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区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杭州市临平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意见》四个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14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1903
通信地址:临平区市民之家557室,邮编:311100
附件:1.《关于明确我区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
2.《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3.《杭州市临平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意见》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关于明确我区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明确如下:
一、出售范围
我区出售公有住房是指城镇现有公有住房,包括成套非成套公有住房,允许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但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与办公区、工作区或生产区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或区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属本通知范围。
二、出售对象及出售价格
(一)对1998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现租住户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按房改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公有成套住房出售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830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元;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60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超过规定享受面积实行市场价,市场价确定成套住房为一级地段每平方米1650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1485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1320元、四级地段每平方米1155元,非成套住房市场价按成套住房市场价8折计算。成新折扣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夫妻双方工龄折扣、地段折扣、楼层朝向系数不变。
(二)1999年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承租户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加房改: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2.1999年之前已承租公有住房,后因拆迁安置到现承租公有住房的;
3.原承租人于1999年之前已承租公有住房,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承租人户名变更的,现承租人可参加房改。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规定享受面积实行市场价,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范围外的公有住房按公布的价格下浮12%出售。具体价格如下:
竣工年度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元/M2) | 市场价价格 (元/M2) |
1999 | 900 | 1250 |
2000 | 950 | 1250 |
2001 | 1000 | 1300 |
2002 | 1450 | 1900 |
2003 | 1500 | 1950 |
2004 | 2500 | 3300 |
2005 | 2500 | 3300 |
2006 | 2600 | 3500 |
2007 | 2700 | 4000 |
2008及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具体如下:
竣工年度 | 享受面积部分出售价格 (元/㎡) | 超面积部分出售价格 (元/㎡) |
2008 | 2700 | 4000 |
2009 | 2700 | 4000 |
2010 | 2700 | 4000 |
2011 | 2999 | 5000 |
2012 | 2999 | 5000 |
2013 | 3050 | 5500 |
2014 | 3050 | 5500 |
2015 | 3050 | 5500 |
2016 | 3050 | 5500 |
2017 | 3050 | 5500 |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施行。
附件2
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现就房改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必须持有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部分建房时间较早、土地权属不清、资料不全暂时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需市土管局出具暂缓办证证明后允许上市交易。
对部分建房时间较早,土地权属不清、资料不全暂时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需规资临平分局出具暂缓办理证明后允许上市交易。
二、对1994年出售的房改房的未计价公用面积,考虑到前后房改政策的衔接,这部分房改房上市交易时公用面积要作处理(包括出售、拆迁、交换、析产、赠予、继承)。一是公用面积属该户当时享受房改标准面积内的,按当时的房改价款补交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二是公用面积属该户当时享受房改标准面积以上部分的,按当时的房改市场价款补交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三、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缴纳税费第二款(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综合税)目前给予免交优惠,其他按规定缴纳。
四、房改房上市交易统一由余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费按4%c的标准减半(即2%‰)收取,除此之外,交易评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房改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94年购买的首先应到市房改办补交公用面积房价款)按私房拆迁规定办理,
补交1%的土地收益金后转为完全私房,不再保留房改拆迁房。
附件3
杭州市临平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一、为准确核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以本人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核定为已享受住房:
1.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政府优惠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4.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联建的住房;
5.单位资助给予补贴(补助)款购买的住房;
6.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
三、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不核定为已享受实物分房:
1.以市场商品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2.以继承、受赠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住房。
四、在单位住房分配中实行住房面积,购房金额限额双控标准的职工,其单位补贴的购房金额已达到控制标准,但实际购房面积尚未达到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五、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及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分别按承租及购买的建筑面积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以区房地产管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原政府给予优惠部分价款按当年住房平均价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购买经济房当年每平方米优惠价x经济房价格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0.8).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另行文明确。
七、对集资、联建的住房,其住房面积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并统一按现行房改政策价重新计算购买价格,如享受面积部分原个人集资款多于重新计算后价格的,其多出部分核定为住房补贴额。
八、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助)款购建住房,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
九、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按本人及其配偶在建造房屋占地面积中所占份额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方所占份额不计)。
十、离婚前承租公房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根据司法文书或离婚协议,合法承租方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另一方按无房核定。
2.离婚后合法承租方再婚的,所承租公房面积应计入再婚夫妻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中。
3.离婚后无房一方再婚的,若其配偶婚前系无房的,婚后双方按无房户核定;若其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的,婚后按各自原住房情况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十一、离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下同)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已享受实物分房一方离婚后再婚的:
(1)若其现配偶婚前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现配偶按无房户核定。
(2)若其现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后按原各自己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3)若其现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婚后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与现配偶承租公房面积之和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其现配偶按其承租公房面积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2.离异后单身的,按原家庭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十二、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其双方实物分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若现配偶为再婚,再婚方原已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一方按单身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再婚一方按原单身一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和再婚一方原家庭享受原实物分房面积相加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2.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作为现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婚前单身时各已享受实物分房,其面积合并计算作为核定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4.婚前单身一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其实物分房作为双方共同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十四、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意见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房源腾退的政策
1.凡在2004年6月1日(含)前参加房改的人员,只允许享受一户一处住房优惠政策,享受住房面积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执行。一户(同地或异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退出。
(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2)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次及其以上的。
2.个人应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后购买。评估时点以2001年12月同地段商品房为评估指导价。
3.个人应退集资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购买。购买价格按集资交付使用时的当年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
4.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享受单位住房资助或给予补助、补贴的,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享受面积。计算公式为: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折算后,资助或补贴(助)款超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应退还资助或补助(贴)的单位。
5.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售公有住房的,重新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并补交房改购房差额款。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单位出售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计算出售价格,并补交与市场价差额款。
6.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回购职工所购住房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退房条件者,按单位回购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回购(职工为已享受房改优惠购房);对符合退房条件者,按房改款收回。
7.单位或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的,按置换时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价补款。
8.个人退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由区房改办回收,作为廉租住房或解困房。
9.个人补缴的购房款由原售房单位收取,并上缴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已转制、解体、破产等情况的,由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收取,并纳入住房基金专户。
二、有关集资建房的认定及其他相关政策
1.对集资建房性质的认定
只要是建房审批部门立项批准给单位职工集资建造的住房,在建房中不论单位职工负担的集资款额多少,都认定为集资房。尚未办理集资房房改审批手续的,都要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前,予以补办。对不愿意补办集资房房改审批手续的集资建房户,不予审理住房补贴有关手续,不发住房补贴。
2.集资建房的权证办理问题
在办理集资建房房改审批手续的同时,由各单位统一补办相关房屋权证,已办理好私房权证的集资建房,只补办房改审批手续,不再变更住房权证。部分集资房建房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由各单位先统一办理房改审批手续,后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统一补办房屋权证。
3.集资住房的房改政策价格核定
《关于明确我区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集资、联建住房,其住房面积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并统一按现行房改政策价重新计算购买价格。在补办集资建房房改审批手续时,对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的集资建房,其“现行房改政策价”统一按1998年房改政策价办理,对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集资建房,按其实际竣工交付使用当年的房改政策价计算。
三、拼接住房的住房性质界定
拼接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视作集资建房。
四、购地建房的住房性质界定
部分镇街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镇街所在地出资购买土地,自己建造住房,但土地不属出让性质,这部分自建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视作批地建房。
五、有关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具体问题
1.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时间及组织实施
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企业离休干部享受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待遇,其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时间和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与事业离休干部一样,于2006年实施和发放。届时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区老干部局组织核实审查,统一报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离休干部再婚后其配偶的住房补贴问题
离休干部离异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前死亡的,如在1999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之间再婚,其再婚配偶可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享受住房补贴。如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再婚,其再婚配偶不享受住房补贴。
3.离休干部的职务界定
部分离休干部离休时无职务职称的,最低可按科级干部标准享受住房补贴面积。
4.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标准
根据省、杭州市有关政策,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在已规定的享受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平方米。
六、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停发工资)的人员的住房补贴实施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后,因辞职、辞退、离职、除名等各种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停发工资)的人员,从工资停发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七、镇(街道)、政府部门的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以及兼职的区人大、区政协常委的享受面积标准问题
镇(街道)、政府部门的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其享受住房补贴的职级按科级标准计算。兼职的区人大、区政协常委按原单位职级享受住房补贴。
八、农村批地建房中有关住房享受面积核定问题
原为农村批地建房的建房人口,退休后回农村投靠子女,子女在批地建房时将其作为建房人口的,不作建房人口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九、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部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其领取的住房补贴低于地方补贴标准且其本人和配偶在部队和地方均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允许按地方补贴标准(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给予差额补足,其差额总金额中,工龄住房补贴仍一次性计算发放;已高于地方标准或本人及配偶在部队或地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则不再享受。
享受过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如无确切补贴金额,应由副师级以上部队出具证明。
十、机关干部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问题
机关中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的工作人员,只能按其目前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任职务格(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对个别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可按其目前工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十一、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问题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不属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对象。
十二、有关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工作单位调动的,从调入新工作单位的工资发放之月起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2.未被所在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职级与工资享受待遇不一致的离休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按工资对应职级关系享受住房面积。
4.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改)之前的退休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其目前享受工资(退休待遇)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5.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未满20年工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20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6.现已出国、出境定居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领住房补贴,如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有关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问题
1.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2.对承租成套“三违”公有住房的住房,暂按其目前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对“三违”住房处理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住房出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混结构公房的换算系数为1:1.2;砖木、泥木结构公房的换算系数为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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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1-86201903
通信地址:临平区市民之家557室,邮编:311100
附件:1.《关于明确我区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
2.《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3.《杭州市临平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意见》
临平区住建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关于明确我区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明确如下:
一、出售范围
我区出售公有住房是指城镇现有公有住房,包括成套非成套公有住房,允许非成套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但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与办公区、工作区或生产区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或区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属本通知范围。
二、出售对象及出售价格
(一)对1998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现租住户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按房改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公有成套住房出售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830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元;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60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超过规定享受面积实行市场价,市场价确定成套住房为一级地段每平方米1650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1485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1320元、四级地段每平方米1155元,非成套住房市场价按成套住房市场价8折计算。成新折扣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夫妻双方工龄折扣、地段折扣、楼层朝向系数不变。
(二)1999年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承租户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加房改: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2.1999年之前已承租公有住房,后因拆迁安置到现承租公有住房的;
3.原承租人于1999年之前已承租公有住房,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承租人户名变更的,现承租人可参加房改。
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规定享受面积实行市场价,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范围外的公有住房按公布的价格下浮12%出售。具体价格如下:
竣工年度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元/M2) | 市场价价格 (元/M2) |
1999 | 900 | 1250 |
2000 | 950 | 1250 |
2001 | 1000 | 1300 |
2002 | 1450 | 1900 |
2003 | 1500 | 1950 |
2004 | 2500 | 3300 |
2005 | 2500 | 3300 |
2006 | 2600 | 3500 |
2007 | 2700 | 4000 |
2008及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具体如下:
竣工年度 | 享受面积部分出售价格 (元/㎡) | 超面积部分出售价格 (元/㎡) |
2008 | 2700 | 4000 |
2009 | 2700 | 4000 |
2010 | 2700 | 4000 |
2011 | 2999 | 5000 |
2012 | 2999 | 5000 |
2013 | 3050 | 5500 |
2014 | 3050 | 5500 |
2015 | 3050 | 5500 |
2016 | 3050 | 5500 |
2017 | 3050 | 5500 |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施行。
附件2
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关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
现就房改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必须持有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部分建房时间较早、土地权属不清、资料不全暂时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需市土管局出具暂缓办证证明后允许上市交易。
对部分建房时间较早,土地权属不清、资料不全暂时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需规资临平分局出具暂缓办理证明后允许上市交易。
二、对1994年出售的房改房的未计价公用面积,考虑到前后房改政策的衔接,这部分房改房上市交易时公用面积要作处理(包括出售、拆迁、交换、析产、赠予、继承)。一是公用面积属该户当时享受房改标准面积内的,按当时的房改价款补交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二是公用面积属该户当时享受房改标准面积以上部分的,按当时的房改市场价款补交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三、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缴纳税费第二款(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综合税)目前给予免交优惠,其他按规定缴纳。
四、房改房上市交易统一由余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费按4%c的标准减半(即2%‰)收取,除此之外,交易评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房改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94年购买的首先应到市房改办补交公用面积房价款)按私房拆迁规定办理,
补交1%的土地收益金后转为完全私房,不再保留房改拆迁房。
附件3
杭州市临平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一、为准确核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以本人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核定为已享受住房:
1.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政府优惠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4.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联建的住房;
5.单位资助给予补贴(补助)款购买的住房;
6.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
三、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均不核定为已享受实物分房:
1.以市场商品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2.以继承、受赠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住房。
四、在单位住房分配中实行住房面积,购房金额限额双控标准的职工,其单位补贴的购房金额已达到控制标准,但实际购房面积尚未达到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五、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及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分别按承租及购买的建筑面积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以区房地产管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原政府给予优惠部分价款按当年住房平均价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购买经济房当年每平方米优惠价x经济房价格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0.8).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另行文明确。
七、对集资、联建的住房,其住房面积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并统一按现行房改政策价重新计算购买价格,如享受面积部分原个人集资款多于重新计算后价格的,其多出部分核定为住房补贴额。
八、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助)款购建住房,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面积(计算公式: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
九、以本人或配偶作为建房人口建造(翻建)的私房,按本人及其配偶在建造房屋占地面积中所占份额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方所占份额不计)。
十、离婚前承租公房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根据司法文书或离婚协议,合法承租方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另一方按无房核定。
2.离婚后合法承租方再婚的,所承租公房面积应计入再婚夫妻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中。
3.离婚后无房一方再婚的,若其配偶婚前系无房的,婚后双方按无房户核定;若其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的,婚后按各自原住房情况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十一、离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不包含承租公房,下同)的,离婚后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已享受实物分房一方离婚后再婚的:
(1)若其现配偶婚前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现配偶按无房户核定。
(2)若其现配偶婚前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后按原各自己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3)若其现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婚后再婚一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与现配偶承租公房面积之和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其现配偶按其承租公房面积作为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2.离异后单身的,按原家庭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十二、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其双方实物分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1.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若现配偶为再婚,再婚方原已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一方按单身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再婚一方按原单身一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和再婚一方原家庭享受原实物分房面积相加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2.婚前一方单身时已享受实物分房,另一方为再婚,原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原单身方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作为现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婚前单身时各已享受实物分房,其面积合并计算作为核定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4.婚前单身一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的,其实物分房作为双方共同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
十四、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的补充意见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房源腾退的政策
1.凡在2004年6月1日(含)前参加房改的人员,只允许享受一户一处住房优惠政策,享受住房面积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执行。一户(同地或异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退出。
(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2)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次及其以上的。
2.个人应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后购买。评估时点以2001年12月同地段商品房为评估指导价。
3.个人应退集资房因实际困难无法退出确需回购的,经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购买。购买价格按集资交付使用时的当年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
4.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享受单位住房资助或给予补助、补贴的,按资助或补贴(助)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折算住房享受面积。计算公式为:资助或补贴(助)金额÷当年每平方米住房平均价÷80%.折算后,资助或补贴(助)款超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应退还资助或补助(贴)的单位。
5.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售公有住房的,重新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并补交房改购房差额款。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向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对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单位出售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计算出售价格,并补交与市场价差额款。
6.未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回购职工所购住房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退房条件者,按单位回购时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价回购(职工为已享受房改优惠购房);对符合退房条件者,按房改款收回。
7.单位或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置换公有住房的,按置换时同类同地段住房市场价补款。
8.个人退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由区房改办回收,作为廉租住房或解困房。
9.个人补缴的购房款由原售房单位收取,并上缴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原售房单位已转制、解体、破产等情况的,由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收取,并纳入住房基金专户。
二、有关集资建房的认定及其他相关政策
1.对集资建房性质的认定
只要是建房审批部门立项批准给单位职工集资建造的住房,在建房中不论单位职工负担的集资款额多少,都认定为集资房。尚未办理集资房房改审批手续的,都要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前,予以补办。对不愿意补办集资房房改审批手续的集资建房户,不予审理住房补贴有关手续,不发住房补贴。
2.集资建房的权证办理问题
在办理集资建房房改审批手续的同时,由各单位统一补办相关房屋权证,已办理好私房权证的集资建房,只补办房改审批手续,不再变更住房权证。部分集资房建房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由各单位先统一办理房改审批手续,后作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统一补办房屋权证。
3.集资住房的房改政策价格核定
《关于明确我区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集资、联建住房,其住房面积核定为已享受住房面积,并统一按现行房改政策价重新计算购买价格。在补办集资建房房改审批手续时,对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的集资建房,其“现行房改政策价”统一按1998年房改政策价办理,对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集资建房,按其实际竣工交付使用当年的房改政策价计算。
三、拼接住房的住房性质界定
拼接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视作集资建房。
四、购地建房的住房性质界定
部分镇街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镇街所在地出资购买土地,自己建造住房,但土地不属出让性质,这部分自建住房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中,视作批地建房。
五、有关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具体问题
1.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时间及组织实施
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企业离休干部享受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待遇,其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时间和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与事业离休干部一样,于2006年实施和发放。届时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区老干部局组织核实审查,统一报区城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离休干部再婚后其配偶的住房补贴问题
离休干部离异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前死亡的,如在1999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之间再婚,其再婚配偶可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享受住房补贴。如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再婚,其再婚配偶不享受住房补贴。
3.离休干部的职务界定
部分离休干部离休时无职务职称的,最低可按科级干部标准享受住房补贴面积。
4.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标准
根据省、杭州市有关政策,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在已规定的享受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平方米。
六、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停发工资)的人员的住房补贴实施问题
从2004年1月1日后,因辞职、辞退、离职、除名等各种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停发工资)的人员,从工资停发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七、镇(街道)、政府部门的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以及兼职的区人大、区政协常委的享受面积标准问题
镇(街道)、政府部门的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其享受住房补贴的职级按科级标准计算。兼职的区人大、区政协常委按原单位职级享受住房补贴。
八、农村批地建房中有关住房享受面积核定问题
原为农村批地建房的建房人口,退休后回农村投靠子女,子女在批地建房时将其作为建房人口的,不作建房人口核定已享受住房面积。
九、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部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其领取的住房补贴低于地方补贴标准且其本人和配偶在部队和地方均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允许按地方补贴标准(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给予差额补足,其差额总金额中,工龄住房补贴仍一次性计算发放;已高于地方标准或本人及配偶在部队或地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则不再享受。
享受过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如无确切补贴金额,应由副师级以上部队出具证明。
十、机关干部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享受面积问题
机关中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的工作人员,只能按其目前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任职务格(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对个别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可按其目前工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十一、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问题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不属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对象。
十二、有关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工作单位调动的,从调入新工作单位的工资发放之月起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
2.未被所在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职级与工资享受待遇不一致的离休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按工资对应职级关系享受住房面积。
4.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改)之前的退休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其目前享受工资(退休待遇)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5.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未满20年工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20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6.现已出国、出境定居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领住房补贴,如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有关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问题
1.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2.对承租成套“三违”公有住房的住房,暂按其目前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对“三违”住房处理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住房出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混结构公房的换算系数为1:1.2;砖木、泥木结构公房的换算系数为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