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09371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75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5-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1-2022-003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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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5-31 09:5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杭州市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手续等有关问题制定本规范。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方式

1.由原业主单位提出申请;

2.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平台、开发区审核并提出意见;

3.由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4.由规资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确认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原审批用途现行市场评估确认价的45%核定)。

二、原出让土地改变原规划用途补办手续、补缴出让金操作方式

(一)原出让的工业仓储、商业服务等一级类用途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1.前提是必须利用原有的建筑物,不得改建、扩建、新建;

2.由原业主提出申请;

3.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平台组织住建、发改、规划资源、经信、交警、生态环境、卫健、城管、工商、市场监管及属地镇街等单位联合审查,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文保、民政、教育、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4.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的,由规资部门办理并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5.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2年。申请人可以根据使用需求自行申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需要交纳土地年收益的,按使用时间一次性交纳土地年收益。

6.土地临时改变用途期限到期后,仍需延期的,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7.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二)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原规划用途及提高容积率等内容的有关约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商业、商务等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允许在既有用地范围内进一步集约利用,包括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具体操作方式以《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审批操作细则》及区政府有关文件为准。

3.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改变用途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确定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若申请改变为其他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规划审批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其他

1.对未经政府批准,现状已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用地,必须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属地平台、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如未办理补办手续一经查实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查处。

2.对已经政府批准列入重大项目推进的区块和已经明确的旧城改造的区块,不得批准改变用途、规划条件及不得办理划拨补办出让。

四、本规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临平政办〔2022〕7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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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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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5-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ALPD01-2022-003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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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杭州市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手续等有关问题制定本规范。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方式

1.由原业主单位提出申请;

2.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平台、开发区审核并提出意见;

3.由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4.由规资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确认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原审批用途现行市场评估确认价的45%核定)。

二、原出让土地改变原规划用途补办手续、补缴出让金操作方式

(一)原出让的工业仓储、商业服务等一级类用途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1.前提是必须利用原有的建筑物,不得改建、扩建、新建;

2.由原业主提出申请;

3.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平台组织住建、发改、规划资源、经信、交警、生态环境、卫健、城管、工商、市场监管及属地镇街等单位联合审查,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文保、民政、教育、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4.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的,由规资部门办理并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5.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2年。申请人可以根据使用需求自行申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需要交纳土地年收益的,按使用时间一次性交纳土地年收益。

6.土地临时改变用途期限到期后,仍需延期的,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7.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二)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原规划用途及提高容积率等内容的有关约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商业、商务等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允许在既有用地范围内进一步集约利用,包括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具体操作方式以《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审批操作细则》及区政府有关文件为准。

3.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改变用途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确定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若申请改变为其他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规划审批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其他

1.对未经政府批准,现状已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用地,必须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属地平台、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如未办理补办手续一经查实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查处。

2.对已经政府批准列入重大项目推进的区块和已经明确的旧城改造的区块,不得批准改变用途、规划条件及不得办理划拨补办出让。

四、本规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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