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2-10319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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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6-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6-24 17:04 浏览次数:

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北大道66号12幢2层

被投诉人: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振兴东路5号3幢312室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人民大道792号 

中标供应商:杭州彩景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54号

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对2022年—2025年南苑街道赭山港综合养护项目(编号:ZJZFCG-HS2022-005,以下简称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7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一、评分标准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项与项目实际履约并无关联。

事实依据:1、请问,投入项目的设备(自有)同(租赁、中标后承诺购买)有何区别?租赁或承诺中标后购买为何不能跟自有作为同等评分因素?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正面回复。租赁的车辆设备在租赁期间使用权、支配权都是归属与承租公司,完全可以满足项目作业需求,而且以上要求的车辆按照最低吨位新车价格总共在100万左右,试问很多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之初,在没有中标项目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购置这么多车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闲置在那里呢,这不是在限制企业规模、资产吗?2、在第③条中所要求的核载质量10T及以上钢质河道垃圾清运机动船,荷载10吨及以上的船,船身长度基本都在25米及以上,请间,项目中所涉及到水体保洁河面宽度有30米吗?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的数据,河面保洁面积总共才15593平方,项目需求是水面保洁不是河道清淤,普通3-4米的非机动船完全可以满足保洁需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不需要船员适任证,但评分细则这么多特定要求,是在给某家企业量身定做的吗?请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给予正面回复。从中央到省财政厅一直都在强调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能变相设置条件、门槛,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发布了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第二条(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5%;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二条、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浙财采监[2022]3号。投诉事项二、打分没有量化,都是0到几分。

投诉事项三、我公司与2022年5月26日提出质疑,代理公司与5月27日回复称,我公司未在合理质疑时间内提出质疑。事实依据:我公司与2022年5月25日获取采购文件,与2022年5月26日向代理单位提出质疑,代理公司与5月27日回复称,我公司未在合理质疑时间内提出质疑。我公司怀疑代理单位是否专业?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做到正确理解,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公司与5月25日获取采购文件,5月26日提出质疑,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且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日期是5月30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投诉事项四、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答复时,未对我公司名称等信息进行区分处理,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在质疑答复时要去掉质疑单位,本项目未按要求实施。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本项目已开标,做废标处理,重新开展招标,修改不合理和带有限制性歧视性评标标准,使采购招标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2022年—2025年南苑街道赭山港综合养护项目于2022年5月9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质疑函。招标公告第六条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期限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并非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所说的5月30日。招标公告第七条其他补充事宜中第三点: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此项为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时自动生成,无法修改。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仔细阅读后再进行投标。本项目质疑期至2022年5月25日截至,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6日提出质疑,本单位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质疑函,未在合理期限内质疑,所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并且投诉供应商只是在线申请获取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我单位意见是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中标供应商杭州彩景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ZJZFCG-HS2022-005,2022年5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5月30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彩景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在质疑函中陈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2年5月25日”,质疑函落款日期2022年5月26日。被投诉人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其在质疑答复函中陈述“贵单位于2022年5月26日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质疑函,贵单位未在合理质疑时间内提出质疑”。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05月30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七、其他补充事宜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五、根据政采云平台记录,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23:43:24获取采购文件。

六、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陈述“投诉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详见附件一)”。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2022年5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于2022年5月16日公告期限届满。投诉人于2022年5月25日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间为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投诉人于2022年5月26日提起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依法质疑。相应的,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的条件。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2025年南苑街道赭山港综合养护项目(项目编号:ZJZFCG-HS2022-005)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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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2-10319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2〕12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北大道66号12幢2层

被投诉人: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振兴东路5号3幢312室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人民大道792号 

中标供应商:杭州彩景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54号

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对2022年—2025年南苑街道赭山港综合养护项目(编号:ZJZFCG-HS2022-005,以下简称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7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一、评分标准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项与项目实际履约并无关联。

事实依据:1、请问,投入项目的设备(自有)同(租赁、中标后承诺购买)有何区别?租赁或承诺中标后购买为何不能跟自有作为同等评分因素?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正面回复。租赁的车辆设备在租赁期间使用权、支配权都是归属与承租公司,完全可以满足项目作业需求,而且以上要求的车辆按照最低吨位新车价格总共在100万左右,试问很多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之初,在没有中标项目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购置这么多车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闲置在那里呢,这不是在限制企业规模、资产吗?2、在第③条中所要求的核载质量10T及以上钢质河道垃圾清运机动船,荷载10吨及以上的船,船身长度基本都在25米及以上,请间,项目中所涉及到水体保洁河面宽度有30米吗?根据采购需求提供的数据,河面保洁面积总共才15593平方,项目需求是水面保洁不是河道清淤,普通3-4米的非机动船完全可以满足保洁需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不需要船员适任证,但评分细则这么多特定要求,是在给某家企业量身定做的吗?请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给予正面回复。从中央到省财政厅一直都在强调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能变相设置条件、门槛,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发布了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第二条(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5%;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二条、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浙财采监[2022]3号。投诉事项二、打分没有量化,都是0到几分。

投诉事项三、我公司与2022年5月26日提出质疑,代理公司与5月27日回复称,我公司未在合理质疑时间内提出质疑。事实依据:我公司与2022年5月25日获取采购文件,与2022年5月26日向代理单位提出质疑,代理公司与5月27日回复称,我公司未在合理质疑时间内提出质疑。我公司怀疑代理单位是否专业?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做到正确理解,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公司与5月25日获取采购文件,5月26日提出质疑,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且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日期是5月30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投诉事项四、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答复时,未对我公司名称等信息进行区分处理,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在质疑答复时要去掉质疑单位,本项目未按要求实施。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本项目已开标,做废标处理,重新开展招标,修改不合理和带有限制性歧视性评标标准,使采购招标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2022年—2025年南苑街道赭山港综合养护项目于2022年5月9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质疑函。招标公告第六条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期限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并非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所说的5月30日。招标公告第七条其他补充事宜中第三点: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此项为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时自动生成,无法修改。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应仔细阅读后再进行投标。本项目质疑期至2022年5月25日截至,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6日提出质疑,本单位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质疑函,未在合理期限内质疑,所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并且投诉供应商只是在线申请获取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我单位意见是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中标供应商杭州彩景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ZJZFCG-HS2022-005,2022年5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5月30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彩景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在质疑函中陈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2年5月25日”,质疑函落款日期2022年5月26日。被投诉人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其在质疑答复函中陈述“贵单位于2022年5月26日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质疑函,贵单位未在合理质疑时间内提出质疑”。

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05月30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zfcg.czt.zj.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七、其他补充事宜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五、根据政采云平台记录,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23:43:24获取采购文件。

六、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陈述“投诉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详见附件一)”。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2022年5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于2022年5月16日公告期限届满。投诉人于2022年5月25日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间为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投诉人于2022年5月26日提起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依法质疑。相应的,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的条件。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嘉兴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2025年南苑街道赭山港综合养护项目(项目编号:ZJZFCG-HS2022-005)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