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9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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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区征迁评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工作的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临平区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等行为的征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实行评价管理。
二、本区实行对评估机构及所属的从业人员实施评价记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基数为100分,记分周期届满,评估机构记分值清零。
三、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评价计分较高、无不良行为的评估机构开展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机构发生扣分行为时,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扣分事项书面告知区征迁办和评估机构,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五、开展评估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服务承诺书》(附件1)和《廉政责任承诺书》(附件2)报备区征迁办。
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评估事项后,应如实填写《履约情况评价表》(附件3),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作出详细评价,并在项目评估事项完成后10日内报备区征迁办。
无不良行为不扣分的,评价计分100分为优秀,评价记分90分以上的为合格,90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评估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征迁评估项目;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
(四)签订《征迁评估服务承诺书》和《廉政责任承诺书》;
(五)不参与非法转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为委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征迁评估信用管理工作,区征迁办将对征迁评估市场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附件:1.《征迁评估服务承诺书》
2.《廉政责任承诺书》
3.《征迁评估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
4.《征迁评估机构评价记分标准》
附件1
评估服务承诺书
本单位对委托单位委托的项目征迁评估服务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资质证书及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合法有效,所提交其他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评估市场秩序;
三、本单位如发生法人代表变更、资质升降级等重大事项,及时将相关变更材料报送征迁项目实施单位;
四、自愿遵守《征迁评估机构评价记分标准》,本单位在记分周期内因不良行为评价计分低于90分及以下时,一年内不再参加临平区征迁评估项目;
五、在临平区进行征迁评估服务工作中,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平区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征迁项目评估服务工作。若有违法违规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单位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评估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廉政责任承诺书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征地拆迁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阳光”征迁,树立廉洁、公正、务实的工作人员形象,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责任承诺书。
第一条 责任范围
1.在 项目合同项下的征迁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征迁评估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诚实、守信、廉洁的业务合作关系,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2.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中评估、测绘、劳务等廉政管理的意见》(临平住建〔2021〕133号)规定。
3.征迁项目参与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廉政制度,加强单位员工廉政教育。评估、测绘、劳务等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本单位员工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有违纪前科人员,禁止参与本项目。
4.在征迁项目开展前,承诺人相应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加强执业纪律规范认识。
5.建立廉政公开举报电话,电话由专人24小时在线接听。在业务活动中有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可通过该电话举报,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第二条 甲方承诺
1.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和被征迁企业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和被征迁企业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和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和KTV、洗浴等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和被征迁企业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和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业务等经济活动。
5.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业务。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和KTV、洗浴等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本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本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5.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责任追究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同意支付项目合同违约金 _ 万元(大写:)。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甲方应即刻终止与其的项目合作,并将其列入廉洁合作黑名单,5年内不再与涉事单位开展合作。
第五条 本承诺书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承诺书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出资方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出资方(监管方)(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评估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
征迁项目名称 | |
征迁项目实施单位 | |
征迁项目评估机构 | |
对征迁项目评估机构工作的总体评价: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
对本评估项目的具体负责人的评价: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
对委派到本评估项目的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的评价: (1)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2)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3)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4)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5)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
扣分行为记分事项 | |
征迁项目实施单位 意见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注:1.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履约情况评价表”中的内容进行评定,评价项后的“□”处打√,并加盖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2.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征迁项目评估事项完成后10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履约情况评价表”报送区征迁办。
3.无不良行为不扣分100分的评价为优秀,评价累计记分10分以下的评价为合格,评价记分超过10分及以上的评价为不合格。
附件4
征迁评估机构评价记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扣分 标准 | |
1 | 评估现场工作时未佩戴本人岗位证件的 | 1分 | |
2 | 项目启动后,未将本评估机构及项目人员信息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机构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后现场未及时变更的 | 1分 | |
3 | 评估机构在征迁项目评估正式启动前5日内未将项目评估师和从业人员报备征迁实施单位的 | 1分 | |
4 | 评估机构在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10日内未将变更材料上报区征迁办和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的 | 1分 | |
5 | 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而不回避的 | 2分 | |
6 | 征迁项目服务活动前,未组织完成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业务知识培训的 | 2分 | |
7 |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完成分户评估报告后,未在30日内将基准价格、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选用等重要数据报区征迁办的 | 2分 | |
8 |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 3分 | |
9 |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未经负责征迁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评估师签字,或者以印章代替签字的 | 3分 | |
10 |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未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或者以分支机构公章代替的 | 3分 | |
11 | 被征迁人或者征迁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未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 3分 | |
12 | 评估报告经复核、鉴定后改变原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未向区征迁办和征迁实施单位报备的 | 3分 | |
13 | 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无故变更或擅自修改报备内容的 | 3分 | |
14 | 评估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6分 | |
15 | 包庇、隐瞒评估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 6分 | |
16 | 未经注册,擅自以评估师名义从事评估活动的 | 6分 | |
17 | 未安排评估师对被征迁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的 | 6分 | |
18 | 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6分 | |
19 | 未按照《杭州市临平区征迁补偿评估技术与评估报告参考意见》第十四条出具评估报告的 | 6分 | |
20 | 未按照《杭州市临平区征迁补偿评估技术与评估报告参考意见》第十七条将项目评估材料整理存档的 | 6分 | |
21 |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导致被征迁人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 6分 | |
22 |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 6分 | |
23 | 未调查评估对象状况、拍摄反映评估对象内外部状况等影像资料的 | 6分 | |
24 |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10分 | |
25 | 评估师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的 | 10分 | |
26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10分 | |
27 | 被选定参与评估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 10分 | |
28 | 进入名录后被发现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10分 | |
2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者评估师证书的 | 10分 | |
30 | 在评估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10分 | |
31 | 评估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揽评估业务的累积 | 10分 | |
3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不良行为,依情节轻重记分 | 3-10分 | |
注:1.每个评估单位一个记分周期内以100分为基础,对照本表内容依次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2.评估机构发生扣分行为未限期整改且扣分行为记分未达到10分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区征迁办,该扣分将累积到下年度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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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9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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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临平区建设大厦411室,邮编:31110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迁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区征迁评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工作的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临平区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等行为的征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实行评价管理。
二、本区实行对评估机构及所属的从业人员实施评价记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基数为100分,记分周期届满,评估机构记分值清零。
三、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评价计分较高、无不良行为的评估机构开展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机构发生扣分行为时,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扣分事项书面告知区征迁办和评估机构,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五、开展评估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服务承诺书》(附件1)和《廉政责任承诺书》(附件2)报备区征迁办。
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评估事项后,应如实填写《履约情况评价表》(附件3),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作出详细评价,并在项目评估事项完成后10日内报备区征迁办。
无不良行为不扣分的,评价计分100分为优秀,评价记分90分以上的为合格,90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评估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征迁评估项目;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
(四)签订《征迁评估服务承诺书》和《廉政责任承诺书》;
(五)不参与非法转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为委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征迁评估信用管理工作,区征迁办将对征迁评估市场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附件:1.《征迁评估服务承诺书》
2.《廉政责任承诺书》
3.《征迁评估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
4.《征迁评估机构评价记分标准》
附件1
评估服务承诺书
本单位对委托单位委托的项目征迁评估服务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资质证书及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合法有效,所提交其他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评估市场秩序;
三、本单位如发生法人代表变更、资质升降级等重大事项,及时将相关变更材料报送征迁项目实施单位;
四、自愿遵守《征迁评估机构评价记分标准》,本单位在记分周期内因不良行为评价计分低于90分及以下时,一年内不再参加临平区征迁评估项目;
五、在临平区进行征迁评估服务工作中,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平区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征迁项目评估服务工作。若有违法违规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本单位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评估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廉政责任承诺书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征地拆迁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阳光”征迁,树立廉洁、公正、务实的工作人员形象,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责任承诺书。
第一条 责任范围
1.在 项目合同项下的征迁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征迁评估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诚实、守信、廉洁的业务合作关系,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2.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中评估、测绘、劳务等廉政管理的意见》(临平住建〔2021〕133号)规定。
3.征迁项目参与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廉政制度,加强单位员工廉政教育。评估、测绘、劳务等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本单位员工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有违纪前科人员,禁止参与本项目。
4.在征迁项目开展前,承诺人相应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加强执业纪律规范认识。
5.建立廉政公开举报电话,电话由专人24小时在线接听。在业务活动中有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可通过该电话举报,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第二条 甲方承诺
1.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和被征迁企业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和被征迁企业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和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和KTV、洗浴等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和被征迁企业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和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从事与甲方有关的业务等经济活动。
5.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业务。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本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安排的宴请和KTV、洗浴等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征迁企业(农居户或个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本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本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5.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责任追究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同意支付项目合同违约金 _ 万元(大写:)。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的,甲方应即刻终止与其的项目合作,并将其列入廉洁合作黑名单,5年内不再与涉事单位开展合作。
第五条 本承诺书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承诺书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出资方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出资方(监管方)(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评估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
征迁项目名称 | |
征迁项目实施单位 | |
征迁项目评估机构 | |
对征迁项目评估机构工作的总体评价: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
对本评估项目的具体负责人的评价: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
对委派到本评估项目的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的评价: (1)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2)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3)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4)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5)姓名: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 |
扣分行为记分事项 | |
征迁项目实施单位 意见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注:1.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履约情况评价表”中的内容进行评定,评价项后的“□”处打√,并加盖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2.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征迁项目评估事项完成后10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履约情况评价表”报送区征迁办。
3.无不良行为不扣分100分的评价为优秀,评价累计记分10分以下的评价为合格,评价记分超过10分及以上的评价为不合格。
附件4
征迁评估机构评价记分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扣分 标准 | |
1 | 评估现场工作时未佩戴本人岗位证件的 | 1分 | |
2 | 项目启动后,未将本评估机构及项目人员信息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机构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后现场未及时变更的 | 1分 | |
3 | 评估机构在征迁项目评估正式启动前5日内未将项目评估师和从业人员报备征迁实施单位的 | 1分 | |
4 | 评估机构在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10日内未将变更材料上报区征迁办和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的 | 1分 | |
5 | 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而不回避的 | 2分 | |
6 | 征迁项目服务活动前,未组织完成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业务知识培训的 | 2分 | |
7 |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完成分户评估报告后,未在30日内将基准价格、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选用等重要数据报区征迁办的 | 2分 | |
8 |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 3分 | |
9 |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未经负责征迁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评估师签字,或者以印章代替签字的 | 3分 | |
10 |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未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或者以分支机构公章代替的 | 3分 | |
11 | 被征迁人或者征迁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未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 3分 | |
12 | 评估报告经复核、鉴定后改变原评估结果,评估机构未向区征迁办和征迁实施单位报备的 | 3分 | |
13 | 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无故变更或擅自修改报备内容的 | 3分 | |
14 | 评估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6分 | |
15 | 包庇、隐瞒评估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 6分 | |
16 | 未经注册,擅自以评估师名义从事评估活动的 | 6分 | |
17 | 未安排评估师对被征迁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的 | 6分 | |
18 | 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6分 | |
19 | 未按照《杭州市临平区征迁补偿评估技术与评估报告参考意见》第十四条出具评估报告的 | 6分 | |
20 | 未按照《杭州市临平区征迁补偿评估技术与评估报告参考意见》第十七条将项目评估材料整理存档的 | 6分 | |
21 |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导致被征迁人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 6分 | |
22 |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被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 6分 | |
23 | 未调查评估对象状况、拍摄反映评估对象内外部状况等影像资料的 | 6分 | |
24 |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10分 | |
25 | 评估师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的 | 10分 | |
26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10分 | |
27 | 被选定参与评估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 10分 | |
28 | 进入名录后被发现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10分 | |
2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者评估师证书的 | 10分 | |
30 | 在评估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10分 | |
31 | 评估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揽评估业务的累积 | 10分 | |
3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不良行为,依情节轻重记分 | 3-10分 | |
注:1.每个评估单位一个记分周期内以100分为基础,对照本表内容依次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2.评估机构发生扣分行为未限期整改且扣分行为记分未达到10分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区征迁办,该扣分将累积到下年度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