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3/2022-1134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5-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对《临平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2-05-16 15:56 浏览次数: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规范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提高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区实际,拟制定本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5月16日-2022年5月24日

联系电话:0571-889301251

附件:《临平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临平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规范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提高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教师(以下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公办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师。

第四条合同制教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经费保障;

(二)合同管理、规范进出;

(三)精干高效、敬业爱岗。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五条合同制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合同制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愿意履行岗位职责;

(四)新招聘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有两年及以上杭州市内公(民)办幼儿园教学工作经历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有区(县)级及以上荣誉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身心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七)经过相关单位联合审查未通过的人员,不接受应聘。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合同制教师计划管理

学校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所需合同制教师数量,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依据区委编办核准的管控数确定学校合同制教师数量,经区委编办同意后下达招聘计划。

第八条合同制教师招聘办法

合同制教师招聘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与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管理。每次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3年,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六个月。

第十条合同制教师的日常管理参照事业编制教师日常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制教师可聘任至除园长外的行政岗位。 

第十一条合同制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被聘用的合同制教师由学校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三条幼儿园建立统一规范的合同制教师业务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含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考核结果、奖惩记录等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制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事业编制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岗位聘任参照初级岗位、中级岗位、高级岗位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合同制教师需参照事业编制教师签订合同和聘约书,合理确定合同制教师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合同制教师年平均总收入按区有关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在制定、调整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时要统筹考虑合同制教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合同制教师工资收入与事业编制教师同步增长。

享受体检、疗休养、工会活动等福利待遇;享受同校事业编制教师相同的班主任津贴和班主任考核奖。

第十七条合同制教师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住房公积金计提(存缴)基数、比例和管理办法,参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列支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合同制教师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等权益,考勤与请假参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师考勤与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制教师管理和使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负责对合同制教师的考核与管理,考核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作为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培训进修

第二十三条合同制教师的培训与进修,参照事业编制教师组织进行。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制教师: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行为准则或用人(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日常行为存在有损单位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有违公序良俗的;

(七)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组织谈话后经业务培训或岗位调整,次年度考核结果仍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八)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存在其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合同制教师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合同制教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制教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教师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经学校同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三年内不得应聘本区内公办学校教师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聘用在各幼儿园的编外专任教师经考核后参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可双向选择纳入合同制教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后,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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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平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3/2022-1134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教育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5-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规范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提高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区实际,拟制定本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5月16日-2022年5月24日

联系电话:0571-889301251

附件:《临平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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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规范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提高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教师(以下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公办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师。

第四条合同制教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经费保障;

(二)合同管理、规范进出;

(三)精干高效、敬业爱岗。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五条合同制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合同制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愿意履行岗位职责;

(四)新招聘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有两年及以上杭州市内公(民)办幼儿园教学工作经历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有区(县)级及以上荣誉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身心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六)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七)经过相关单位联合审查未通过的人员,不接受应聘。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合同制教师计划管理

学校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所需合同制教师数量,报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依据区委编办核准的管控数确定学校合同制教师数量,经区委编办同意后下达招聘计划。

第八条合同制教师招聘办法

合同制教师招聘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与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管理。每次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3年,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六个月。

第十条合同制教师的日常管理参照事业编制教师日常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制教师可聘任至除园长外的行政岗位。 

第十一条合同制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被聘用的合同制教师由学校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三条幼儿园建立统一规范的合同制教师业务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含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考核结果、奖惩记录等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制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事业编制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岗位聘任参照初级岗位、中级岗位、高级岗位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合同制教师需参照事业编制教师签订合同和聘约书,合理确定合同制教师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合同制教师年平均总收入按区有关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在制定、调整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时要统筹考虑合同制教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合同制教师工资收入与事业编制教师同步增长。

享受体检、疗休养、工会活动等福利待遇;享受同校事业编制教师相同的班主任津贴和班主任考核奖。

第十七条合同制教师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住房公积金计提(存缴)基数、比例和管理办法,参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列支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合同制教师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等权益,考勤与请假参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师考勤与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制教师管理和使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负责对合同制教师的考核与管理,考核参照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作为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培训进修

第二十三条合同制教师的培训与进修,参照事业编制教师组织进行。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制教师: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行为准则或用人(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日常行为存在有损单位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有违公序良俗的;

(七)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组织谈话后经业务培训或岗位调整,次年度考核结果仍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八)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存在其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合同制教师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合同制教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制教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教师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经学校同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三年内不得应聘本区内公办学校教师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聘用在各幼儿园的编外专任教师经考核后参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可双向选择纳入合同制教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后,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