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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2-10373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6-09 09:25:56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区推出了经济适用住房,同时为了体现保障性质,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此,需要对临平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内容解读
(一)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交纳范围是怎样的?
答: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计入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范围。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四)土地收益款需要怎么计算?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签订的时间点,需要补缴不同的土地出让收益;
1.在2008年9月28日前已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需缴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房屋建筑面积×届时的评估单价×1%。
2.2008年9月28日(含)后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周倩倩
联系方式:0571-8953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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