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30/2022-1085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7-11 11:05 浏览次数:
田章清(居民身份证号421126********1750):
你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一案,我局已于2022年3月7日作出了杭临平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3-00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2022年2月27日下午,你将车辆停放在临平区乔司街道永玄路与博卡路交叉口东侧50米绿地内,车身在绿地内,所停放车辆车牌号为鄂J*****,车身颜色为白色,车辆类型是小型轿车,车头朝东方向停放,现场勘查在绿地内停放的车辆车身在绿地上,车身长约4.5米,宽约1.7米,占地面积约7.65平方米,车身所占用绿地内有井盖,车轮胎未在井盖上,井盖上无标识,经测量,该井盖长3.2米、宽1.5米,面积4.8平方米。车身实际占用绿地为2.85平方米,占用绿地植被为一般草皮,现场勘查该车辆未破坏植被及井盖。现场检查后本机关向你送达了杭临平综执责改字[2022]第033095398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2年3月2日9时00分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2年3月1日9时50分经复查你已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3月2日,乔司街道城建管理办公室出具了“该车辆此次停放行为未破坏绿化及井盖”的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你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1日
|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