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19日
联系电话:0571-88667065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是指区教育局对全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依据。区教育局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第五条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区教育局是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基础教育科负责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1.切实做好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2.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及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3.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委托事项,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主体责任。
第七条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基础教育科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第八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基础教育科、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九条计划基建财务科依法依规履行对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基础教育科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三章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
第十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流程设置,对启动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评价的全过程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并上传有关表单。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之后,基础教育科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验收启动通知,由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主体、验收小组组建方式、验收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和标准等要素。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确定验收指标和标准。
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每年分两期进行验收,时间为每年春、秋两个学期的开学前。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现场查验,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约定。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由采购代理机构准备采购文件、封存样品等。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含一名基础教育科人员),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制作,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区教育局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由区教育局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换,退换的产品须重新验收。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查验采购物品,验收不合格的,各中小学校不得接收、使用采购物品,直到退换完成并验收合格。
供应商须在每年春、秋两学期的开学前两周内将验收合格的产品送达区内各中小学校,延迟履约交付时间的,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从待付货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区教育局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执行。
第十七条履约验收完成后,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中材料、数据作为电子档案予以保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
第十八条区教育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三)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四)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区教育局机关纪委会同计划基建财务科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基础教育科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分享到: |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19日
联系电话:0571-88667065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是指区教育局对全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依据。区教育局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第五条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区教育局是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基础教育科负责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1.切实做好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2.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及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3.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委托事项,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主体责任。
第七条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基础教育科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第八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基础教育科、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九条计划基建财务科依法依规履行对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基础教育科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三章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
第十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流程设置,对启动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评价的全过程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并上传有关表单。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之后,基础教育科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验收启动通知,由采购代理机构制定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主体、验收小组组建方式、验收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和标准等要素。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确定验收指标和标准。
杭州市临平区中小学教材和空白作业本采购每年分两期进行验收,时间为每年春、秋两个学期的开学前。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现场查验,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约定。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由采购代理机构准备采购文件、封存样品等。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含一名基础教育科人员),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制作,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区教育局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由区教育局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换,退换的产品须重新验收。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查验采购物品,验收不合格的,各中小学校不得接收、使用采购物品,直到退换完成并验收合格。
供应商须在每年春、秋两学期的开学前两周内将验收合格的产品送达区内各中小学校,延迟履约交付时间的,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从待付货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区教育局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执行。
第十七条履约验收完成后,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中材料、数据作为电子档案予以保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
第十八条区教育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三)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四)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区教育局机关纪委会同计划基建财务科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基础教育科或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