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2-10886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7-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胡亚玲与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公告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7-11 16:17 浏览次数:

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亚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2)26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亚玲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19149.43元。

二、被申请人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胡亚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及2022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人胡亚玲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补缴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三、驳回申请人胡亚玲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2)26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3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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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玲与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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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亚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2)26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亚玲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19149.43元。

二、被申请人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胡亚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及2022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人胡亚玲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觅巴厘(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补缴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三、驳回申请人胡亚玲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2)26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3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