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关于要求调整相关低保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2-06-27 10:29 来源: 区民政局

编号 172

案由:关于要求调整相关低保政策的建议

处理情况:

尊敬的陶炳香代表,您好。您在临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救助帮扶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所提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文件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只有当我区户籍的居民家庭申请前6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在核定低保家庭过程中,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二、办理情况

关于您提出“在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下,适时调整符合当前形势的低保政策,是否可以把享受的安置房作为与农村宅基地住房同等对待”的建议,目前我区执行杭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根据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7〕224号)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安置房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经与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等部门对接,安置房作为共有的不动产,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后,被安置人如有分家析产或份额约定需要的,可以按照安置人的意愿进行分家析产,将安置房办理到具体安置人员名下,且首次分家析产是免费的。同时,安置房参照房改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按存量房上市交易,是完全产权房,如需交易,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等同于商品房。民政部门在审核救助条件的过程中,核查的是家庭财产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因此目前不能把享受的安置房作为与农村宅基地住房同等对待。

关于您提出“针对拆迁户不能简单机械的核算他们的家庭收入,要切实区分拆迁所得以及家庭今后需要入手,精准核算他们的家庭收入”的建议,目前我区对拆迁收入分类计算,低保家庭在拆迁过程中,属于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本金在购买住房前不计入收入,购买住房后的余款计入收入范围;选择多高层公寓安置的,首套安置房分配到位后的6个月为装修期,在安置房未分配及装修期内,安置房购房款乘以10%、装修费(按拆迁协议安置面积每平方1000元计算装修费)、人员过渡费,不计入货币财产范围,剩余部分计入。如为拆迁后自建房屋的,房屋建成前拆迁补偿款本金不计入货币财产范围,房屋建成后剩余部分计入。低保家庭获取安置房后,因政府原因不能办理三证的,如属家庭单套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如属家庭多套住房,其中1套供自己实际居住外,其他住房按同类地段租金计算房租,列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如已具备办理三证条件,因家庭原因不办理三证,或者已经办理三证,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执行。

关于您提出“建议采取低保联审评议制度,切实通过党员大会、村民居民代表大会来一起评议低保家庭,对于低保政策不能生搬硬套,切实把辖区内最困难的家庭通过集体讨论、大家评议的方式来享受最低保障政策”的建议,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公示有异议的情形,由镇街组织民主评议。

三、下一步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兜底性保障政策,政策刚性强,实施动态管理,省大救助系统核对数据种类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已有28类数据,系统随时根据核对数据进行预警。纪检、审计等部门对低保政策的落实情况也越来越关注,不定期开展数据监测和督查审计。关于您提出的3条建议,我局已经积极向省市民政部门反映,省民政厅已启动《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理论与政策》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努力在共同富裕背景下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破壁克难。市民政局已经将完善修订《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纳入2022年工作计划,届时我们会将您的建议积极向上反映。我区也在积极修订完善“有爱来临”、“三个不让”救助政策,目前在征求意见中,争取在救助政策上有所突破。救助政策不只有低保一项,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构建社会救助联合体,建立政府救助公共服务与社会关爱援助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为困难家庭编织了一张立体化的救助网络。关于拆迁户中的困难家庭,下一步,我局也将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监测力度,主动发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共同富裕路上一个都不少”。 

最后,再次感谢您提的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我区的社会救助事业给予大力的关心与支持,谢谢!

单位: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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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要求调整相关低保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2-06-27 10:29 来源: 区民政局

编号 172

案由:关于要求调整相关低保政策的建议

处理情况:

尊敬的陶炳香代表,您好。您在临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救助帮扶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所提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等文件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只有当我区户籍的居民家庭申请前6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在核定低保家庭过程中,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二、办理情况

关于您提出“在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下,适时调整符合当前形势的低保政策,是否可以把享受的安置房作为与农村宅基地住房同等对待”的建议,目前我区执行杭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根据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7〕224号)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安置房属于个人或家庭财产。经与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等部门对接,安置房作为共有的不动产,由共有人共同登记领证后,被安置人如有分家析产或份额约定需要的,可以按照安置人的意愿进行分家析产,将安置房办理到具体安置人员名下,且首次分家析产是免费的。同时,安置房参照房改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按存量房上市交易,是完全产权房,如需交易,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等同于商品房。民政部门在审核救助条件的过程中,核查的是家庭财产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因此目前不能把享受的安置房作为与农村宅基地住房同等对待。

关于您提出“针对拆迁户不能简单机械的核算他们的家庭收入,要切实区分拆迁所得以及家庭今后需要入手,精准核算他们的家庭收入”的建议,目前我区对拆迁收入分类计算,低保家庭在拆迁过程中,属于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本金在购买住房前不计入收入,购买住房后的余款计入收入范围;选择多高层公寓安置的,首套安置房分配到位后的6个月为装修期,在安置房未分配及装修期内,安置房购房款乘以10%、装修费(按拆迁协议安置面积每平方1000元计算装修费)、人员过渡费,不计入货币财产范围,剩余部分计入。如为拆迁后自建房屋的,房屋建成前拆迁补偿款本金不计入货币财产范围,房屋建成后剩余部分计入。低保家庭获取安置房后,因政府原因不能办理三证的,如属家庭单套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如属家庭多套住房,其中1套供自己实际居住外,其他住房按同类地段租金计算房租,列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如已具备办理三证条件,因家庭原因不办理三证,或者已经办理三证,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普通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普通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执行。

关于您提出“建议采取低保联审评议制度,切实通过党员大会、村民居民代表大会来一起评议低保家庭,对于低保政策不能生搬硬套,切实把辖区内最困难的家庭通过集体讨论、大家评议的方式来享受最低保障政策”的建议,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公示有异议的情形,由镇街组织民主评议。

三、下一步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兜底性保障政策,政策刚性强,实施动态管理,省大救助系统核对数据种类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已有28类数据,系统随时根据核对数据进行预警。纪检、审计等部门对低保政策的落实情况也越来越关注,不定期开展数据监测和督查审计。关于您提出的3条建议,我局已经积极向省市民政部门反映,省民政厅已启动《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理论与政策》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努力在共同富裕背景下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破壁克难。市民政局已经将完善修订《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纳入2022年工作计划,届时我们会将您的建议积极向上反映。我区也在积极修订完善“有爱来临”、“三个不让”救助政策,目前在征求意见中,争取在救助政策上有所突破。救助政策不只有低保一项,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构建社会救助联合体,建立政府救助公共服务与社会关爱援助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为困难家庭编织了一张立体化的救助网络。关于拆迁户中的困难家庭,下一步,我局也将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监测力度,主动发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共同富裕路上一个都不少”。 

最后,再次感谢您提的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我区的社会救助事业给予大力的关心与支持,谢谢!

单位: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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