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拟定《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7日
联系电话:0571-86209513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及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和制度
本意见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临平区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二、退役移交和接收
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其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役士兵报到时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三、安置方法
(一)自主就业安置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实行自主就业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具体办法参照《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杭民〔2015〕3号)执行。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安排工作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四、安排工作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安置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指令性分配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安置去向
本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等,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
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当年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任务,以1∶1的比例确定安置单位(岗位)。安置去向为区内企业、镇(街道)、村(社区)、事业单位等,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置初步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工作安置指标后,共同实施。
(三)考试考核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做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的人才资源作用。
1.考试。以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由浙江省统一组织实施。
2.考核。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计分以安置对象的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根据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的计分项目,由部队计算服役表现量化考核分,地方安置部门负责审核,经安置对象签字确认。档案以外的其他证明类材料,不作为考核计分依据。
(四)安置程序
根据综合得分,本着高分优先、自主选岗的原则,确定安置接收意向单位。
1.计算综合分。按“考试分×0.4+考核分×0.6”确定综合分。
2.公布单位。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安置意见, 向安置对象公布本年度接收安置单位(岗位)。
3.选择单位。安置接收单位(岗位)公布后,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自主选岗工作会议。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安置对象在公布的安置接收单位(岗位)中自主选择,填写《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自主选岗”填报表》。如遇总积分相同,以综合考核分高者优先选择;综合考核分相同的,以军龄长者优先选择。军龄分相同的,则以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为依据,按照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大军区或军兵种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共产党员、嘉奖、优秀士兵的顺序,以获奖等次高、同一等次奖励次数多者优先选择,若立功受奖情况相同的,则协商确定。单位(岗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自主选岗工作程序由区公证处主持实施,并全程公证。对不选择区政府提供的指令性安置单位(岗位)的安置对象,视作自动放弃工作安置,按自主就业的方法进行安置。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自主选岗或在安置后十五天内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选择去镇、街道(自聘人员)和村、社区工作的,根据爱人户口或居住地就近安置。
(五)保障措施
安置到村、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的安置对象,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纳入村、社区的核定岗位人员。安置到村工作的,经济待遇参照该村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标准执行;安置到社区工作的,按我区现有政策执行;安置到镇(街道)自聘人员岗位的,经济待遇按不低于经区委编办批准的区级机关编外用工标准执行。
根据民发〔2015〕234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78号关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规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并按规定及时落实所接收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安置接收单位按国办发〔2013〕78号)文件规定与安置对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足额发放生活补助。
五、保险关系的接续
退役士兵凭原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军队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执行。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1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参保单位,办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转接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保险标准以退役士兵本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退役士兵报到后1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参保单位,办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接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以退役士兵本人所在部队服役最后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在职职工基数核定相关规定执行,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未缴费次月起,暂停医疗保障待遇。
六、相关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组织、民政、财政、编办、人社、公安、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地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临平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
表现量化评分表
2.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自主选岗”填报表
附件1
杭州市临平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姓 名 | 部别 | |||||||||||||||||||||||||
项目 | 记分内容和标准 | 次数 | 得分 | 项目 | 记分内容和标准 | 天、月 | 得分 | |||||||||||||||||||
服役年限记分 | 12年以内(含) | 每年计3分。(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计1.5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3分) | 残疾等级记分 | 因战 致残 | 5级(50分) | |||||||||||||||||||||
6级(40分) | ||||||||||||||||||||||||||
满12年后 | 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计2.5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5分) | 7级(30分) | ||||||||||||||||||||||||
8级(20分) | ||||||||||||||||||||||||||
奖励记分 | 个人平时奖励 | 嘉奖(1分/次) | 9级(10分) | |||||||||||||||||||||||
三等功(3分/次) | 10级(5分) | |||||||||||||||||||||||||
二等功(20分/次) | 因公 致残 | 5级(30分) | ||||||||||||||||||||||||
一等功(40分/次) | 6级(20分) | |||||||||||||||||||||||||
个人获得荣誉称号 | 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50分/次) | 7级(10分) | ||||||||||||||||||||||||
大军区级单位授予(60分/次) | 8级(5分) | |||||||||||||||||||||||||
总部或多总部联合授予(70分/次) | 9级(3分) | |||||||||||||||||||||||||
中央军委授予(80分/次) | 10级(1分) | |||||||||||||||||||||||||
优秀士官人才奖 | 三等奖(4分/次) | 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记分 | 一类地区 | (0.1分/月) | ||||||||||||||||||||||
二等奖(8分/次) | 二类地区 | (0.1分/月) | ||||||||||||||||||||||||
一等奖(12分/次) | 三类地区 | (0.2分/月) | ||||||||||||||||||||||||
其他奖励 | 获政府特殊津贴(30分) | 四类地区 | (0.3分/月) | |||||||||||||||||||||||
战时个人奖励 | 三等功(20分/次) | 五类地区 | (0.4分/月) | |||||||||||||||||||||||
二等功(40分/次) | 六类地区 | (0.5分/月) | ||||||||||||||||||||||||
一等功(80分/次) | 参加对外战争记分 | 作战地点在境内 | (0.1分/天) | |||||||||||||||||||||||
荣誉称号(100分/次) | ||||||||||||||||||||||||||
职业技能记分 | 技能等级 | 初级技能(五级)(1分) | 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 作战地点在境外 | (0.2分/天) | |||||||||||||||||||||
中级技能(四级)(3分) | ||||||||||||||||||||||||||
高级技能(三级)(5分) | 从事核专业记分 | 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 | (0.25分/月) | |||||||||||||||||||||||
技师(二级)(7分) | ||||||||||||||||||||||||||
高级技师(一级)(9分) | ||||||||||||||||||||||||||
烈士子女记分 | 属烈士子女的,计30分 | 得分小计 | ||||||||||||||||||||||||
项目 | 减分内容和标准 | 次数 | 减分 | 项目 | 减分内容和标准 | 次数 | 减分 | 项目 | 内容和标准 | 减分 | ||||||||||||||||
处分减分 | 警告(5分/次) | 处分减分 | 严重警告(10分/次) | 弄虚作假减分 | 对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 |||||||||||||||||||||
记过(15分/次) | 记大过(20分/次) | |||||||||||||||||||||||||
降职或降衔(40分/次) | 撤职(60分/次) | |||||||||||||||||||||||||
减分小计 | ||||||||||||||||||||||||||
考核分 | ||||||||||||||||||||||||||
考核单位 | 考核人签名 | 退役士兵本人签名 |
附件2
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自主选岗”填报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籍 贯 | 入伍地 | |||||||
技术职 务等级 | 联系电话 | |||||||
原部队 | 家庭地址 | |||||||
入伍年月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
考试 考核 成绩 | 考试成绩 | 考核成绩 | 综合分 (考试分*0.4+考核分*0.6) | 选岗序号/总人数 | ||||
本人意愿 |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本人自主选择 为转业(退伍)安置单位(方式),并保证服从组织安排。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安置 办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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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拟定《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7日
联系电话:0571-86209513
附件:《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及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和制度
本意见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临平区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二、退役移交和接收
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其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役士兵报到时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
三、安置方法
(一)自主就业安置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实行自主就业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具体办法参照《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杭民〔2015〕3号)执行。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安排工作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四、安排工作安置的相关规定
(一)安置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指令性分配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安置去向
本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等,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
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当年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任务,以1∶1的比例确定安置单位(岗位)。安置去向为区内企业、镇(街道)、村(社区)、事业单位等,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置初步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工作安置指标后,共同实施。
(三)考试考核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做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的人才资源作用。
1.考试。以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由浙江省统一组织实施。
2.考核。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计分以安置对象的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根据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的计分项目,由部队计算服役表现量化考核分,地方安置部门负责审核,经安置对象签字确认。档案以外的其他证明类材料,不作为考核计分依据。
(四)安置程序
根据综合得分,本着高分优先、自主选岗的原则,确定安置接收意向单位。
1.计算综合分。按“考试分×0.4+考核分×0.6”确定综合分。
2.公布单位。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安置意见, 向安置对象公布本年度接收安置单位(岗位)。
3.选择单位。安置接收单位(岗位)公布后,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自主选岗工作会议。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安置对象在公布的安置接收单位(岗位)中自主选择,填写《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自主选岗”填报表》。如遇总积分相同,以综合考核分高者优先选择;综合考核分相同的,以军龄长者优先选择。军龄分相同的,则以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为依据,按照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大军区或军兵种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共产党员、嘉奖、优秀士兵的顺序,以获奖等次高、同一等次奖励次数多者优先选择,若立功受奖情况相同的,则协商确定。单位(岗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自主选岗工作程序由区公证处主持实施,并全程公证。对不选择区政府提供的指令性安置单位(岗位)的安置对象,视作自动放弃工作安置,按自主就业的方法进行安置。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自主选岗或在安置后十五天内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选择去镇、街道(自聘人员)和村、社区工作的,根据爱人户口或居住地就近安置。
(五)保障措施
安置到村、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的安置对象,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纳入村、社区的核定岗位人员。安置到村工作的,经济待遇参照该村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标准执行;安置到社区工作的,按我区现有政策执行;安置到镇(街道)自聘人员岗位的,经济待遇按不低于经区委编办批准的区级机关编外用工标准执行。
根据民发〔2015〕234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78号关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规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并按规定及时落实所接收人员的岗位和相关待遇。安置接收单位按国办发〔2013〕78号)文件规定与安置对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足额发放生活补助。
五、保险关系的接续
退役士兵凭原部队出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军队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执行。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1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参保单位,办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转接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保险标准以退役士兵本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退役士兵报到后1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参保单位,办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接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以退役士兵本人所在部队服役最后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在职职工基数核定相关规定执行,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未缴费次月起,暂停医疗保障待遇。
六、相关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组织、民政、财政、编办、人社、公安、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地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临平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
表现量化评分表
2.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自主选岗”填报表
附件1
杭州市临平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姓 名 | 部别 | |||||||||||||||||||||||||
项目 | 记分内容和标准 | 次数 | 得分 | 项目 | 记分内容和标准 | 天、月 | 得分 | |||||||||||||||||||
服役年限记分 | 12年以内(含) | 每年计3分。(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计1.5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3分) | 残疾等级记分 | 因战 致残 | 5级(50分) | |||||||||||||||||||||
6级(40分) | ||||||||||||||||||||||||||
满12年后 | 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计2.5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5分) | 7级(30分) | ||||||||||||||||||||||||
8级(20分) | ||||||||||||||||||||||||||
奖励记分 | 个人平时奖励 | 嘉奖(1分/次) | 9级(10分) | |||||||||||||||||||||||
三等功(3分/次) | 10级(5分) | |||||||||||||||||||||||||
二等功(20分/次) | 因公 致残 | 5级(30分) | ||||||||||||||||||||||||
一等功(40分/次) | 6级(20分) | |||||||||||||||||||||||||
个人获得荣誉称号 | 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50分/次) | 7级(10分) | ||||||||||||||||||||||||
大军区级单位授予(60分/次) | 8级(5分) | |||||||||||||||||||||||||
总部或多总部联合授予(70分/次) | 9级(3分) | |||||||||||||||||||||||||
中央军委授予(80分/次) | 10级(1分) | |||||||||||||||||||||||||
优秀士官人才奖 | 三等奖(4分/次) | 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记分 | 一类地区 | (0.1分/月) | ||||||||||||||||||||||
二等奖(8分/次) | 二类地区 | (0.1分/月) | ||||||||||||||||||||||||
一等奖(12分/次) | 三类地区 | (0.2分/月) | ||||||||||||||||||||||||
其他奖励 | 获政府特殊津贴(30分) | 四类地区 | (0.3分/月) | |||||||||||||||||||||||
战时个人奖励 | 三等功(20分/次) | 五类地区 | (0.4分/月) | |||||||||||||||||||||||
二等功(40分/次) | 六类地区 | (0.5分/月) | ||||||||||||||||||||||||
一等功(80分/次) | 参加对外战争记分 | 作战地点在境内 | (0.1分/天) | |||||||||||||||||||||||
荣誉称号(100分/次) | ||||||||||||||||||||||||||
职业技能记分 | 技能等级 | 初级技能(五级)(1分) | 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 作战地点在境外 | (0.2分/天) | |||||||||||||||||||||
中级技能(四级)(3分) | ||||||||||||||||||||||||||
高级技能(三级)(5分) | 从事核专业记分 | 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 | (0.25分/月) | |||||||||||||||||||||||
技师(二级)(7分) | ||||||||||||||||||||||||||
高级技师(一级)(9分) | ||||||||||||||||||||||||||
烈士子女记分 | 属烈士子女的,计30分 | 得分小计 | ||||||||||||||||||||||||
项目 | 减分内容和标准 | 次数 | 减分 | 项目 | 减分内容和标准 | 次数 | 减分 | 项目 | 内容和标准 | 减分 | ||||||||||||||||
处分减分 | 警告(5分/次) | 处分减分 | 严重警告(10分/次) | 弄虚作假减分 | 对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 |||||||||||||||||||||
记过(15分/次) | 记大过(20分/次) | |||||||||||||||||||||||||
降职或降衔(40分/次) | 撤职(60分/次) | |||||||||||||||||||||||||
减分小计 | ||||||||||||||||||||||||||
考核分 | ||||||||||||||||||||||||||
考核单位 | 考核人签名 | 退役士兵本人签名 |
附件2
杭州市临平区退役士兵“自主选岗”填报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籍 贯 | 入伍地 | |||||||
技术职 务等级 | 联系电话 | |||||||
原部队 | 家庭地址 | |||||||
入伍年月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
考试 考核 成绩 | 考试成绩 | 考核成绩 | 综合分 (考试分*0.4+考核分*0.6) | 选岗序号/总人数 | ||||
本人意愿 |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本人自主选择 为转业(退伍)安置单位(方式),并保证服从组织安排。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安置 办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