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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0945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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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6-02 10:27:12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依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原余杭区于2010年5月制订了《余杭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试行)》。现因余杭临平分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依据最新政策精神重新进行核定发文。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临平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包括了两个主要板块业务的办理操作方式,及两条特别条款。主要内容是:

第一、明确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方式。首先,明确了补办出让的申请主体为原业主单位;其次,明确了业主单位在上报前应先报请项目所在地镇街平台、开发区审核并提出意见,而后请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最后,明确了该业务的办理部门为规资部门,同时公开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公式。   

第二、明确了原出让土地改变原规划用途补办手续、补缴出让金操作方式。该板块涉及了两块主要业务,首先是原出让的工业仓储、商业服务等一级类用途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文件对该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具体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必须利用原有的建筑物,二是明确申请主体为原业主,三是明确了在接受业主申请后,应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平台组织住建、发改、规划资源、经信、交警、生态环境、卫健、城管、工商、市场监管及属地镇街等单位联合审查,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文保、民政、教育、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的,由规资部门办理并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四是规定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为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2年。土地临时改变用途期限到期后,仍需延期的,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五是明确了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是文件对出让土地改变原规划用途及提高容积率等内容做出了相关约定。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商业、商务等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二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允许在既有用地范围内进一步集约利用,包括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三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改变用途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确定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若申请改变为其他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规划审批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大点内容对未经政府批准,现状已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用地做出了特别提示。文件要求,以上情况必须由业主提出申请,办理补办手续。否则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查处。

第四大点内容重点强调已经政府批准列入重大项目推进的区块和已经明确的旧城改造的区块,明确规定不得批准改变用途、规划条件及不得办理划拨补办出让。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解读人:林燕

联系方式:0571-8916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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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的政策解读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0945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和反馈:

一、制定背景

依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原余杭区于2010年5月制订了《余杭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试行)》。现因余杭临平分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依据最新政策精神重新进行核定发文。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临平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临平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包括了两个主要板块业务的办理操作方式,及两条特别条款。主要内容是:

第一、明确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方式。首先,明确了补办出让的申请主体为原业主单位;其次,明确了业主单位在上报前应先报请项目所在地镇街平台、开发区审核并提出意见,而后请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最后,明确了该业务的办理部门为规资部门,同时公开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公式。   

第二、明确了原出让土地改变原规划用途补办手续、补缴出让金操作方式。该板块涉及了两块主要业务,首先是原出让的工业仓储、商业服务等一级类用途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文件对该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具体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必须利用原有的建筑物,二是明确申请主体为原业主,三是明确了在接受业主申请后,应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平台组织住建、发改、规划资源、经信、交警、生态环境、卫健、城管、工商、市场监管及属地镇街等单位联合审查,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文保、民政、教育、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的,由规资部门办理并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四是规定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为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2年。土地临时改变用途期限到期后,仍需延期的,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五是明确了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但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收益金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是文件对出让土地改变原规划用途及提高容积率等内容做出了相关约定。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商业、商务等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不得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二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允许在既有用地范围内进一步集约利用,包括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三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改变用途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确定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若申请改变为其他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规划审批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大点内容对未经政府批准,现状已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用地做出了特别提示。文件要求,以上情况必须由业主提出申请,办理补办手续。否则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查处。

第四大点内容重点强调已经政府批准列入重大项目推进的区块和已经明确的旧城改造的区块,明确规定不得批准改变用途、规划条件及不得办理划拨补办出让。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解读人:林燕

联系方式:0571-89163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