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8/2022-07490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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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3-2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2021年9月临平区食品安全状况分析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3-28 15:4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我区食品安全,构建食品安全无忧消费环境,根据《杭州市临平区2021年度食品抽样检测计划》要求,全区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9月,全区共完成食品安全定量抽检630批次,合格619批次,合格率98.25%;定性抽检4029批次,合格4025批次,合格率99.90%。

一、定量抽检情况

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抽检畜禽产品、蔬菜、水果、水产品等6类产品共147批次,合格147批次。食品生产环节抽检预制肉制品、速冻调理肉制品、糕点、大米、液体乳等12类产品共22批次,合格21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骏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须酥(桂花味)菌落总数不合格;食品流通环节抽检调味品、饼干、方便食品、饮料、乳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产品300批次,合格282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沾波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合格;杭州大红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夹心猪肉磺胺类(总量)不合格;杭州临平区小芳连锁商场塘栖人民路店销售的1批次豇豆噻虫嗪不合格;杭州临平区塘栖镇何建农食品店销售的1批次进口香蕉噻虫胺不合格。杭州余杭区大头超市销售的1批次纯藕粉霉菌不合格;杭州余杭区召娣自选商行销售的1批次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合格;杭州时代联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区通达路加盟店销售的1批次鳊鱼恩诺沙星不合格;杭州余杭区嘉杭情超市销售的1批次山鸡蛋恩诺沙星不合格。餐饮服务环节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等5类食品共157批次,合格155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市余杭区航橙面馆的1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不合格;杭州余杭区渝府饭店的1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不合格。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抽检餐饮4批次,合格4批次。

二、定性抽检情况

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单位的监督检查,畜禽屠宰企业开展自检2238批次,合格2238批次,合格率100%。各属地镇街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基地的定性抽检,共抽检1791批次,合格1787批次,合格率99.78%,其中畜牧尿样408批次,蔬菜1383批次。

三、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二)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这种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根据《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三)6-苄基腺嘌呤属广谱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植物细胞生长,主要用于无根豆芽的生长调节剂。6-苄基腺嘌呤目前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该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根据《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6-苄基腺嘌呤。

(四)噻虫嗪是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其施药后迅速被内吸,并传导到植株各部位,对刺吸式害虫如蚜虫、飞虱、叶蝉、粉虱等有良好的防效。既可用于茎叶处理、种子处理、也可用于土壤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噻虫嗪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 mg/kg。

(五)噻虫胺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作用于烟碱乙酰胆碱受体,具有杀虫谱广、触杀、胃毒、内吸、高效安全和高选择性等特性。主要用于水稻、小麦、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胺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以上食品安全状况分析,仅供市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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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临平区食品安全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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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我区食品安全,构建食品安全无忧消费环境,根据《杭州市临平区2021年度食品抽样检测计划》要求,全区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9月,全区共完成食品安全定量抽检630批次,合格619批次,合格率98.25%;定性抽检4029批次,合格4025批次,合格率99.90%。

一、定量抽检情况

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抽检畜禽产品、蔬菜、水果、水产品等6类产品共147批次,合格147批次。食品生产环节抽检预制肉制品、速冻调理肉制品、糕点、大米、液体乳等12类产品共22批次,合格21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骏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须酥(桂花味)菌落总数不合格;食品流通环节抽检调味品、饼干、方便食品、饮料、乳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产品300批次,合格282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临平区崇贤街道沾波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合格;杭州大红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夹心猪肉磺胺类(总量)不合格;杭州临平区小芳连锁商场塘栖人民路店销售的1批次豇豆噻虫嗪不合格;杭州临平区塘栖镇何建农食品店销售的1批次进口香蕉噻虫胺不合格。杭州余杭区大头超市销售的1批次纯藕粉霉菌不合格;杭州余杭区召娣自选商行销售的1批次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合格;杭州时代联华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余杭区通达路加盟店销售的1批次鳊鱼恩诺沙星不合格;杭州余杭区嘉杭情超市销售的1批次山鸡蛋恩诺沙星不合格。餐饮服务环节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等5类食品共157批次,合格155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杭州市余杭区航橙面馆的1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不合格;杭州余杭区渝府饭店的1批次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不合格。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抽检餐饮4批次,合格4批次。

二、定性抽检情况

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加强对农产品种养殖单位的监督检查,畜禽屠宰企业开展自检2238批次,合格2238批次,合格率100%。各属地镇街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和农产品种植基地的定性抽检,共抽检1791批次,合格1787批次,合格率99.78%,其中畜牧尿样408批次,蔬菜1383批次。

三、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二)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这种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根据《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三)6-苄基腺嘌呤属广谱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植物细胞生长,主要用于无根豆芽的生长调节剂。6-苄基腺嘌呤目前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该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根据《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6-苄基腺嘌呤。

(四)噻虫嗪是烟碱类高效低毒杀虫剂,其施药后迅速被内吸,并传导到植株各部位,对刺吸式害虫如蚜虫、飞虱、叶蝉、粉虱等有良好的防效。既可用于茎叶处理、种子处理、也可用于土壤处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噻虫嗪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 mg/kg。

(五)噻虫胺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作用于烟碱乙酰胆碱受体,具有杀虫谱广、触杀、胃毒、内吸、高效安全和高选择性等特性。主要用于水稻、小麦、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胺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以上食品安全状况分析,仅供市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