设置排水系统,包括集水坑、排水泵、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4.8 泵房应设置灭火、除湿及通风装置,并符合设计相关要求。泵房设置在地下室采用机械通风装置,保证泵房内通风良好,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理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4.9 泵房应通过有关部门的消防及防雷验收,设置专用接地桩,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4.10 泵房内应有设施维修与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五、设备与设施
5.1 水泵
5.1.1 水泵应采用低噪声、节能型的不锈钢水泵。
5.1.2 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水泵振动应符合《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并应提供相应的水泵质量检测报告。对噪声和振动有更高要求的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水泵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要求。
5.1.3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5.1.4 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8~1.2m/s,出水总管设计流速宜≤1.5m/s。
5.1.5 二次供水设备应设置备用水泵,且必须按照单台最大泵配置备用水泵,备用泵与主泵同型号。
5.1.6 电机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水泵功率大于15kw时,宜采用多用一备。电机功率大于3kW时水泵应做减振处理。
5.1.7 水泵变频控制时,水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流量扬程曲线的高效区右端。
5.1.8 水泵机组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变频器。所有水泵都能通过控制系统切换实现变频控制运行,宜采用多台工作泵,且各水泵应具备自动切换运行和自动巡检功能,应能自动交替工作、互为备用, 保证每台泵的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单泵运行应能自动切换及手动切换。
5.1.9 每台水泵进出口处安装检修阀,进出管道应加设软性接头。成套设备出水管同时安装压力表及压力变送器。
5.1.10 水泵机组需提供厂家的证明材料,水泵及电气控制柜等主要部件使用寿命要求20年以上。
5.2 水箱与压力水容器
5.2.1 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
5.2.2 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及其组件,应优先选用不低于SUS304食品级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水箱同材质,不锈钢焊缝应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可使用SMC玻璃钢、聚乙烯、钢板搪瓷衬里等材料,严禁使用混凝土、手糊玻璃钢、普通钢板材料。二供改造小区若无合适条件设置常规不锈钢水箱,则可采用箱式无负压或一体化设备。
5.2.3 水箱及压力水容器的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5.2.4 二次供水系统水箱内的储水,应确保其能得到有效更新,保障水质安全。
5.2.5 水箱
5.2.5.1 小区生活低位水箱有效贮水容积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加压供水系统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5.2.5.2 水箱容积大于30m3时,必须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相邻连通,并能独立工作。
5.2.5.3 水箱侧壁与墙面间距应≥0.7m;水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应≥0.5m;水箱顶部与楼板间距应≥0.8m;水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应≥0.3m。
5.2.5.4 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水箱高度≥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304及以上不锈钢材料。
5.2.5.5 水箱必须设置人孔,圆型人孔直径应≥0.7m,方型人孔每边长应≥0.7m,水箱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上应有凹槽并加设密封圈,人孔保护高度应≥0.1m。
5.2.5.6 水箱宜优先选择顶部进水;在水箱侧面设置进水管时,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5.2.5.7 水箱进水管管底应高于溢流管管顶,高度差应≥0.1m;水箱出水管管底距水箱底部应≥0.1m。
5.2.5.8 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且进水管应安装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控制功能的水位控制阀。
5.2.5.9 水箱应设液位监测装置,在水位超高或过低时能自动停机和报警。
5.2.5.10 水箱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溢流管管口应设置18目的耐腐蚀材料滤网。
5.2.5.11 水箱泄水管必须设在水箱底部,管径应≥DN50。水箱底部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泄水管。
5.2.5.12 水箱溢流管、泄水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隔断。
5.2.5.13 水箱必须设置通气管,管径应≥DN25,通气管口应安装孔径为40μm的微孔过滤器。
5.2.6 压力水容器
5.2.6.1 压力水容器除应满足一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5.2.6.2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气压给水设备时应保证气水隔离。
5.2.6.3 压力水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应不低于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值。
六、控制与保护
6.1 控 制
6.1.1 设备控制设计应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6.1.2 设备控制可采用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等方式,优先选用PLC控制方式且其系统必须开放。
6.1.3 变频供水设备应采用恒压变量供水或变压变量供水方式,当设置多台水泵时,宜采用多恒压控制方式。
6.1.4 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6.1.5 设备应显示运行状态信号:电源、水源、水泵、消毒设备等;应显示运行参数:电压、电流、液位、水量、频率(变频控制设备)、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等;应显示故障信号:过压、欠压、过流、缺相、消毒设备等。
6.1.6 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供水压力控制与显示精度应≤0.01MPa。
6.1.7 设备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的1.5~2倍,仪表安装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6.1.8 控制柜必须不低于IP54要求,设备应具备手动、自动和远传控制功能,自动控制系统需要一用一备。电气、自控系统同时应配置电源防雷器和信号防雷器,并进行可靠接地。成套设备配置独立的电气控制柜,变频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的规定。控制柜的制造应符合GB/T3047.1的规定,必须通过国家安全强制性(CCC)认证。具有防水防尘结构,控制柜自带网线、打印机、USB接口。
6.1.9 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应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6.1.10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能提供标准串行通讯接口和网络接口,能将相关数据远传至水务集团管理平台。
6.2 保 护
6.2.1 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电源。
6.2.2 设备的电控柜(箱) 的抗干扰能力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6.2.3 设备进水断水(或缺水)应能自动报警及停机保护,当进水恢复正常时,设备应能自动启动,正常运行。
6.2.4 设备应具有对过压、欠压、过流、缺相、消毒设备等故障进行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6.2.5 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保护,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6.2.6 设备中不等电位的裸导体之间,以及带电的裸导体与金属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6.2.7 设备的介电强度应符合《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6.2.8 倒流防止器持续排水时间超过1分钟时,设备应能报警。
6.3 安防系统
6.3.1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周界红外线报警系统(应有现场报警和中控报警功能),及门禁系统。
6.3.2 泵房内关键部件应当设置摄像头进行不间断监控。
七、管道、阀门及仪表
7.1 管道
7.1.1 DN100以上埋地管道应选用球墨管,DN100及以下宜采用钢塑复合管、不锈钢复合管、不锈钢管。扬程在100m以下的给水立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不锈钢复合管、不锈钢管。扬程在100m以上的立管全部采用不锈钢管。
7.1.2 给水立管要求安装在管道井内,或在公共通道中明设。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颜色油漆标示其供水分区及水流方向,同时做好防冻保暖措施。管道隆起处应装自动排气阀。
7.1.3 管道安装完工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7.1.4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7.2 管道井
7.2.1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外壁间净距不小于0.1m,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内不得另设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800mm×10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不得小于800mm×1200mm,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防给水立管对称布置。当管道井内安装水表超过4个或消防立管超过3根时,井室规格净尺寸不得小于800mm×1400mm。消防箱原则上不允许内嵌,造成井室规格净尺寸不满足。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0.7m。
7.2.2 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井,检修门尺寸不小于:高1800mm×宽700mm,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7.2.3 管道穿越楼板时安装防水套管,套管设置需高出地面20mm,以免漏水。新建二次供水小区管道井内应设置地漏及排水措施。
7.2.4管道井要设置物理隔断装置,防止管道冻损。
7.3 阀门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和软密封阀门。供水设备总出水管上,应装设止缓闭式止回阀和常规控制阀门,也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
7.4 水表
7.4.1 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外套PVC线槽,一般设置在给水管道井内,若安装在休息平台上,要求嵌墙安装,并根据水务集团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若安装在管道井内,则无须嵌墙安装和表箱。
7.4.2 安装场所符合抄表、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水表应有明显标志。
7.4.3 远传采集箱应安装于干燥环境中,并提供市电电源,具体要求符合水务集团远传水表相关规定。
7.5 其他仪器仪表
7.5.1 压力检测仪应安装在震动小、流速平稳的管段,前端接缓冲管阀门,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2倍。
7.5.2 根据水质监测要求,可配置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浊度仪、余氯仪等。
八、施工
8.1一般规定
8.1.1 施工单位应按水务集团图审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8.1.2 施工人员、施工场地及施工设备,应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8.2 设备及设施安装
8.2.1 设备及设施的安装应按工艺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压力、液位、电压、频率、流量和水质等计量和监控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精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少装,漏装。
8.2.2 高层建筑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预埋的远传水表信号线,应安装在管道井内。多层建筑有条件的也优先采用远传水表,水表分层安装,水表前后短管上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以确保水表运行平稳,安装应符合水务集团远传水表安装规定。
8.2.3 当采用无负压设备供水方式时,进水口应安装倒流防止器。
8.2.4 设备进水口前应设置过滤器。滤网的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一般为0.5mm-2mm,且过滤网的过滤总面积不应小于进水口截面积的1.5倍。
8.2.5 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8.2.6 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8.2.7 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维护检修要求。
8.2.8 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8.2.9 电控柜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3 管道敷设
8.3.1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8.3.2 二次供水的建筑物引入管与污水排水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引入管的拐弯处宜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8.3.3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少于1.0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8.3.4 设计有地下室的建筑,增压给水管道安装应吊装于地下室顶板下,原则要求管道与管道、管道与墙壁或构件的净距≥0.2m。管道支、吊、托架应参照《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安装。管道吊架(支座)要求加减震垫。管道外壁应先涂刷红丹防锈漆,再涂刷银粉漆进行防腐处理。埋地增压给水金属管道应严格根据设计规范做好防腐处理。
8.3.5 原则要求立管外壁与其他管道、墙面或其他构筑物的最小净距不得<0.1m,保证足够的维修间距。
8.3.6 增压给水立管应安装在管道井内,多层建筑可明装于公共管道位置不得包封。明管安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二次供水立管,其安装位置应不影响日常通行,并采取防腐措施。
8.3.7 每条供水立管前安装总阀门,入户管三通相对各楼层自然地面高度必须在0.4~1.2米之间。
8.3.8 各分区、各单元增压立管均设置立管控制阀。二次供水立管顶端均应设置阀门和自动排气阀。
8.3.9 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和接口处应清洁污染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8.3.10 钢塑复合管套丝时应采取水溶性润滑油,螺纹连接时,不得使用对水质产生污染的材料。
8.3.11 水泵机组出水管的泵房内明装部分,钢塑复合管必须采用法兰连接。
8.3.12 位于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各类控制阀应明装,便于检修,不应设置在吊顶内或非公共通道内。控制阀下方不应有电气设备或遇水可引起事故的设施。
8.3.13 工作压力1.0Mpa以上的管道,采用法兰式或沟槽式连接。
九、水质保障
9.1 一般规定
9.1.1 二次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9.1.2 二次供水设施中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与水接触的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涉水产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9.1.3 二次供水设施设置水箱时,必须设置消毒设备对水箱储水进行消毒,并保证消毒效果。
9.1.4 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台账,区卫生监督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9.2 消毒设备
9.2.1 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便于安装检修、有效、耐用和运行经济。
9.2.2 应选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9.3 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
9.3.1 二次供水设施安装后,产权单位应按照规定每半年至少1次对水池、水箱进行清洗、消毒,清洗人员要取得健康证,消毒药剂要有卫生许可证明,清洗结束后委托水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或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水质主要指标进行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二次供水,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用户公布。
9.3.2 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铁、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特殊情况下可加检其他指标。
9.3.3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频率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要求。
9.3.4 二次供水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十、调试及验收
10.1 调试
10.1.1 设施完工后应按原计划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
10.1.2 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接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10.1.3 暗管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10.1.4 金属管、复合管及塑料管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各种材质的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0Mpa。
10.1.5 水箱(池)应做满水试验。
10.1.6 消毒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试。
10.1.7 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符合要求。
10.1.8 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达到设计要求。
10.1.9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0.1.10 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
10.1.11 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10.2 验收
10.2.1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按本规程实施验收。
10.2.2 验收程序:
①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②现场验收;
③出具验收报告。
10.2.3 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10.2.3.1 二次供水工程资料:
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纸;
②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③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图纸(含试压、冲洗消毒记录);
④二次供水设备的资质材料;
⑤远传水表相关材料。
10.2.3.2 卫生、环保资料:
①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②水质检测报告;
③清洗消毒合格证;
④泵房环境噪声及振动检测报告。
10.2.4 现场验收
10.2.4.1 泵房设置及其环境验收内容:
①泵房及泵房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
②泵房排水系统;
③泵房通风系统;
④泵房保温措施;
⑤泵房电源;
⑥泵房防雷击设施;
⑦监控与门禁系统;
⑧泵房及周边环境;
⑨泵房及比邻住宅环境噪声与振动;
⑩监控与门禁系统。
10.2.4.2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内容:
①设备材质;
②设备供水参数;
③设备显示仪表;
④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系统;
⑤设备接地等保护功能;
⑥水泵机组设置;
⑦水箱及压力水容器;
⑧阀门与管道设置;
⑨消毒设备。
10.2.5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10.2.6 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执行。
10.2.7 电气安装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0.2.8 二次供水水质各项指标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10.2.9 本规程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分享到: |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7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5750
电子邮箱:yhszgyzx@163.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藕花洲大街西段160号611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市卫健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住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5】214号)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临平区范围内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多高层住宅、排屋和别墅等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只能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平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多高层住宅、排屋和别墅等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
第四条 按照“统一新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对我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逐步加以理顺和规范,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将按有偿自愿原则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运维管理产权15年: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按照“属地政府负责、相关部门联动、小区业主自愿、供水企业实施”的总体原则进行改造与管理,具体政策参照关于临平区相关文件执行。委托管理前继续由原管理模式负责运行维护。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建设或维护管理的,需一次性向供水企业缴纳相关费用,标准以供水企业建设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成本为依据,由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开发或产权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二)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对二次供水用户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
(四)水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第七条 对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2.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附件1
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为理顺我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和《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统一新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和有偿自愿原则,我区住宅二次供水由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逐步进行接收管理,运维管理产权15年,现明确相关要求和细则。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务集团供水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多高层住宅、排屋和别墅等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因属于超高层建筑,不列入接收管理范畴。
2.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费水表(或流量计)前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
二、实施方式
1.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水务集团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签订相关合同,并一次性向水务集团缴纳相关费用。
2.已建成投运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委托水务集团进行改造和管理,签订相关合同,并一次性向水务集团缴纳相关费用。
三、相关费用参考价
1.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成本参考价:住宅建筑高度在45米(含)以下的按32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45米—75米(含)之间的按34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75米—100米(含)之间的按37元/平方米计取。
2.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成本参考价:住宅建筑高度在45米(含)以下的按21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45米—75米(含)之间的按25元/平方米计取,建筑高度在75米—100米(含)之间的按30元/平方米计取。
3.同一地块按每幢建筑物的高度相应收取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服务费用,建筑高度以黄海标高计算。建筑面积不足25000平方米的按25000平方米计算收取,计算的建筑面积中不包括地下车库。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不包括土建、通讯线路、泵房及管理用房的照明、电力部门至泵房配电柜的线路费用。
5.水务集团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
四、建设要求
1.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等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程(试行)》,并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不得与消防或其他设施混用。
五、设施移交
1.接管条件:
(1)改造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居委会)向区水务集团提出委托管理申请,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2)水费等相关费用须全部结清;
(3)资料齐全;
(4)水务集团只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权,原工作人员及原产权单位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水务集团无涉。
2.管理分界:
(1)水务集团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后,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对住宅居民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小区居民和物业用水将按照物价文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2)计费水表(或流量计)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临平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目录
一、总 则
二、基本要求
三、系统选择
四、泵房
五、设备与设施
5.1 水泵
5.2 水箱与压力水容器
六、控制与保护
6.1 控 制
6.2 保 护
6.3 安防系统
七、管道、阀门及仪表
7.1 管道
7.2 管道井
7.3 阀门
7.4 水表
7.5 其他仪器仪表
八、施工
8.1一般规定
8.2 设备及设施安装
8.3 管道敷设
九、水质保障
9.1 一般规定
9.2 消毒设备
9.3 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
十、调试及验收
10.1 调试
10.2 验收
一、总 则
1.1 为加强我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现根据《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基本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供水保障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m以上、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多住宅、排屋和别墅等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1.3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4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2010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
《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CJ/T 352-2010
《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GB/T 26003-2010
《罐式叠压给水设备》GB/T 24913-2015
《箱式叠压给水设备》GB/T 24603-2016
《矩形给水箱》12S201
《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2016
《钢制压力容器》GB 1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2010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31-2013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29-201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
《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71-2019
二、基本要求
2.1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临平区给水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
2.2 二次供水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2.3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水务集团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2.4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5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6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完善程度确定,水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2.7 一般采取分区加压方式。二次供水系统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确定,住宅二次供水最不利点处的最低工作压力应≥0.1Mpa。
2.8 为确保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充分保证材质及设备质量,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获得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荐产品或经过技术鉴定的成熟产品。所采用的无负压供水设备需符合水务集团相关无负压供水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
2.9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同时不得与消防、热水、中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混用。
2.10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污染、防冻、防曝晒、防雷击等防护措施。
2.11 二次供水设备应设置标志标牌,并标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执行标准、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水箱和气压罐还必须标明容积和材质。
2.12二次供水设施所采用的机泵、电气设备、控制设备应使用效率高、能耗低、噪音小的产品。
三、系统选择
3.1 原则
3.1.1 系统分设
住宅二次供水,其生活用水与商业、消防等不同性质用水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前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并分别装表计量。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网、水箱(池)、水泵、控制系统、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
3.1.2 加压方式
供水方式的选择应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供水现状、近远期供水规划,根据接入管口径压力、供水干管的输送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小区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分布、建筑物类别、用水性质、设备安装条件、运维管理便利、节能环保等因素,经水务集团审核后最终确定二次供水方式,切实保障用水安全。
住宅二次供水严禁使用屋顶或高位水箱,可采用低位食品级优质不锈钢储水箱与变频泵联合供水方式(以下简称水箱加变频),也可以采用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以下简称为无负压),无负压供水分为罐式无负压和箱式无负压。
3.1.2.1 变频供水设备适用条件
下列用户严禁采用无负压供水,宜采用变频供水方式:
①特大居住小区,用水等级较高,要求不间断供水的;
②处于管网末梢、不具备环状管网条件的区域;
③红线外市政供水管网<DN300,压力<0.25Mpa的区域;
④结合周边加压设备使用情况,市政供水管网承载能力,综合考虑须无法采用无负压的情况。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便可选用。
3.1.2.2 罐式无负压适用条件
①不会因水量不足而导致经常性停水的住宅类项目;
②红线外,市政供水管线具备双路供水条件,其中至少一路口径≥DN300mm;
③市政供水管网压力≥0.25Mpa;
④红线内,接入供水干管管径≤DN150mm且每小时过流总量能满足最大供水量的区域;
⑤采用该方式供水的小区,单套设备流量不超过80m3/h,面积不超过20万m2。
以上条件均须满足,方可选用。
3.1.2.3 箱式无负压适用条件
①用水时间比较集中,瞬间用水量较大的用户;
②红线外,市政供水管线口径≥DN300mm,但用水区域处于管网末端;
③市政供水管网压力≥0.25Mpa;
④红线内,接入供水干管管径≤DN150mm且每小时过流总量不能满足最大供水量的区域;
⑤结合周边无负压使用情况,市政供水管网承载能力,综合考虑须无法采用罐式但可采用箱式无负压的情况。
以上条件均须满足,方可选用。
3.2 竖向分区
3.2.1 住宅二次供水系统一般根据建筑高度进行分区,宜采用竖向分区并联供水的供水系统。
①建筑黄海标高18米及以下,可直接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
②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采用二次分区加压供水方式,每7—10层分一个区;
③各分区中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若大于0.35Mpa的,应加设减压或调压设施。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得小于0.1Mpa。
④采用减压设施的供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应采用入户表前减压的供水方式。
四、泵房
4.1 生活用水加压泵房不得与其它公用设施合用,与商业、消防泵房应严格分开、独立设置(二次供水改造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泵房环境噪声与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不应贴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同时满足建筑首层为非住宅或公共部位。不满足上述条件,可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原则上不设置下沉式泵房。建议泵房地坪高出地下室地坪或做好防水挡水处理,以防突发时泵房被水淹。
②位于地上(室外)泵房,室内地坪须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m。
③原则上不允许有其他桥架贯穿泵房。泵房及周边5m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且泵房内不应有污水和废水管道穿越。泵房距渗水坑、堆放垃圾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2 泵房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且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m。泵房位置宜靠近用水大户并考虑设备进出方便性。改造工程尽可能利用原有泵房位置,原泵房通风排水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同步列入改造范围。泵房面积一般要求为40 m2,其中长不少于6m,宽不少于4.5m,每增加一套设备,相应增加面积20 m2,水箱占有位置单独考虑。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5m。建议泵房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当泵房形状为不规则形状或泵房内有大量剪力墙及柱子时,应根据设计要求适当增加泵房面积,原则上增加泵房面积不少于泵房总面积的5%。
4.3 泵房应安装坚固的防火、防盗门窗,泵房门采用甲级钢制平开防火防盗门并需符合消防相关要求。泵房门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最小宽度1.8m,最小高度2m),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地上泵房要考虑阳光照射,向阳面的窗户要有遮阳设施,以免控制柜内电子原件、电线因阳光照射而老化。
4.4 泵房应有独立照明和应急照明措施。泵房用电应单独计量,电源应双回路供电,有备用电源,配电柜与自动控制柜分开独立设置,动力电源必须从低压配电间直接引入,不采用二级配电方式,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
4.5 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放于专门的设备间,并有防水、防潮措施。水泵基础、控制柜与配电柜基础均需高出地面30厘米。
4.6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4.7 泵房应设置排水系统,包括集水坑、排水泵、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4.8 泵房应设置灭火、除湿及通风装置,并符合设计相关要求。泵房设置在地下室采用机械通风装置,保证泵房内通风良好,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理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4.9 泵房应通过有关部门的消防及防雷验收,设置专用接地桩,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4.10 泵房内应有设施维修与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五、设备与设施
5.1 水泵
5.1.1 水泵应采用低噪声、节能型的不锈钢水泵。
5.1.2 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水泵振动应符合《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并应提供相应的水泵质量检测报告。对噪声和振动有更高要求的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水泵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要求。
5.1.3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5.1.4 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8~1.2m/s,出水总管设计流速宜≤1.5m/s。
5.1.5 二次供水设备应设置备用水泵,且必须按照单台最大泵配置备用水泵,备用泵与主泵同型号。
5.1.6 电机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水泵功率大于15kw时,宜采用多用一备。电机功率大于3kW时水泵应做减振处理。
5.1.7 水泵变频控制时,水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流量扬程曲线的高效区右端。
5.1.8 水泵机组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变频器。所有水泵都能通过控制系统切换实现变频控制运行,宜采用多台工作泵,且各水泵应具备自动切换运行和自动巡检功能,应能自动交替工作、互为备用, 保证每台泵的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单泵运行应能自动切换及手动切换。
5.1.9 每台水泵进出口处安装检修阀,进出管道应加设软性接头。成套设备出水管同时安装压力表及压力变送器。
5.1.10 水泵机组需提供厂家的证明材料,水泵及电气控制柜等主要部件使用寿命要求20年以上。
5.2 水箱与压力水容器
5.2.1 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
5.2.2 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及其组件,应优先选用不低于SUS304食品级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水箱同材质,不锈钢焊缝应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可使用SMC玻璃钢、聚乙烯、钢板搪瓷衬里等材料,严禁使用混凝土、手糊玻璃钢、普通钢板材料。二供改造小区若无合适条件设置常规不锈钢水箱,则可采用箱式无负压或一体化设备。
5.2.3 水箱及压力水容器的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5.2.4 二次供水系统水箱内的储水,应确保其能得到有效更新,保障水质安全。
5.2.5 水箱
5.2.5.1 小区生活低位水箱有效贮水容积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加压供水系统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5.2.5.2 水箱容积大于30m3时,必须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相邻连通,并能独立工作。
5.2.5.3 水箱侧壁与墙面间距应≥0.7m;水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应≥0.5m;水箱顶部与楼板间距应≥0.8m;水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应≥0.3m。
5.2.5.4 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水箱高度≥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304及以上不锈钢材料。
5.2.5.5 水箱必须设置人孔,圆型人孔直径应≥0.7m,方型人孔每边长应≥0.7m,水箱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上应有凹槽并加设密封圈,人孔保护高度应≥0.1m。
5.2.5.6 水箱宜优先选择顶部进水;在水箱侧面设置进水管时,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5.2.5.7 水箱进水管管底应高于溢流管管顶,高度差应≥0.1m;水箱出水管管底距水箱底部应≥0.1m。
5.2.5.8 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且进水管应安装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控制功能的水位控制阀。
5.2.5.9 水箱应设液位监测装置,在水位超高或过低时能自动停机和报警。
5.2.5.10 水箱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溢流管管口应设置18目的耐腐蚀材料滤网。
5.2.5.11 水箱泄水管必须设在水箱底部,管径应≥DN50。水箱底部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泄水管。
5.2.5.12 水箱溢流管、泄水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隔断。
5.2.5.13 水箱必须设置通气管,管径应≥DN25,通气管口应安装孔径为40μm的微孔过滤器。
5.2.6 压力水容器
5.2.6.1 压力水容器除应满足一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5.2.6.2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气压给水设备时应保证气水隔离。
5.2.6.3 压力水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应不低于设备的最高工作压力值。
六、控制与保护
6.1 控 制
6.1.1 设备控制设计应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6.1.2 设备控制可采用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等方式,优先选用PLC控制方式且其系统必须开放。
6.1.3 变频供水设备应采用恒压变量供水或变压变量供水方式,当设置多台水泵时,宜采用多恒压控制方式。
6.1.4 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6.1.5 设备应显示运行状态信号:电源、水源、水泵、消毒设备等;应显示运行参数:电压、电流、液位、水量、频率(变频控制设备)、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等;应显示故障信号:过压、欠压、过流、缺相、消毒设备等。
6.1.6 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供水压力控制与显示精度应≤0.01MPa。
6.1.7 设备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的1.5~2倍,仪表安装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6.1.8 控制柜必须不低于IP54要求,设备应具备手动、自动和远传控制功能,自动控制系统需要一用一备。电气、自控系统同时应配置电源防雷器和信号防雷器,并进行可靠接地。成套设备配置独立的电气控制柜,变频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的规定。控制柜的制造应符合GB/T3047.1的规定,必须通过国家安全强制性(CCC)认证。具有防水防尘结构,控制柜自带网线、打印机、USB接口。
6.1.9 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应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6.1.10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能提供标准串行通讯接口和网络接口,能将相关数据远传至水务集团管理平台。
6.2 保 护
6.2.1 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电源。
6.2.2 设备的电控柜(箱) 的抗干扰能力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6.2.3 设备进水断水(或缺水)应能自动报警及停机保护,当进水恢复正常时,设备应能自动启动,正常运行。
6.2.4 设备应具有对过压、欠压、过流、缺相、消毒设备等故障进行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6.2.5 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保护,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6.2.6 设备中不等电位的裸导体之间,以及带电的裸导体与金属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6.2.7 设备的介电强度应符合《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6.2.8 倒流防止器持续排水时间超过1分钟时,设备应能报警。
6.3 安防系统
6.3.1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周界红外线报警系统(应有现场报警和中控报警功能),及门禁系统。
6.3.2 泵房内关键部件应当设置摄像头进行不间断监控。
七、管道、阀门及仪表
7.1 管道
7.1.1 DN100以上埋地管道应选用球墨管,DN100及以下宜采用钢塑复合管、不锈钢复合管、不锈钢管。扬程在100m以下的给水立管应采用钢塑复合管、不锈钢复合管、不锈钢管。扬程在100m以上的立管全部采用不锈钢管。
7.1.2 给水立管要求安装在管道井内,或在公共通道中明设。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颜色油漆标示其供水分区及水流方向,同时做好防冻保暖措施。管道隆起处应装自动排气阀。
7.1.3 管道安装完工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7.1.4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7.2 管道井
7.2.1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外壁间净距不小于0.1m,原则要求用于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内不得另设其他管道,生活给水立管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800mm×10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不得小于800mm×1200mm,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防给水立管对称布置。当管道井内安装水表超过4个或消防立管超过3根时,井室规格净尺寸不得小于800mm×1400mm。消防箱原则上不允许内嵌,造成井室规格净尺寸不满足。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0.7m。
7.2.2 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井,检修门尺寸不小于:高1800mm×宽700mm,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7.2.3 管道穿越楼板时安装防水套管,套管设置需高出地面20mm,以免漏水。新建二次供水小区管道井内应设置地漏及排水措施。
7.2.4管道井要设置物理隔断装置,防止管道冻损。
7.3 阀门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和软密封阀门。供水设备总出水管上,应装设止缓闭式止回阀和常规控制阀门,也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
7.4 水表
7.4.1 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外套PVC线槽,一般设置在给水管道井内,若安装在休息平台上,要求嵌墙安装,并根据水务集团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若安装在管道井内,则无须嵌墙安装和表箱。
7.4.2 安装场所符合抄表、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水表应有明显标志。
7.4.3 远传采集箱应安装于干燥环境中,并提供市电电源,具体要求符合水务集团远传水表相关规定。
7.5 其他仪器仪表
7.5.1 压力检测仪应安装在震动小、流速平稳的管段,前端接缓冲管阀门,量程应为工作点测量值的1.5~2倍。
7.5.2 根据水质监测要求,可配置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浊度仪、余氯仪等。
八、施工
8.1一般规定
8.1.1 施工单位应按水务集团图审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8.1.2 施工人员、施工场地及施工设备,应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8.2 设备及设施安装
8.2.1 设备及设施的安装应按工艺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压力、液位、电压、频率、流量和水质等计量和监控仪表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精度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少装,漏装。
8.2.2 高层建筑水表均采用远传水表。预埋的远传水表信号线,应安装在管道井内。多层建筑有条件的也优先采用远传水表,水表分层安装,水表前后短管上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以确保水表运行平稳,安装应符合水务集团远传水表安装规定。
8.2.3 当采用无负压设备供水方式时,进水口应安装倒流防止器。
8.2.4 设备进水口前应设置过滤器。滤网的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一般为0.5mm-2mm,且过滤网的过滤总面积不应小于进水口截面积的1.5倍。
8.2.5 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8.2.6 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8.2.7 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维护检修要求。
8.2.8 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8.2.9 电控柜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3 管道敷设
8.3.1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8.3.2 二次供水的建筑物引入管与污水排水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引入管的拐弯处宜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8.3.3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少于1.0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8.3.4 设计有地下室的建筑,增压给水管道安装应吊装于地下室顶板下,原则要求管道与管道、管道与墙壁或构件的净距≥0.2m。管道支、吊、托架应参照《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安装。管道吊架(支座)要求加减震垫。管道外壁应先涂刷红丹防锈漆,再涂刷银粉漆进行防腐处理。埋地增压给水金属管道应严格根据设计规范做好防腐处理。
8.3.5 原则要求立管外壁与其他管道、墙面或其他构筑物的最小净距不得<0.1m,保证足够的维修间距。
8.3.6 增压给水立管应安装在管道井内,多层建筑可明装于公共管道位置不得包封。明管安装于公共通道位置的二次供水立管,其安装位置应不影响日常通行,并采取防腐措施。
8.3.7 每条供水立管前安装总阀门,入户管三通相对各楼层自然地面高度必须在0.4~1.2米之间。
8.3.8 各分区、各单元增压立管均设置立管控制阀。二次供水立管顶端均应设置阀门和自动排气阀。
8.3.9 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和接口处应清洁污染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8.3.10 钢塑复合管套丝时应采取水溶性润滑油,螺纹连接时,不得使用对水质产生污染的材料。
8.3.11 水泵机组出水管的泵房内明装部分,钢塑复合管必须采用法兰连接。
8.3.12 位于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各类控制阀应明装,便于检修,不应设置在吊顶内或非公共通道内。控制阀下方不应有电气设备或遇水可引起事故的设施。
8.3.13 工作压力1.0Mpa以上的管道,采用法兰式或沟槽式连接。
九、水质保障
9.1 一般规定
9.1.1 二次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9.1.2 二次供水设施中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与水接触的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涉水产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9.1.3 二次供水设施设置水箱时,必须设置消毒设备对水箱储水进行消毒,并保证消毒效果。
9.1.4 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要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台账,区卫生监督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9.2 消毒设备
9.2.1 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便于安装检修、有效、耐用和运行经济。
9.2.2 应选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9.3 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
9.3.1 二次供水设施安装后,产权单位应按照规定每半年至少1次对水池、水箱进行清洗、消毒,清洗人员要取得健康证,消毒药剂要有卫生许可证明,清洗结束后委托水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或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水质主要指标进行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二次供水,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用户公布。
9.3.2 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应包括以下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铁、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特殊情况下可加检其他指标。
9.3.3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频率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要求。
9.3.4 二次供水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十、调试及验收
10.1 调试
10.1.1 设施完工后应按原计划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
10.1.2 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接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10.1.3 暗管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10.1.4 金属管、复合管及塑料管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各种材质的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0Mpa。
10.1.5 水箱(池)应做满水试验。
10.1.6 消毒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试。
10.1.7 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符合要求。
10.1.8 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达到设计要求。
10.1.9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0.1.10 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
10.1.11 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10.2 验收
10.2.1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按本规程实施验收。
10.2.2 验收程序:
①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②现场验收;
③出具验收报告。
10.2.3 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10.2.3.1 二次供水工程资料:
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纸;
②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③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图纸(含试压、冲洗消毒记录);
④二次供水设备的资质材料;
⑤远传水表相关材料。
10.2.3.2 卫生、环保资料:
①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②水质检测报告;
③清洗消毒合格证;
④泵房环境噪声及振动检测报告。
10.2.4 现场验收
10.2.4.1 泵房设置及其环境验收内容:
①泵房及泵房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
②泵房排水系统;
③泵房通风系统;
④泵房保温措施;
⑤泵房电源;
⑥泵房防雷击设施;
⑦监控与门禁系统;
⑧泵房及周边环境;
⑨泵房及比邻住宅环境噪声与振动;
⑩监控与门禁系统。
10.2.4.2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内容:
①设备材质;
②设备供水参数;
③设备显示仪表;
④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系统;
⑤设备接地等保护功能;
⑥水泵机组设置;
⑦水箱及压力水容器;
⑧阀门与管道设置;
⑨消毒设备。
10.2.5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10.2.6 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执行。
10.2.7 电气安装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0.2.8 二次供水水质各项指标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10.2.9 本规程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