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5/2022-11151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2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养老机构监管与资金扶持落实情况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7-20 10:10 浏览次数:
一是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是抓好日常服务管理。
今年以来,区民政局领导多次带队检查养老机构安全工作,包括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养老防诈骗和消防安全等内容,截至6月底,共开展14次检查,有效提高养老机构安全防范意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阶段性开展,完成两轮安全大检查,共发现37处隐患,同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
三是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区民政局开展为期3个月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成立专班小组,由分管负责人挂帅,统一组织调度,强化协同配合,围绕安全生产问题,出实招、使实劲、求实效,组织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下发《消防安全告知书》,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及时做到追踪复检,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到位。开展全区养老机构消防培训及演练活动,通过理论培训和 实操演练相结合,有效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应急应变能力,进一步筑牢养老机构安全防线。
四是落实疫情资金补助。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机构运营压力,提振养老机构信心,促进养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落实政府扶持政策,21年下拨疫情补贴35.74万元。
关于下拨2021年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塘栖镇政府,各养老机构: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压力,落实政府扶持政策,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通知》(浙民养〔2020〕23号),现决定下拨2021年度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临平区范围内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各类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根据疫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封闭管理的天数给予相应补助,具体为:
(一)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根据入住老年人数量分为10-50人、51-100人、100人,以上三个类型,按照每家给予323元/天、806元/天、1613元/天补助。2021年封闭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27日、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1日、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1日,总封闭时间合计89天。养老机构与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同一点位的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助。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助餐机构
主要指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各类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上述类型单位因疫情防控而暂停服务,根据实际封闭管理的天数给予相应补助,原则上每家补助不超过0.5万元。
三、其他事项
请各镇街接到通知后,及时开具发票到临平区民政局办理拨付手续,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2021年度疫情期间养老机构扶持资金汇总表
2.2021年度疫情期间各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汇总表
3.2021年度疫情期间各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明细表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平区养老机构扶持资金使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扶持资金的补助、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培育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1.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
2.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
3.特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4.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5.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入职、持证奖励。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对依法登记且通过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2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贴3000元,分3年拨付(每个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床位建设开办补贴。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60%进行补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医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已纳入卫健部门登记的床位数,可以计算养老床位数,但不予补助。
2.补助方式。社会办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并通过民政部门备案满1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助。到期未达到入住率规定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进行补助。
3.补助程序。(1)申请:每年10月底前,由相应单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填报《临平区养老机构扶持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入住率相关证明材料等。(2)审核: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区民政局负责材料和实地审核。(3)资金拨付:根据审核情况,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局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
4.补助说明。(1)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以养老机构通过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备案为前提。(2)对自建用房的认定标准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养老机构名下;与土地所有者合作建设养老机构,合作期限超过30年(含)的,视作用房自建,类似的合作形式参照此规定执行。(3)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认定以养老机构备案的核准数为依据,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核减获得卫健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数。
(二)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临平区户籍的老年人入住本区养老机构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不同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般家庭200元/人/月、低保低边家庭500元/人/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电子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补助的老年人不享受该补助。
2.补助方式。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每年集中补助一次,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给予补助。
3.补助程序。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建立数据库,每年10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提交本机构收住符合条件老年人名单,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地查验,根据查验报告,测算出补助资金,联合区财政局发文,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发放至老年人。
4.补助说明。(1)入住时间以老年人的交费凭据为依据,入住满15天的按1个月计算,入住未满15天的不予计算。(2)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以养老机构通过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备案为前提。(3)低保底边家庭的老年人,以低保低边当月在册人员名单为准。(4)养老机构建立入住老年人信息库,做好动态维护工作,并对老年人入住信息的真实性负责。(5)在补助资金发放过程或补助资金发放后,发现发放对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区民政局应立即停发,对已经下发的按规定进行资金追回。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及时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有关人员及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对象。(1)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失智的临平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2)临平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死亡的或独生子女持三级及以上残疾证)中享受特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上述两类老年人入住我区养老机构的给予补助。
2.补助标准。重度失能失智及计生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根据家庭经济条件给予不同补助,标准为:一般家庭1000元/人/月,低边家庭1500元/人/月,低保家庭2000元/人/月(不包括残疾人单列低保)。特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电子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补助的老年人不享受该补助。
3.补助方式。特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份数给予补助,每季度补助一次。
4.补助程序。(1)申请: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其本人或家属向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并向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号等复印件。(2)受理:养老机构接到申请后,每月5日前将申请人个人资料、入院协议、缴费发票的复印件上报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申请名单分发至属地镇、街道。(3)评估:各镇、街道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杭州互联网+养老”系统并提交受理,评估单位于每月15日前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4)公示:区民政局将评估报告反馈至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5)确认:养老机构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反馈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从老年人通过评估的次月起发放补助。
5.补助说明。(1)入住时间以老年人的交费凭据为依据,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入住少于15天的,不予补助。离开养老机构当月累计入住达到15天的,按一个月标准补助。(2)特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以养老机构通过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备案为前提。(3)低保底边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以当月在册人员名单为准。(4)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入住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办理医院住院治疗的老年人不纳入享受范围。(5)在资金发放过程或发放后,发现发放对象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区民政局应立即停发,对已经下发的按规定进行资金追回。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及时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有关人员及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1.补助标准。养老机构自愿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区财政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2.补助方式。每年10月底前,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核,按照一年一补的方式实施。
3.补助程序。(1)申请:每年10月底前,养老机构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填报《临平区养老机构扶持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审核:由保险公司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参保明细,区民政局根据明细对养老服务机构参保金额进行审核。(3)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审核后,联合区财政局发文,将资金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属地镇、街道。
4.补助说明。(1)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补助适用于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2)鼓励养老机构自愿购买综合责任保险,购买数量以入住老人数为依据,补助以养老机构实际支付保险费用为依据。(3)上述综合责任保险为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4)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相关保险参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标准、方式及程序进行。
(五)养老机构护理员入职、持证奖励
1.补助条件。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浙民养〔2021〕210号)文件精神,享受入职奖补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专业不限。(2)与养老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助标准。(1)根据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奖补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2)持证奖励。提倡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对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临平区养老机构工作满两年(到每年年底)并持续缴纳劳动保险的非事业编制养老护理员,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1500元、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采取补差方法)。
3.补助方式。(1)申请入职奖补的人员,由养老机构在“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入录登记,入职奖补名单由“浙里养”平台支付中心自动生成。(2)养老护理员持证奖励,每年统一集中办理一次,10月底前,由各机构提出申请。
4.补助程序。(1)入职奖补:由养老机构在“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入录登记,入职奖补名单由“浙里养”平台支付中心自动生成,每年8月推送给养老机构确认,区民政局于每年9月20日前审核完成“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的入职奖补人员名册,提交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单,并于次年二季度前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享受人员。(2)持证护理员奖励:申报人员填报《临平区养老机构扶持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并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在临平区养老机构两年缴费的社保证明。经属地镇街初审后上报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各项证件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联合区财政局发文,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属地镇、街道。
5.补助说明。(1)入职奖补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三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4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到底多少,超100%%。在政策实施期内,入职人员被签约养老机构解除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原服务的养老机构出具证明(附合同和社保证明),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录入“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可作为今后享受入职奖补的服务时间。(2)申请护理员持证奖励对象须在本区养老机构工作两年,并持续缴纳劳动保险的非事业编制人员。(3)护理员持证奖励,经培训考证后升级的,可申请补助差额部分。
附件:临平区养老机构扶持资金补助申请表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浙民养〔2019〕149号),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推动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实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一)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告知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二)拟设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颐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养老服务”。
(三)区民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优化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衔接,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与市场监管企业登记部门对接,做好信息互通,及时函告在市场监管部门新登记的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加强与属地镇街沟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设立和运营状况。要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首问负责制”,优化养老机构登记流程,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理。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区民政局进行备案,提交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民政局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材料内容和流程图详见附件。
(二)依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标准,养老机构收住老人,至少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举办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2.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3.食品经营合规。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4.医疗服务合法。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时,有医疗服务的,适用该条;没有医疗服务的,不适用该条。
(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负责接受养老机构备案并承担具体工作。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备案申请。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应在接受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在备案材料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民政局在获知本区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主动联系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30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应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指导,提醒其尽快备案。
(五)养老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业务(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医疗机构新增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的,应到区民政局进行备案。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压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镇街要加强排查力度,及时将属地已登记未备案或未经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每季度组织力量对辖区已经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开展一次综合检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经营状况,指导养老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区民政局应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定期将相关信息通过工作函件等形式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获悉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当根据职责主动介入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区民政局应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抄告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三)区民政局应加强未登记、未备案、群众投诉较多、备案后不达标养老机构信息的动态管理,并作为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养老机构失信成本。对违反《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的,区民政局及时行文通报,抄送省市民政部门,纳入省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规定向全社会公布。
经登记备案、现场查验或年度抽(检)查合格、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养老机构,方可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具体由区民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杭州市临平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关于下拨2021年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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