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10492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81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6-29 14:0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临平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建立健全临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34号)、《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杭政办函〔2016〕17号)、《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平政办〔2021〕2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内河船舶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化品泄露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强化责任,先期处置。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所在镇街(平台)应督促并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所在镇街(平台)应第一时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大运河科创城、区供电公司、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区融媒体中心、各镇街。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和附件3。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接受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应对处置工作。

发生跨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时,与有关区、县(市)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一)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各镇街(平台)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计划和应急保障计划,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分析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审议、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现场指挥机构

1.组建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会同事故主体、所在镇街(平台)及相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主要职责:迅速控制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四)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临平区环境应急专家组。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五)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4.其它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信息监控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区政府。

(二)预防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2.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依法组织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报请市、省政府发布。

2.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级政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消除

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如有必要需报请上级政府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镇街(平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和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对本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应分别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信息初报。向市生态环境局的信息初报须在事发后1个小时,力争30分钟内通过电话、网络完成,未书面报告的,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对可能造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影响到饮用水源、涉及重金属污染、形成舆论热点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跨省影响等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区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区级层面应对工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响应级别。

一级和二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级一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级二级响应,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同时报请上级政府视情况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三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期间,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

(1)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按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期间,服从上级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事件终报。

(3)对尚未达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标准,但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2.现场指挥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三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响应),报请上级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四)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应当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区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镇街(平台)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环境应急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区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协调省航空管理部门健全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四)人力资源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的消防、防化、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六)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3.演练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自身职责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七、附则

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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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0/2022-10492 文件编号 临平政办〔2022〕81号
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6-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临平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建立健全临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34号)、《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杭政办函〔2016〕17号)、《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平政办〔2021〕2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内河船舶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化品泄露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强化责任,先期处置。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所在镇街(平台)应督促并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所在镇街(平台)应第一时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大运河科创城、区供电公司、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区融媒体中心、各镇街。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和附件3。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接受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应对处置工作。

发生跨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时,与有关区、县(市)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一)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各镇街(平台)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计划和应急保障计划,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分析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审议、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现场指挥机构

1.组建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会同事故主体、所在镇街(平台)及相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主要职责:迅速控制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等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四)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临平区环境应急专家组。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五)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4.其它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信息监控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区政府。

(二)预防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2.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依法组织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报请市、省政府发布。

2.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级政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消除

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如有必要需报请上级政府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镇街(平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和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对本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应分别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信息初报。向市生态环境局的信息初报须在事发后1个小时,力争30分钟内通过电话、网络完成,未书面报告的,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对可能造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影响到饮用水源、涉及重金属污染、形成舆论热点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跨省影响等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区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区级层面应对工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响应级别。

一级和二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级一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级二级响应,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同时报请上级政府视情况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三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期处置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期间,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

(1)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按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期间,服从上级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事件终报。

(3)对尚未达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标准,但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2.现场指挥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三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响应),报请上级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四)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应当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区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镇街(平台)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环境应急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区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协调省航空管理部门健全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四)人力资源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的消防、防化、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六)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培训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3.演练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自身职责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七、附则

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